2026年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重金属废水电化学工艺设备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18
发布于
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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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重金属废水电化学工艺设备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 合同编号:靖财采计[2025]3057

二、 合同名称: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重金属废水电化学工艺设备系统运营管理服务

三、 项目编号:委托代理编号:ZYGJ-2025-027

四、 项目名称:2026年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重金属废水电化学工艺设备系统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五、 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靖州县飞山中路126号

采购人:姚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供应商(乙方):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区内亚大路99号

供应商:彭达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 合同主要信息

1、服务承包期限

服务准备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熟悉现场状况、现场交接准备等相关内容,本月甲方不支付相关费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服务期限:正式运营服务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止,甲方依据实际处理水量支付运营费。

2、承包服务及质量保证

2.1.在本合同项下,为达到废水处理效果及稳定,甲、乙双方须进行及时且有效的沟通。

2.2.乙方必须保证矿区重金属废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和重金属废水达标排放,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始终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废水,出水水质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执行。

2.3.乙方负责调节池重金属废水的水质达标处理。

2.4.乙方负责重金属废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建立完整的运行台账资料、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站区封闭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等工作。

3、承包费用及付款方法

3.1.承包费用:服务承包费用为15.75元/吨水(含税)处理费用,处理水量采用“实际处理水量”进行计算,服务费用包括药剂费、药剂转运费、人工费、水电费、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费用、站内绿化维护费用。上述费用总计金额不得超过1137543.00元(含税),若超过1137543.00元(含税),超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2.处理水量的计算:处理水量以现场已有或新建流量计量系统校准后的实测数值为准。

3.3.乙方应使本项目厂区保持在良好、干净、整齐及清洁的状况,包括实施必须的修理、购买及保存本项目必需的替换设备或零件,并保存适当库存量的零件与设备,清除和处理维修所产生的废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包含水、电、药品费用。

3.4.付款方式:经甲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按合同签订时间季度付款,从合同签订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底前支付上一季度服务费。付款汇: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由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

开户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8995544

4、不可抗力

4.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4.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影响下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4.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余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

4.4.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合同。

5、双方约定

5.1.甲方给乙方提供用水、用电及用土地(包括运营场地及底泥处理场地)便利,水电费在交接期间进行抄录,交接后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2.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与周边的矛盾纠纷。

5.3.开始运营服务前,甲乙双方需将现有构筑物及设备进行有效交接,甲方应保证构筑物及设备能正常使用,乙方将现有构筑物及设备状况进行书面登记并上报甲方。交接前,在保修期内的构筑物及设备由原厂家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构筑物及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维修责任,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5.4.处理水量计量系统以现场为准,乙方每小时对处理水量进行书面记录,每月初提交给甲方,甲方有权随时到处理现场对水量计量系统进行查验。

5.5.应中标约定要求,本项目每季度由乙方送水样到第三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监测结果不达标且确认无异议后,则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5.6.乙方负责金鸡岩重金属废水电化学工艺处理废水达标排放(以具有国家监测资质机构检测达标为准)。如遇特大暴雨,乙方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重金属废水处理。

5.7.乙方应严格按重金属废水处理站设施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并保证人身安全。如若发生安全、环境污染等失误,所有责任及产生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5.8.乙方利用现有设备进行重金属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应始终遵循谨慎运管惯例,及时合理地对设备设施进行保修期外的维护维修,保证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因乙方工艺设备变更服务技术改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9.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约,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甲方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的移交给甲方。

5.10.区域周边及其现场雨水沟每半年清理一次,乙方协助甲方对项目区域内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日常巡查,将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给甲方。

5.11.在运营服务期间,乙方主要义务:

1)乙方确保废水系统所需药剂及耗材在运营工作移交时进场。

2)乙方安排人员负责甲方相关废水设施运行和废水设施的维护,保证废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甲方巡查指出的问题乙方需及时予以整改落实。

3)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乙方管理及技术人员需1小时内作出响应。

4)乙方对废水系统的维护清理日程及工作档案,每月7日送交靖州县自然资源局。

5)乙方保证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如遇到设备故障导致停机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系统处理能力。

6)废水站现有设备均属于甲方固定资产,运营服务期间,乙方负责对现有保修期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养档案按时提交甲方。运营服务期间,设备损坏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若设备达到折旧年限,无法维修,乙方提前告知甲方,待甲方评估后进行申报更换增补。

7)中标后标书承诺所应遵守的相应要求。

6、违约责任

6.1.若因乙方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违约行为导致废水系统出水水质指标超过约定排放标准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但因进水水质超过进水标准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不达标的除外。

6.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予对方3个月承包费用(以上一个月应支付费用作为基数)的赔偿。如因政府决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不予赔偿。

7、争议解决

7.1.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7.2.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由起诉所在地法院管辖。

8、合同变更与转让

8.1.本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合同的除外。

8.2.甲、乙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余方进行托管交接。

8.3.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

8.4.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禁止商业贿赂

9.1.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9.2.若乙方违反以上承诺,则甲方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洽谈、签订及执行合同的行为部分或全部不予认可,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或永久取消乙方作为甲方企业客户的资格。

2)、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国的解峰效乙方进反办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9.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举报甲方工作人员的索、收赠行为。

10、其他

10.1.甲乙双方均应及时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做好沟道和协调工作。

10.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3.保密条款:除非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价格费用秘密等。

七、合同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合同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瀛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拥军路三号安置区7栋7号门面

联系人:周女士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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