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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教育局长沙县教育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二标段)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县教育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招商智慧保安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3209-32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教育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二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总周期为三年,服务时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一年一签。本次签订第一年服务合同,服务时间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服务地点:长沙县教育局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履约验收: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季度验收采用简易程序,年度验收采用一般程序,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1保安服务要求 1.1.1.保安服务实行24小时(含节假日)门卫管理 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关于校门管理“四个一律”的要求,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必须经登记后方可放行。在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时间内,不得允许学生随意外出。负责校园内安全秩序维护,包括车辆指挥和交通秩序维护。做好禁止违禁物品进入校门、校内外人员翻爬围墙整治工作。 1.1.2.巡逻服务 定时定点治安巡逻检查,重点部位或定点时段区域外围与区域内部治安巡查及定点守护;对楼栋夜间巡视,定时清场。每天校园内巡查不少于10次。上班时间保安人员按规定佩戴好信息化管理设备。 1.1.3.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学校出入口及办公楼等特殊场所,进行24小时值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做好上下学高峰时段的护学工作。 1.1.4.守卫服务 校园视频监控和消防监控室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控、消防设备正常运转,并做好值班记录。负责学校治安维稳和消防工作,110联动一键报警系统的相关工作,配合学校、司法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排查取证。 1.1.5.道路管理服务 保安人员对学校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工作车辆停车坪和非机动车停车坪管理的服务业务。 1.1.6.应急事项服务 乙方应能够在甲方需要时提供不少于20名保安组成的应急队伍,且能够在1小时内投放到指定区域。 1.1.7.信息化管理 (1)信息化管理需满足以下功能:①保安人员精准定位、数据实时监测;②根据权限可分级、分群组管理保安人员;③一张图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与终端单个或群组实时视频、语音通讯以及系统下发广播功能;④终端与平台具备一键报警功能;⑤系统具备数据统计模块、轨迹呈现、电子栅栏、签到管理等功能。 (2)乙方需给保安人员配备信息化工作终端,终端具备定位、对讲、视频实时传输、录音录像、SOS功能、警闪肩灯融合一体的功能,原则上按保安实际人数配备。确保甲方实时监管了解校园安全状况、保安动态和提升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指挥调度能力。 (3)保安人员配备的信息化工作终端需对接长沙县教育局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便于统一监管。 1.2保安服务要求 1.2.1.保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守岗位,切实做好校园内及校门口安全保卫工作。 1.2.2.实行封闭式安全管理,来访人员,问清事由,经电话联系同意后,做好出入登记方可进入,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1.2.3.做好校方临时安排的工作。 1.2.4.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内部车辆必须填写《出入登记表》方可进入,引导停放在指定地点。 1.2.5.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检查门窗、水电,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或公安机关。保安分白班和晚班,具体时间以学校要求为准。 1.3保安服务标准 1.3.1.建立健全安全、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重点岗位24小时值守。 1.3.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环境秩序良好。 1.3.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1.3.4.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和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1.3.5.在校园保安职责范围内治安案件发生率为0,火灾发生率为0,车辆丢失率为0,刑事案件发生率为0。 1.3.6.按照岗位规定要求及时巡查,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 1.3.7.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措施及发生火灾处理预案;坚持日常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无火灾事故发生。 1.3.8.对于进出学校车辆放行时凭学校管理处开具的通行证,对于货运车辆离开学校放行时凭学校管理处开具的放行通知单,并严格查验车载物品品种和数量,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2.人员配置要求保安服务人数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指南》文件标准配备。非寄宿学生总人数1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含)至1000人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学生总人数300人以下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300人(含)以上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根据学校非寄宿学生人数和寄宿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应配备保安员数量,两者之和为学校至少配备的保安员人数。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甲方对所属学校保安人员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到校人数由甲方确定,甲方所属学校、学校所在教育集团核实。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4.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本合同所指的服务费是指乙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报的保安服务费成交价。 (一)服务单价:57729.6元/人/年。 (二)结算方法 1.支付方式: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乙方按长沙县有关政策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2.付款标准与方式:项目价格以实际使用保安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实际使用保安人数×中标单价)按季度支付。关于每个季度支付具体金额,甲方将根据《保安服务季度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按照实际使用保安人数和对保安服务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并按考核结果对服务费用予以扣罚。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办理上一季度保安服务费支付业务。 3.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及自身情况进行承诺响应。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招商智慧保安服务(深圳)有限公司:755922367510802)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教育局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季度验收采用简易程序,年度验收采用一般程序,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按层级进行,学校、甲方各占考核分的50%(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每季度末,甲方对保安公司季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县属学校考核情况直接报甲方,教育集团负责汇总所管辖学校考评情况后报甲方)。下一季度第一月15日前,对保安公司上季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报甲方领导批准实施。下一季度第二月15日前,支付保安公司上季度保安服务费。年度绩效考核以季度绩效考核为依据年度进行总评(取四个季度考评分平均值),乙方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奖励的,按国家、省、市、县,每次加4、3、2、1分(不重复计分)计入年度考评总分。 2.结果运用: 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季度保安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每季度拿出当季保安服务费的5%作为季度绩效考核经费,即季度绩效考核兑现=季度保安费用×5%×季度应发放百分数。每季度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按《保安服务季度考核细则》(附件1,附件2)执行。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发放季度绩效考核经费的100%;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发放季度绩效考核经费的90%;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的,发放季度绩效考核经费的80%;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的,发放季度绩效考核经费的50%(考核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核经费四舍五入至元)。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的重要依据。对保安公司年度考核分低于70分的,甲方有权核减该公司的服务区域,将其调整至年度考核高于80分的其他项目公司片区。对保安公司年度考核分低于60分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长沙县教育局安保服务季度考核细则 考评单位: 被考评单位:第季度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扣分标准:以每项、次或人/次、百分点为单位,每出现一例违规(或低于1个百分点)或一项工作未落实扣0.5分,每小项分值扣完为止。如出现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同一项目记“0分”的,县教育局将下发整改通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对该季度绩效考核经费不予支付。 长沙县学校安保服务季度考核细则 考评单位: 被考评单位: 第季度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县属、直属学校考核后直接报县教育局,教育集团负责汇总所管辖成员学校(分镇街、分公司)考评情况后报县教育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及所属学校(幼儿园)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乙方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考核和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5.甲方应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制定与学校安保工作有关的规范管理细则(或协议),依据管理细则(协议)对乙方保安服务进行考核;同时协助乙方明确保安员的守卫区域、职责、任务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联系解决。 6.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保安员,甲方可按自身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乙方;如保安员营私舞弊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害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甲方可将保安员退回乙方,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安排机动保安顶岗,并在3个工作日内更换保安员,以确保甲方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 7.甲方及所属学校一般不得安排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校园安保内容无关的其他工作(经协商一致的除外)。 8.学校原则上不负责提供保安食宿(值班住房应予保障)和其他一切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提供食宿,但乙方应参照学校其他教职工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如遇突击任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乙方不得要求增加或另付费用。 9.如甲方及所属学校安排乙方保安员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项目内容以外的工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或相关学校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在长沙县内设立分支机构和相应的办公场所,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人数不低于保安总人数的4%,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不占保安编制,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与派驻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义务。如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致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6.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安员管理制度,为每位保安建立详实管理档案(一人一档),切实规范对保安员的政治审查(含从业信息查询)、健康体检(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报告)、招聘录用、业务培训(其录用和培训必须接受长沙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的监督)、请假调休、日常检查、考核管理等工作。 7.乙方必须为保安人员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五险齐全),每年组织体检,相关费用由保安公司支付。乙方必须按月足额、及时发放保安人员经费,保安人员实发工资原则上不低于2400/月/人,每月对保安的岗位考核绩效奖励不低于实发工资的10%。 8.乙方应与甲方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及时了解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和执勤情况,并与甲方协调处理保安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保安员因病和其他原因缺勤,或因违规、违纪行为而被甲方退回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提供合格人员替换,确保安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9.保安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必须提供与保安人员条件相对应证明资料原件,并报复印件到县教育局备案。保安人员须经县教育局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上岗: ①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确保100%持证上岗。 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团队精神,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③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④无对应违法犯罪记录,即相关人员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未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⑤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27号)》“新招入保安原则上不超过45岁,现有45岁以上保安要逐步退出”要求,本项目新招聘保安年龄为18—45周岁。 ⑥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报告),家庭成员及本人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无重听、口吃,无纹身。 ⑦初中毕业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⑧通过岗前培训。 10.乙方保安员与甲方及所属学校(幼儿园)不存在劳动关系。 (1)甲方和学校将对保安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乙方及其员工日常工作不到位、不达标或有违约、违规现象,将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违约处理与处罚。 (2)保安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或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调解与处理,甲方不负责协调也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保安服务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保安行业规范,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均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向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物防设备和设施,保证基本配备有对讲机、防暴钢盔、防暴钢叉、防刺背心、防暴盾牌、橡胶棍、强光手电筒、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或辣椒水等物防设备。同时,需按季节及时配给保安制服,制服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每个季节不少于两套,确保保安标准着装上岗。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因保安员工作严重失职或监守自盗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行为造成的甲方、学校人员或任何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安保服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放保安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按时为保安人员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等。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等全部由乙方负责。 5.由于乙方与其员工产生纠纷,或乙方不按约定支付保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没有按约定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影响甲方或学校(幼儿园)正常工作、安保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学校(幼儿园)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甲方所属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备,且经乙方提出整改建议后,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整改导致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发生不可抗力,保安人员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奋力挽救,甲方仍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3)甲方财务部门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保管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甲方责任区内所发生各类治安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且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系甲方内部人员所为的。 7.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解除后的当日,乙方的所有人员、设施设备等必须无条件全部撤离,并将所使用的房屋、甲方的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的全部按甲方要求交付所在学校(幼儿园)或接替乙方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8.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按诉讼标的的10%计算)、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与2026年1 月 1日签订的线下合同《长沙县教育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2026年 1 月1 日签订的线下合同《长沙县教育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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