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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院内自制制剂委托生产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院内自制制剂委托生产项目(标段一)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雨花区城南东路416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德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金洲大道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院内自制制剂委托生产项目(标段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总价款:不超过¥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其中税率为 13%。 本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就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所有税费)。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3.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医院自制制剂,品种名称为:“银丹清热丸”;制剂备案号为:湘药制备字Z2*开通会员可解锁*” (若协议有效期内备案发生了变化则按新的制剂备案执行)。乙方承诺拥有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能够完成受托批量生产质量合格的银丹清热丸的全部条件。 3.2、乙方负责银丹清热丸(以下简称“制剂产品”)的生产,及负责生产银丹清热丸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的购进,以及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检及合法来源等全部事项,乙方的采购及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甲方质量标准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乙方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3、甲方负责独家自行销售乙方生产的质量合格的银丹清热丸。 4.售后服务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2.1、付款进度:按批据实结算,实际结算费用=中标单价×实际供货数量,甲方在收货且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开出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清该批委托生产的全部费用。 2.2、本协议有效期内本项目最高支付上限为人民币*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在有效期内超过上述付款金额,甲方不予支付,乙方需自行统计业务量,如超出支付限额须责任自负。 2.3、付款方式: ?全额、□分期
/ 4.支付形式: 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采购人取得制剂委托配制备案批准证明文件后,采购人分批向供应商提交生产计划,完成时间以采购方发出生产计划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 60 天内完成; 交货地点: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乙方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及贮存,符合验收要求,并且乙方同时确认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该批制剂产品及其生产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和甲方规定的要求;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检验、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自检或现场检查; (5)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6)产品配送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完成调查及处理; (7)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乙方可控范围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包装外观、数量、票据、批号、有效期、生产信息、质检报告、自检报告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复核供应商提供的质检报告与自检报告结论不一致时,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连续两次复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损失与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7 日内对制剂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注册标准和甲方经药监部门备案的质量标准(若协议有效期内备案的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则按新的制剂备案质量标准执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制剂产品之日起,15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免费退换货。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制剂产品进行飞行检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验收期间发现质量疑义,甲方有权暂扣20%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不少于产品有效期,待质量无异议后再行支付。 (8)交付:乙方完成生产且检验合格后即将相应制剂产品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 负责制剂产品运到甲方指定成品库的全部运输过程,包括装卸车、货物的现场搬运。成品的配送运输费和运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并对运输过程中成品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具有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乙方须按直送的方式,不使用快递物流。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力。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如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设备或遭受损失, 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设备无法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修整直至合格,有关修整、再行验收, 以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不合格的, 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对产品组方的合理性和临床疗效、安全性和已验收合格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验收仅为收货验收,验收报告不作为对产品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也不能视为乙方对产品存在的潜在质量缺陷/问题所应承担责任的解除),如甲方储存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甲方提供生产计划给乙方,并加盖印章。 6、银丹清热丸的产权(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商标权、配方工艺技术资质证书、批准文号等永久归甲方单方所有,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要求生产制剂产品,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乙方不得私自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或盗用甲方技术配方自行加工包装成其他品牌销售,或者乙方私自许可/串通第三方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或盗用甲方技术配方加工包装成其他品牌销售。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查,乙方应及时配合并无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及按检查意见有效整改。如乙方接受药监部门的检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甲方。 8、如因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顺利履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结算签字确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由甲方承担,双方均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复印件(盖公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一直有效。 5、乙方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制剂生产场地(厂房车间)、相关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及负责物料的采购并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合格(包括原料、辅料包材料、外包材料等)。乙方须保证中药饮片储存、调配、配送所使用的场地设备、环境卫生和人员资质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制剂产品过程中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流程等, 生产后的制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注册标准和甲方经药监部门备案的质量标准(若协议有效期内备案的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则按新的制剂备案质量标准执行)。 6、直接接触制剂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品包材标准。乙方确保使用的中药饮片、辅料及包装林料的有效期必须与生产的制剂产品的有效期保持一致或长于制剂产品有效期,不得使用短于制剂产品有效期的中药饮片、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制剂配制,如违规使用,所造成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乙方严格按甲方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制剂产品生产代加工。乙方对整个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材料的购买、制剂的生产、检验、运输等过程负全部责任如有制剂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质量标准(若协议有效期内备案的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则按新的制剂备案质量标准执行)要求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经药监部门备案的银丹清热丸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的药品方能交给甲方。制剂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省药监局批复的制剂产品质量标准(若协议有效期内备案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的制剂备案质量标准执行)。每批附有质量检验合格单、乙方应保存完整的生产记录、检验和发运记录(保存年限:有效期后加1 年),以便检查调阅。如乙方因加工过程中造成失误等原因,致使产品出厂时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投诉等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给甲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等),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9、乙方免费为制剂内、外包装进行设计。生产过程中,制剂内、外包装样式应按双方约定的样式,且内、外包装质量不得低于双方约定所用的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药品包材标准。 10、检验合格的成品在交付给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对保管的成品数量、质量及贮存条件负责并承担责任。产品在乙方生产、贮存环节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乙方承担产品责任及损失,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生产完成后的合格制剂产品应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附上该批成品检验报告书。经甲方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处理(不额外收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乙方需对每批生产的成品进行留样观察, 留样数量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成品留样均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留样观察结果应有记录、并定期(每年)书面报告。 13、乙方试生产配制的三批制剂成品,由乙方自费提供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不得出售,并在取得制剂委托配制审批后予以销毁。乙方负责根据委托配制制剂的试生产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成品物料平衡范围,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14、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剂使用量,制定合理库存量,建立制剂成品断货风险预警值,临近预警值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及时统计院内需求后发送新的需求量和制定的生产计划。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药品断货,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因乙方不合理囤积药品或超过甲方生产计划擅自多生产药品而造成药品过期浪费,应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5、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应急供应药品的配制生产。对于因临床用量发生变化,生产计划量可做相应调整,乙方不得额外提出附加条件。 16、乙方须切实执行甲方采购计划需求, 不论甲方计划或实际需求多少,乙方均应保证按时按质按量配送供货,并对所供应的制剂产品质量负责。 1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医院数据保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不得擅自传与或披露给第三者,并不得自行生产销售该制剂产品,否则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额为甲方全部生产费用。乙方工作人员泄密/失密视为乙方违反保密约定。 18、在协议有效期间, 在医院制剂生产前后,都可以根据甲方医院的要求对医院相关的人员免费提供医院制剂等相关的生产和检测方面的参观、学习、培训等人才培养服务。在平常期间,也可以给甲方医院提供免费的医院制剂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咨询,指导申报与项目相关的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19、乙方为本项目安排的售后服务团队,须及时处理医生、药师、患者咨询投诉等。 20、乙方对其提供的制剂产品提供售后保证服务, 任何因制剂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诉讼/仲裁和赔偿问题,由乙方全面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如遇第三方提出制剂产品侵权或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为对此不负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每批生产计划和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制剂产品,如无故逾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累计已收取费用之每日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60 日以上的,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已付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生产、仿、销售制剂产品,不得泄露、转让甲方提供的与制剂产品有关的任行信息给第三方,或者乙方私自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制剂产品或盗用甲方配方及生产工艺自行加工生产包装成其他品牌销售,或者乙方私自许可/串通第三方生产、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的制剂产品或盗用甲方配方及生产工艺加工包装成其他品牌销售,乙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形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已收取费用 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需继续补足,另须赔偿甲方研发制剂产品付出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乙方交付的制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应收取的该批制剂产品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不免除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的义务。乙方逾期退/换货超过【30】天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乙方交付的制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给患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患者(消费者)的全部损失,如甲方医院也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等),乙方也应负责赔偿该等损失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该不良影响。 6、如乙方提供的制剂产品生产加工服务不符合本协议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无论产品是否合格,乙方都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7天内无条件整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经整改未取得实质性效果或未予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乙方未履行协议中其他义务或者单方面违反其投标承诺的,应当按照收取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费用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并将乙方列入甲方医院供应商黑名单且在甲方网站及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乙方在2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医院后续招标采购项目。 9、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未能保证货物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其他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应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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