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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星沙医院布草类洗涤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服务类合同预览| 布草类洗涤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JZ-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星沙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53号 供应商(乙方): 浏阳乐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15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布草类洗涤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布草洗涤物品清单一览表如下:
备注: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8万元,服务期限2年,34万/年(按照优惠率下浮24%结算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2.1 服务质量指标 2.1.1 符合医院布草洗涤行业标准。 2.1.2工作服袖口、胸前要特别注意去污处理。对于沾染污垢或被染色的部位,应做到清洗还原后与布料原色基本保持一致。 2.1.3洗涤物的过水漂洗要透彻,避免因洗涤剂残留而出现泛黄变色或触摸布类表面有黏涩感。 2.1.4使用的洗涤剂必须是经采购人认定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洗涤技术指标合格。洗涤剂用量按洗涤产品标准执行。婴儿衣、婴儿被、新生儿床单应用婴儿专用洗涤剂及专用洗涤设备单独洗涤。 2.2回访要求: ①每季度回访的科室/医院各科室总数×100%=90%; ②每月定期对各投诉科室做出一次跟踪回访; ③根据回访时收集的意见进行改进。 2.3洗涤工艺流程及要求: 2.3.1 洗涤服务工艺流程 (1)科室(或病室)分类收集————(2)打包——(3)运输——(4)分类——(5)浸泡——(6)杀菌——(7)预洗涤——(8)脱水——(9)主洗涤——(10)漂洗脱水——(11)烘干——(12)检查缝补——(13)熨烫——(14)折叠——(15)装袋——(16)打包密封贮存——(17)消毒专车运输——(18)送交科室或病室。 2.3.2 厂房(车间)布局和消毒监控措施 布局合理,洁污分开,应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区室通风良好。污染衣被未经洗涤不得进入清洁通道及清洁区。 ①清洁区:指晾晒、烘干、熨烫、缝补、折叠、储存、发送洗净衣被处及办公场所; ②污染区:指收集、分捡、清点、处理及清洗布类的区域; ③衣服被单收集袋每次重复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若为不耐热而耐用的传染性的污衣袋,可用含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30—60分钟,收集结核病人衣被也可用含500—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1—2小时; ④运输车辆洁、污分开,分别用于接收与发送,标志明确。每日接衣后及送衣前均用250㎎/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接运传染病人医疗织物类及有明显污染衣被后的推车用100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 ⑤洗衣机(池)应分一般病人和感染病人(传染病人)专用机(池),每次洗衣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后,应用90℃以上的热水或用500—1000mg/L有效氯溶液擦洗消毒; ⑥洗衣房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干净。污染区上班时开窗通风,减少热雾,下班时地面用5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剂溶液拖地1次;清洁区上班时通风开窗1次,清水擦拭桌、椅、工作台面、地面,下半时关闭门窗,减少灰尘和风沙,地面用清水拖擦1次; ⑦洗衣房工作人员工作前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时,必须用肥皂流水洗手、戴手套,工作完后也应用流水洗手并用0.5%氯已定乙醇溶液消毒;污染区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工作完后脱下工作服,工作服每日换洗1次,离去时应淋浴。压烫、折叠衣被的工作人员不能患有化脓性皮肤病; ⑧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工作,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2.3.3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①收集:中标人每天在约定的时间进入采购人临床、门诊各科室、病室、收集各类医疗织物、预洗涤物;有不同专车,分别收集清洁布类和污染布类,标志明确,严禁混装。严禁在病房内清点处理传染病人衣物,一次性使用的手套用后焚烧;可重复使用者,应在洗衣机中用90℃以上热水消毒25分钟; ②打包:按照院感要求,对所有需回收的污染织物密封打包,再装车回收; ③运输:每天按时用汽车运输至洗涤厂(车间): ④分类:按医疗织物颜色、感染类、非感染类,是否需要浸泡等进行分类; ⑤浸泡:分感染池、非感染池、颜色、人工去污渍等处理; ⑥消毒:25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先拌匀后浸泡期为30分钟); ⑦预洗涤:各分类在主洗前须进行预洗,分感染类、非感染类、带血水分泌物、工作服医疗织物类等,根据洗涤数量、高温、高水位、洗衣粉预洗,时间在20分钟以上;病人衣被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必须分机或分批洗涤;传染病人(病毒性肝炎、结核等)的衣服应专机洗涤,无条件时也应先洗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依次再洗一般病人衣被、污染衣被,最后洗传染病人的衣被,严禁混洗; ⑧脱水:须甩干再进行主洗涤; ⑨主洗涤:低水位洗涤(医疗织物分类数量按第8条预洗涤要求进行,再按下列程序操作); A、升温至40度,用强力洗衣粉、解离子乳化剂,时间5分钟; B、升温至70度用氯漂粉、彩漂粉,时间3分钟; C、升温至90度,时间30分钟; D、加冷水降温至40度排水。 ⑩漂洗排水: A、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40度——脱水; B、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30度——脱水; C、高水位漂洗5分钟(加冰醋酸或中和酸等)——脱水。 ⑾烘干:用蒸气或电热烘干机将脱水后的洁净洗涤物烘干。 要求:工作服、洗手衣裤、感染类、非感染类须分批操作进行。 ⑿检查缝补:洗涤烘干后的医疗织物类,脱线、补丁、服装掉扣、拉链损坏等需及时修理、缝补。(服装、医疗织物每单件在3个布丁以下,缝补面积不超过该单件医疗织物面积的十分之一(要求同上)。 ⒀熨烫:用蒸气烫平机和电熨斗,熨烫医疗织物、服装等,使每件医疗织物整齐均称、棱角分明(要求同上)。 ⒁折叠:按各医疗织物、服装类符合贮放规格、式样要求;(要求同上)。 ⒂装袋:对已折叠好,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必须进行严格密封包装运输。 ⒃打包密封贮存: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类按科室或品名密封打包贮存待运。 ⒄消毒专车运输:运送洗涤后干净医疗织物的车辆须用25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 ⒅送交科室:经消毒后的不锈钢干净运输专车及时送至各科室、部门。 2.4洗涤质量要求 2.4.1 符合医院布草洗涤行业标准。 2.4.2工作服袖口、胸前要特别注意去污处理。对于沾染污垢或被染色的部位,应做到清洗还原后与布料原色基本保持一致。 2.4.3洗涤物的过水漂洗要透彻,避免因洗涤剂残留而出现泛黄变色或触摸布类表面有黏涩感。 2.4.4使用的洗涤剂必须是经采购人认定的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洗涤技术指标合格。洗涤剂用量按洗涤产品标准执行。婴儿衣、婴儿被、新生儿床单应用婴儿专用洗涤剂及专用洗涤设备单独洗涤。 2.4.5布草的验收标准。医院织物洗涤必须符合《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标准。
2.4.6 布草质量责任。由于布草使用次数及布草质量、洗涤磨损等原因造成布草正常的老化、损耗,中标人应按比例采取正常的报损。在正常的范围外,由中标人负责向采购人赔偿,正常报损率及赔付比约定标准如下表:
2.5管理要求 2.5.1.中标人供应的洗涤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对院感及洗涤质量的各项要求,如因洗涤而产生的医疗布草不达标所引起的纠纷和赔偿及政府罚款等,由投标人全部承担,投标人须做出承诺及说明。因中标人违反医疗机构洗涤流程,造成布草菌落数超标,或者院感问题,中标人负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赔款,投标人须做出承诺及说明。 2.5.2.投标人需具备给医院衣物洗涤的资质,且具有较丰富的医院衣物洗涤、清点、收送服务方面的工作经验。 2.5.3.中标人应当依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洗涤服务。被服洗涤标准:医疗织物整烫平整,折叠规范,方便临床使用;医疗织物洗涤后外观清洁平整,干燥、无污迹、血迹、黄迹、锈迹。 2.5.4.采购人可不定期到洗涤现场对洗涤消毒程序,质量等进行监督,如对所洗的织物洗涤消毒有异议,可在采购人、中标人共同指定的机构进行取样检测(取样时需有双方人员在场)。若达到标准,检测费用由采购人负责;若抽样检查细菌数超过规定标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2.5.5.中标人有责任将采购人的医疗洗涤物在洗涤过程中造成的磨损降低至最小。在洗涤托管期内,中标人为本项目经营而需达到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需要另行配置的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其投资由中标人承担,所形成的债务也由中标人承担。 2.5.6.中标人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达到质量检验合格,并能随时接受各级机构的检查评估,每半年一次向采购人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当年衣物布草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5.7.达到织物洗涤细菌数合格标准:细菌菌落总数≤200cfu/cm2,不得检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5.8.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采购人衣物供应,应考虑到停水、停电、停气及设备因素影响,做好预防工作,需具备应急措施。 2.5.9.承担一切因中标人不能履行或延迟完成合同中的项目,而对采购人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2.5.10.中标人员工收送医疗布类时不得进入采购人主要场所,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时,应遵守、服从采购人有关规定,违反者将如同采购人员工同等处罚。 2.5.11.中标人应在采购人医疗保健区域内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收送采购人各科室布类。根据采购人各科室布类洗涤量的多少,确保每周2-3次的布类收送交接(次数以实际需求为准),并与采购人科室工作人员核对布类洗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暂欠物品有书面单据,并双方签名,遇重洗、缝补应及时告知院方人员,无法清洗的污迹事先告之。物品如发生遗失,按质论价赔偿。 2.5.12.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洗涤质量的监督及报损。 2.5.13.医院将不定期对洗涤公司的洗涤流程,场所布局,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洗涤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洗涤工艺流程及要求详见5.3)。 2.5.14.中标人员工收送医疗织物时要规范着装,待人和善,服务意识强,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2.5.15.有颜色的布类应分开清洗,如发生搭色,按质论价赔偿,发现洗涤不清洁退回重洗。 2.5.1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新生儿医疗织物、有血医疗织物、传染病人医疗织物必须浸泡消毒后分机清洗,严防交叉感染。对工作衣裤、值班被服等与病人洗涤品分开洗涤。 2.5.17.月重洗和返回缝补的数量不超过当月洗涤总量的5%,中标人不得重新收费,不能影响临床使用,否则按合同约定罚款。 2.5.18.中标人应保证洗涤质量和及时供应,中标人洗涤质量不达标时,将按相关标准扣款,详见下表:
1.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均持有本年度有效的健康证明。 2.乙方配置充足的工作人员,保证采购人的供给需求,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的业务工作开展。 3.负责洗涤的工作人员均受过专业洗涤培训,能够熟悉的做好本职工作,操作熟练,按洗涤流程及标准进行洗涤;杜绝交叉感染。 4.乙方工作人员要规范着装,待人和善,服务意识强,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 5.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定,乙方严格遵守招工用工制度,若因招工用工问题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6.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应执行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满足实际需求 4.其他要求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其他 2.付款方式:
无 4.支付形式: 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采购文件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标准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满足行业及国家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甲方按约定付款。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乙方按约定按质按时完成医院的洗涤任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采购文件履约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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