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蚌埠市珠城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年处理4000万只磨砂玻璃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蚌环许〔2025〕99号)
发布时间: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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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你公司报批的《(略)年处理**万只磨砂玻璃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略)-**)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号。项目租赁厂房,购置蒙砂槽、清洗槽、皮带输送机、喷淋装置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形成年处理**万只磨砂玻璃瓶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工艺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外排废气按《报告表》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并按相应规定规范设置各排气筒。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生产装置区等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及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等要求后,排入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将危废暂存间、药剂房、配料间、污水处理站区域、生产线区域、应急事故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氟化氢铵包装袋、废氢氟酸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厂区污水处理站置换排水、含油抹布及纱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合格品等按照《报告表》等有关要求合理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规范设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场所,并按《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号)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确定不属于危险废物后方可按照一般固废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属性鉴定之前在厂区内暂存和环境管理按危险废物相应要求进行管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药剂房、危废库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的发生。按《报告表》等相关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建立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在厂区雨水排口设置切断装置,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防止事故情况下事故废水直接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周边地表水体。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七)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非正常工况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及事故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八)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蚌埠市龙子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N)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传真)

通讯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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