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汽车展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0-16
发布于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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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汽车展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四川尚品国发汽车展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汽车展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大道机场南路100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四川尚品国发汽车展具制造有限公司内新建喷涂房一间,晾干房一间,本项目主要为丰田、大众汽车等企业做展具,规格型号不限。制造的汽车展柜主要为汽车Logo、汽车A板、刀旗、产品说明牌、资料架、车台(底板是多层板,上面是钢板,方管焊接成10cm的边角)、钢结构造型、激光雕刻不锈钢车型号和接待台(钢木结构)等。汽车展具扩建项目完成后,设计产能可达到300套/年。项目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30%。

二、工作要求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排放污染物指标稳定达标、环境风险稳定可控。

(三)报告表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VOCs 0.242吨/年。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四川尚品国发汽车展具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展具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方案的报告》遂环开〔2025〕52号,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从2021年安居区遂宁采油气作业区磨18井关停项目的削减量调剂,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安全、水保等其他行政许可请你公司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事项

请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报告表及批复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遂宁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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