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食品(北京)肉肠类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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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0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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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食品(北京)肉肠类物资

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拟对以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海航食品(北京)肉肠类物资采购项目

(二)招标单位: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四)招标内容及范围

序号

品名

技术参数

规格

单位

年预估量

推荐品牌

1

火山石烤肠

1.肉含量≥80%,主料为猪肉,肥瘦比例不低于3:7,原味/黑胡椒味;2.肠体形态完整饱满,无破损、无黏液、无异味;3.烤制后表面呈自然焦褐色,色泽均匀;4.单支净含量为60g±3g;5.产品执行标准:GB 2726。

约60g*10根,约600g/袋,20袋/箱

kg

2304

安井、大希地,双汇或其他同类品牌

2

牛肉烤肠

1.肉含量≥80%,主料为牛肉,肥瘦比例不低于3:7;2.肠体形态完整饱满,无破损、无黏液、无异味;3.烤制后表面呈自然焦褐色,色泽均匀;4.单支净含量为60g±3g;5.产品执行标准:GB 2726。

约60g*10根,约600g/袋,20袋/箱

kg

1152

星空黑牛、大希地、牛牛乐或其他同类品牌

3

广式腊肠

1.肉含量≥85%,主料为猪肉,肥瘦比例不低于2:8;2.风味咸甜适口,腊香纯正、酒香醇厚,口感油润不腻;3.无酸败、异味及烟熏味;4.肠体干爽规整,呈饱满圆柱形,表面带有自然褶皱,无霉点、黏液与破损。5.产品执行标准:GB/T 23493-2022。

约400g/袋

44000

皇上皇、广州酒家,彩凤或其他同类品牌

说明:

1.以上产品数量为预估年用量,实际按需求消耗分批要货,最终年用量以实际要货量为准。

2.报价产品单体的标称克重应与参考产品的单体标称克重偏差不超过±5%,如参考产品规格为60g/个,则报价同类产品的单体克重区间为57-63g/个。如供应商报价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上述要求,报价时需出具偏离说明,最终以项目小组决策为准。

3.整袋产品的总重可与参考产品不同,但需基于报价产品的总重进行核算,如报价产品规格为1000g/袋、含税单价为100元,参考产品规格为500g/袋,则报价时应报为50元,并备注相关品牌、技术参数、规格、价格等信息。

4.如规格参数与报价参数规格不符,报价时需要换算规格进行报价,并需要备注提供产品的详细品牌及规格参数。

(五)报价要求

指定地点的交货价,包括提供货物所需的产品、包装材料、装卸/运输、安装、保险及提供的各种服务、税费、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利润、打样、搬货上架等一切为投标和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六)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等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全部投标文件、资料、图纸及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部分费用要求说明如下:

1.标书费:300元(不退回)。

2.投标保证金:肉肠类投标保证金19,000.00元,A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B供应商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招标结束合同签署后,A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B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待卖方正式供货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双方确认无异议后3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七)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验收入库并完成对账后,卖方开具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方付款,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八)发票要求

中标供应商须按照买方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税率不满足,请在提交报名资料中明确提出。

二、招投标形式

(一)招标形式和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各有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提交企业资质,经招标方初步审核通过后,通知交纳标书费,海航食品(北京)采购部凭标书费交费凭证向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无须投标人现场购置标书。

(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开标时间以采购方通知为准。

(三)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对竞标方技术、商务两阶段需求的答复等进行审查,技术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和经营状况、相关条款应答情况、所提交产品工艺、品质和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要求等,商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付时间、售后服务方案等。在任一阶段,经项目小组确认,存在竞标方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将取消其最终商务(价格)决标资格。在满足技术商务评审要求基础上进行议价谈判,买方有权针对投标价格、交货周期等条款开展二次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总价最优投标单位为拟中标单位。如最终报价相同,依次按照交货周期短>付款账期长>起送量低等优先顺序确定中标人。

2.AB类供应商:本项目将签署AB供应商,AB供应商互为备选,AB供应商均全品类签署采购合同。

3.招标方对招标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三、标的物技术要求

1.需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需符合 GB4806 系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3.外包装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卖方所提供生产日期国内产品不得超过前 1/3 保质期,进口产品不得超过 1/2 保质期。如进口产品质保期超过1/2且在保质期前2/3内的产品,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9折结算;进口产品质保期超过1/2且在保质期前3/4内的产品,实际到货数量满足使用部门2周内的用量,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8折结算;国产产品质保期超过1/3且在保质期前2/3内的产品,实际到货数量满足使用部门3周内的用量,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的9折结算。

4.预包装食品需要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5.所有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系列)、《GB 31641-2016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买卖双方要统一收、发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

7.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中未明确的技术指标,均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执行标准按照对应食品生产审查细则及产品标准执行。

8.肉肠类产品执行标准:GB 2726,广式腊肠类执行标准满足GB/T 23493-2022。

四、资格要求及报名材料

1.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成立时间满 5 年,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2.须提供近三年内同类项目或中央厨房,食堂等合作案例,至少提供 1 家(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发票进行佐证)

3.部分根据使用要求如涉及清真食品的,需提供清真资质证明,所提供外包装箱必须具有清真字样。

4.食品原料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通常 6 -12个月内)检测报告,随货携带产品对应批次内检报告。

5.卖方送货车辆卫生必须符合买方的《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冷藏食品需配备食品冷藏车。

6.卖方需要卖方具备应急补货,临时加货能力。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7.因市场货源因素而导致卖方不能提供买方所订产品品种、数量时应提前两周与买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告知买方,由买方负责解决货源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食品的质量或规格与货物需求一览表不符,或证实食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可以向卖人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卖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人承担。

10.卖方所配送食品必须按照与买方签订合同范围进行配送,若因其他原因更改食品品种的,须提供有关材料报买方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配送。如未经买方审批同意,卖方擅自更改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食品并配送,所造成一切后果(如食品安全、货款纠纷等)由卖方负责。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部分货款。

11.买方组织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由相关部门适时对食品留样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抽样检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卖方负全责。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具有生产或销售投标产品所需的一切合法资质。应为专业生产商或具备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经销商(需要提供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同品牌生产商和代理商优先选择生产商报名。

1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同类产品产生的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投标和履约的,但其在历史合作或初步询价时价格具有优势的,需将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提高至5%以上、履约保证金比例不低于预计年度采购份额的5%且付款方式为先货后款,对方不同意视为弃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1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需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率发票,需明确开票税率。

16.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

上述资质材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竞标方提供的所有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持有,不存在失效、虚假的情况。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5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并要求承担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及法律责任。

、供应商黑名单情形

供应商与公司合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招采、履约、服务等阶段),有如下过错或过失之一的,将被纳入公司黑名单。

(一)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供应商使用伪造资质、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

(三)供应商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供应商与公司产生纠纷,并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影响或声誉损害。

(五)供应商存在侵犯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

(六)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期限、质量标准等供货,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如断货、旅客投诉、监管部门惩处等)。

(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谈判,且威胁或起诉公司的。

(八)供应商恶意向公司内外部监管单位投诉的(如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扰乱采购秩序等)。

(九)与黑名单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或业务关键业务人员(销售代表、联系人等)为同一人、或与黑名单供应商之间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

(十)供应商一年(连续12个月)内存在超过两次如下情形,且拒绝改正的:

1.供应商以次充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供应商偷工减料造成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4.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承诺签署合同,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5.供应商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6.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但未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

7.供应商与公司产生纠纷,但未对公司造成实质经济影响或声誉损害。

、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

本次项目报名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超过截止时间或报名资料不全者视为放弃。

2.报名方式

报名网址:https://espb2b.hnair.com/index。

提交方式:请点击报名网址进行报名,在公告附件处可下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含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模板。报名资料上传至采购平台,同时邮件发送至:ln.shao@hnair.com,发邮件时请注明邮件主题名称:xxxx公司报名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肉肠类项目资质文件。所有提供资料按资质材料要求的顺序进行编号、命名、以一份完整的PDF格式文件提交。网上报名如不按此要求发送邮件,招标方对邮件遗失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3.招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邵利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邮箱:ln.shao@hnair.com

、监督举报方式

(一)航空集团审计监察举报渠道

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

纪检受理邮箱:hkjtsjjcb@hnaaviation.com

纪检受理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函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24楼,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邮编:570203。

航空集团纪委微信公众号

(二)方大集团投诉渠道

方大集团审计监察部

举报邮箱:fdjtjb@hexiefangda.com

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采购合同模板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XX公司(卖方名称)

XXX采购框架协议

协议条款

条款目录

1.协议签订基本信息

2.定义

3.标的物

4.价格约定

5.产品品质要求

6.履约保证金

7.订货

8.交货

9.包装与运输

10.验收与检验

11.货款结算

12.通知与送达

13.知识产权

14.保密约定

15.售后服务

16.不可抗力

17.违约与索赔

18.协议生效与变更

1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0.补充说明

21.特别提示

22.附件清单

23.签署份数及日期

附件一

1.协议签订基本信息

签订地点:北京市顺义区

买方: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买方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3号第20幢

卖方:

卖方住所:

鉴于双方建立的买卖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2.定义

1)“采购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协议”“合同”系买卖双方签署的,以合同格式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中长期采购协议,包括所有的招标文件、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其他文件。协议有效期内,买方以电子采购订单的形式向卖方发出订货通知。

2)“采购订单”“订单”“电子采购订单”同义,如无特殊说明,系买方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和具体采购需求通过买方采购系统向卖方发出的电子订货通知,是唯一有效的订货形式和订货凭据,其详细条款和约定应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3)“采购系统”与“供应商门户”同义,系买方与卖方进行采购业务互动、买方进行采购业务管理的网络平台(网址https://espb2b.hnair.com)。

4)“产品品质”指产品满足买方协议约定和产品使用性能的特性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质量或技术标准等。

5)“第三方”系指签署本协议的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6)“第三方检验机构”系指本协议买卖双方之外的,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专业的商品检验机构,包括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民间合法检验机构、国外权威检验机构等。

7)“书面形式”包括了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任何一天的全天,遇法定节假日,则按照国家机关通知为准。

9)“日”“天”“自然日”,均指“日历日”全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10)“发票”:如无特殊约定,本协议中的“发票”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及电子形式。

11)“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或拼装后冒充正品、新品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或以虚假、假冒产品充当合格或真实的产品的行为;“以少充多”是指数量或者重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12)“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指买卖双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 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等。

13)产品“隐藏品质问题”指在产品验收时通过对整箱、整件、整盒等产品的包装、外观等的视觉检验所不能察觉的,需要打开至产品最小包装单元查验、需要进行破坏性查验、需要借助专业检验设备或需提交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方可确定的,以及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方才发现的产品品质问题。

14)“合同年”系协议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的“年”均指合同年。

3.标的物

1)标的物信息

序号

名称或品名

物料编码

品牌或产地

尺寸规格

计量单位

不含税单价(元)

税率%

含税单价(元)

备注:本协议应付、应收款项均按人民币元计付。

2)协议有效期内,在不影响产品价格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对标的物规格、款式、颜色等非主要因素进行调整。

3)买方如需购买协议标的物以外的物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形式新增标的物。

4.价格约定

1)如无特殊约定,本协议的含税单价包含产品价格、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税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等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指定架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协议执行过程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本协议内产品类别对应的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买卖双方承诺按如下公式对协议产品价格(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调整:P′=P*(1+I′)/(1+I),其中P′为调整后产品含税单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P为调整前产品含税单价,I′为政策调整后的增值税率,I为政策调整前的增值税率。

3)买方有权依据随行就市定价原则调整协议价格,如卖方不接受调价,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产品品质要求

1)产品有相应的国际权威组织标准、中国国家标准、中国行业标准,且上述标准高于样品或双方约定的,应执行较高标准。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协议产品(含样品)的品质符合买卖双方在协议中所做出的约定以及卖方在本次采购过程中对买方做出的其他更优承诺。其中,产品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应当至少满足:买卖双方确认并封存于买方处的样品(如有)质量及技术标准、买卖双方协议(含协议附件)和招标文件或报价单等采购文件约定的标准。如样品质量及技术标准与协议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应执行较高标准。

6.履约保证金

1)本协议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即大写 元)。买卖双方约定,投标保证金 元转为本协议履约保证金。

2)卖方未将保证金交予买方,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卖方向买方赔偿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3)卖方未按本协议履行或实施损害买方利益行为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扣除等额未支付货款作为违约金。

4)协议履行完毕且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买方将扣减违约金、赔偿金等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回卖方(为免疑义,本协议涉及退款的币种均为原支付币种)。

7.订货

1)订货信息

买方以采购系统发出的采购订单通知卖方供货,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物料编码、数量、送达期限、交货地点和指定收货人等。卖方收到采购订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卖方超时不收单或超时未确认的视为卖方已确认采购订单

2) 订货数量

本协议有效期内,实际订货数量以买方采购系统或书面形式发出的采购订单为准。买卖双方约定在买方试运营期间(暂定*开通会员可解锁*)无最小起订量要求,待买方正式运营后最低起单次订单总金额不得少于5000元。

3)取消订货的处理措施

因买方需求变化可以单方面通知卖方后无责取消采购订单或取消采购订单中部分产品的订货。卖方根据买方需求已备货而买方提出取消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取消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备货完成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经买方核实无误后买方负责消耗或协助向第三方转售卖方已完成备货的采购订单产品。卖方超过3个工作日未向买方提供备货证明材料且未明确告知买方备货数量的,将视为卖方未备货,买方不再负有消耗或协助向第三方转售采购订单下已完成备货产品的义务。

4)无法供货的处理措施

在协议有效期内个别产品卖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协议约定供货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协商解决其他供货方式。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卖方仍需第一时间按照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保证该产品的正常供应。卖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协议约定供货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交货

1)交货方式

卖方收到采购订单后,应负责在协议约定的交货周期内将标的物运输并装卸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指定架位),并承担在按买方要求完成交货之前产生的运输、保险、货物装卸、安装调试等一切费用和风险。

2)交货信息

本协议标的物首批次采购订单交货周期为 天(含产品生产及物流运输时间),从第二批采购订单开始交货周期为 天(含产品生产及物流运输时间)。协议有效期内,卖方应自收到采购订单之日起,在上述交货周期内交货。

卖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买方采购系统将默认此邮箱为采购订单通知的接收地址)。

本协议的交货范围(城市)为: 。详细交货地点和具体的收货人信息见附件。协议执行过程中,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确认后,可对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信息进行新增和变更。

3)随标的物交付资料

a.交货清单(含产品及附件的清单);

b.制造厂出具的产品质量的证明书和出厂检测报告;

c.招标文件要求或协议中约定的或买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d.随物资交付的附件;

e.货物报关单据和原产地证明;

f.与产品相关的其他资料。

9.包装与运输

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规定。

2)包装须满足长途海运、空运及陆运,储存、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要求,且足以保证货物不受损坏。由于包装不善引起货物锈蚀、变质、破损、灭失等不能按约定品质和数量交货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卖方提供的包装物卖方不回收,但对于包装垃圾及其他对买方无用的包材等,卖方需负责无偿清理。

4)卖方应按照保障产品安全要求的运输方式送货。

5)卖方将货物从供应地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前,应对货物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杜绝货物夹带本协议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以外的航空违禁物品(如剪刀、刀片等)、其他异物等影响民航运行安全的问题发生。

6)卖方送货车辆卫生必须符合买方的《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涉及配送冷藏及冷冻产品需使用冷藏厢式货车配送。卖方所配送食品必须按照与买方签订合同范围进行配送,若因其他原因更改食品品种的,须提供有关材料报买方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配送。如未经买方审批同意,卖方擅自更改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食品并配送,所造成一切后果(如食品安全、货款纠纷等)由卖方负责。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部分货款。

10.验收与检验

1)到货签收: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买方按照送货单和采购订单对产品数量、包装、品牌、型号、规格、外观和整体配置等核对无误后签收。

2)抽样检验:到货签收后,买方有权按采购订单数量 2% 的比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经计算不足1件数量的按1件进行抽样;对于需破坏性检验的损耗类产品,抽检数量根据到货数量和货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抽检产品的成本由卖方承担。

3)产品验收:产品到货签收、抽样检验无异议后开展验收。产品验收完成并不排除卖方所交货物存在任何产品隐藏品质问题或未抽样产品发生问题的可能,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或货物存在产品隐藏品质问题的,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第三方检验(第三方检验细则详见本款第4)条)。检验结果证明产品与协议约定不符的,买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违约与索赔”条款的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4)第三方机构检验:

①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的选择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协商三日仍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买方指定,卖方对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应无条件接受。

②首批检验:协议有效期内,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对首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由卖方承担,或由卖方提供 对应产品 质检合格文件。

③年度例行检验:协议有效期内,买方有权每年对卖方所供产品进行抽样并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④异议检验(不含年度例行检验):买方在验收和使用的过程中,如对产品品质有异议,可于异议提出之后对产品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品质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支付;如检验结果证明产品品质符合协议约定,且年度内检验次数已超过1次(不含年度例行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针对异议产品的检验,若同一检验项目累计出现3次检验结果与协议约定不符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协议有关条款追究卖方的相关责任。

⑤上述检验所涉及的送检产品应由卖方免费提供;检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邮寄费。

5)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买方对产品品质有异议的,还可向产品品牌方或生产厂家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的负担参考本款第4)条“第三方机构检验”。

6)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品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并有权根据产品不符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卖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 3 天内答复并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1.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本协议下采购订单货款结算按付款方式执行:

a.货到付款

货物验收合格且买卖双方完成对账后,卖方在收到买方开票通知后开具合格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且查验无误后于 45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买卖双方未完成对账或发票查验有异议的,货款须在双方核实无异议后 4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发票

卖方开具的发票须为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前,应先与买方对账。发票开具必须合法合规,如发票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买方遭受任何损失的,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方开票信息

购买方名称: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BYWMGC2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账号:325972829519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3号第20幢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卖方收款信息

收款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财务联系人:

财务电话:

财务邮箱:

5)结算信息变更

协议有效期内,买方开票信息和卖方收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有义务及时向另一方(相对方)做出书面通知。因未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导致另一方(相对方)违约的,另一方(相对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相对方)损失的,信息变更方应做出赔偿。

12.通知与送达

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等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本协议约定的任何通知都必须依照下列双方联系方式,以亲自送达、快递邮寄(邮资预付)或者邮件方式送达对方以下地址:

买方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货运北路3号第20幢

联系邮箱:ln.shao@hnair.com

收件人:邵利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101300

卖方地址:

联系邮箱:

收件人:

电话:

邮编:

微信号:

2)上述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期间各方各类通知、协议、函告等文件以及仲裁、诉讼、强制执行期间传票、通知、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果以上列明的任一方通讯地址、号码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协议其他方和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递交书面变更告知书,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不发生变更效果。如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本协议约定地址不一致的,以司法确认地址为准。

3)协议各方承诺上述通讯信息真实有效。如因各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但未有效通知其他方或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因此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法律后果由接收方自行承担。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同样可基于本条之约定,适用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和赋予效力。

13.知识产权

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就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起诉。

2)卖方为买方提供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稿、生产工艺、配方等),设计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所有。如有需要,卖方须向买方免费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设计文件。

3)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利用与买方所建立的买卖关系以及双方买卖关系所形成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与服务)进行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报纸、杂志、广告、产品展览、)的宣传,否则买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违约与索赔”条款之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侵犯买方权益的,买方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4)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14.保密约定

1)本协议信息提供方根据协议约定向信息接收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标、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运作方法及其他专有信息,以及本协议条款和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商业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只能由接收方及其指定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接收方的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为实现本协议目的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接收方应与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其依照有关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

3)如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方提供或披露提供方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可按要求范围提供或披露而无需承担责任。但接收方应尽可能在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前,将需要提供或披露信息的事件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保密信息之前已被公众所知悉的;

(2)非因接收方及其员工、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人员的过错被公众所知悉的;

(3)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处正当取得的。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永久有效。

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接收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保密信息,提供方要求接收方退还保密信息涉及材料或删除、销毁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予配合。

7)由于接收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15.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承诺

①卖方承诺在协议货物交付后向买方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且不应因交货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必要,卖方需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协议附件,该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范围、质保详情、维修细则、响应时间、费用负担等。

②卖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如遇买方临时应急补货需要,应在买方发出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

2)质保约定

本协议约定,该协议项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对应产品的保质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长于约定期限的,以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卖方提供的国产产品在保质期的前 1/3 内,进口产品在前1/2内

如进口产品质保期超过1/2且在保质期前2/3内的产品,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9折结算;进口产品质保期超过1/2且在保质期前3/4内的产品,实际到货数量满足使用部门2周内的用量,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8折结算;国产产品质保期超过1/3且在保质期前2/3内的产品,实际到货数量满足使用部门3周内的用量,产品单价按照合同单价的9折结算。

3)售后服务响应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自收到买方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如因未能及时响应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卖方应负责更换;由此带来的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6.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受影响一方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事件,如战争、暴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性突发事件。对于常态化的疫情(如新冠疫情)不视为不可抗力,但政府特殊防控的除外。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证据。受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发生后,协议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确定如何继续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或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受影响一方丧失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义务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17.违约与索赔

17.1.违约情形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或协议约定事由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约定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均应视为违约。发生违约事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违约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欺诈:卖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以有害食品生产材料或直接包装材料充当无害材料”等严重恶劣欺诈行为的。

2)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除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卖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或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交货数量未达到买方采购订单要求的。

3)交货不符:卖方因生产过程、物流出现瑕疵造成的偶发性的所交产品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标准、产地等产品品质要求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外包装破损;食品类货物异味等产品存在隐藏品质问题的。

4)其他交货异常:产品包装不合格的;卖方所交货物中夹带协议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产品以外的航空违禁物品的(参照《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产品或包装中有异物、污渍或夹带本协议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以外的其他物品;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买方原辅料感官检验标准,并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卫生许可证及该批货的检验报告,买方有权到卖方处进行现场审核及质量验证。自产品交付之日起计算。卖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向买方提供卖方合法相关资质及产品权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卖方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更新各资质材料;卖方不能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更新各资质材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需支付违约金并按要求提供、更新各资质材料。违约金额为每项资质 100 元,违约金从货款中划扣。同时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要求卖方承担损失赔偿义务。

因市场货源因素而导致卖方不能提供买方所订产品品种、数量时应提前两周与买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告知买方,由买方负责解决货源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质保违约:质量保证期限内,货物有损坏或残缺;已交货物因生产过程、物流出现瑕疵造成的偶发性的品名、品牌、外观、规格、材质、等级、标准、产地、食品类货物异味等产品品质要求或实际质量与本协议约定或买卖双方的质保约定不符的;产品或包装中有航空违禁品、异物、污渍或夹带本协议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以外的其他物品

6)资质不符: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具备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生产许可类资质证书(如为生产型企业)、代理或授权类资质证书(如为贸易型企业)失效且未能及时续办的;卖方投标时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经证实弄虚作假的;卖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不履行协议:除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卖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或者买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

8)逾期付款:除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的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买方未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的。

9)其他:无法定事由或协议约定事由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约定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7.2.违约责任与索赔

1)卖方欺诈违约的,除应全部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同批次货物货款(尚未支付货款买方不再支付)并赔偿买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赔偿同批次产品货值的10倍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买方有权扣除卖方所交纳的全部协议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卖方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协议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1天至1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1‰/天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②协议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20天至2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订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5%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③协议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30天至5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订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1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④协议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60天至89天(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订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2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⑤协议中任何一项产品逾期交货90天及以上(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或无正当理由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取消逾期交货产品的预订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按未交货产品货值的30%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卖方发生交货不符、其他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的,买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退货通知之日起3天内退还买方已支付货款,否则卖方按1‰/天向买方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此外,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退货通知之日起 3 天内前往买方货物存放处将货物取回,否则应当按照货物价值的1‰/天向买方支付仓储费用,逾期 7 天不取回的,视为卖方将货物遗弃,买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由此产生费用的,由卖方承担。

②买方有权换货,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产品的调换,调换后的货物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质量保证期从调换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卖方应按协议“质保约定”条款执行。如因换货导致产品交货周期超过协议约定的交货周期,卖方按超期交付产品货值的1‰/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超过 3 天未完成调换,买方有权取消逾期调换货产品的预订并退货,退货违约责任按照上述“买方有权退货”的相关约定执行。如卖方因退换货处理给买方造成损失或影响买方生产保障的,每发生一次,卖方还应向买方另行支付贰仟元违约金。

③如交付的产品不满足协议约定或存在质保违约情形,但买方同意接受或产品已经使用消耗或因航班保障需要无法换货的,买方有权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等对交货不符的产品进行“货物贬值”处理:出现现场验收不合格情形,按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产品总货值的5%贬值;出现 生产使用中发现不合格 情形,按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产品总货值的10%贬值;出现 机组有效投诉 情形,按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产品总货值的20%贬值;出现 旅客有效投诉 情形,按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产品总货值的30%贬值。

④产品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发生后,无法确定不符产品对应的具体采购订单的,按买方提出不符、异常或质保违约之日对该产品的实际库存量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基础。

⑤因卖方产品交货不符、交货异常或质保违约,引起(如旅客、机组人员、买方其他工作人员、机场工作人员等)投诉的,每发生一人次,卖方应根据事件影响严重程度或损失大小向买方支付壹仟元至伍仟元不等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食品安全或生产安全问题、负面舆情影响或致使买方被国家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卖方应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罚款并向买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对应问题货品价值的10倍金额(就高原则)作为违约金

⑥卖方交付货物中夹带本协议约定或买方采购订单要求以外的航空违禁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或对航空安全有威胁的异物的,每发生一次,卖方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以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另行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

4)卖方存在资质不符、产品严重威胁人身及航空安全等问题或无法定事由或无本协议约定事由不履行协议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未履行完的协议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5)自买方书面提出卖方存在违约且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前,买方有权暂停向卖方支付货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开票部分货款,且暂停付款时长不计入付款账期。买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30天且逾期付款金额超过采购订单价款的50%,卖方有权暂停向买方继续交付逾期付款所涉及采购订单的供货,但不影响买方其他采购订单的供货,且卖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向买方关联企业供货,在买方支付金额达到采购订单金额的50%时,卖方应立即恢复供货;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按本协议签订时1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LPR)向买方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额的2%

6)卖方单项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货、交货不符、交货异常、质保违约及其他违约情形等)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时,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未履行完的协议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7)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买方已下发全部采购订单总货值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卖方任何违约情形给买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卖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涉及旅客赔偿金、国家有关部门罚金的,由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以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仓储费、海关过关费用、买方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行政罚款、罚金、滞纳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为免疑义,本协议其他涉及卖方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范围均与本条约定相同)。

9)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赔偿金”“违约金”“保证金”等买方应收款项,买方有权从未支付货款中或保证金中扣除。

10)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买方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因卖方违约行为侵犯买方有关权益的,除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买方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11)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在卖方(如卖方为生产厂家)或产品原厂生产场地加工制作的全新合格产品,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或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生产,也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卖方支付不低于招标时全部产品中标金额30%的违约金;卖方未履行完的协议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2)卖方提供的产品如存在伪造信息、虚假材料等造假行为,或未达合同约定质量验收标准的,需向买方支付合同已履行金额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应补足差额。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18.协议生效变更

1)本协议自买卖双方中最后一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卖方不得私自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至第三方;未经买方同意,卖方私自委托第三方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或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1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争议解决等均应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条款冲突或失去可执行效力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尽快变更或解除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卖方和买方确认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所有附件,对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卖方和买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则所有争议应全部提交法律诉讼。由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均应通过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3)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0.补充说明

1)协议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本协议的补充约定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正文条款有冲突的,以正文条款为准。

2)协议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遵守本协议所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及法规。

3)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不得有向政府官员、行业监管单位人员或与其有亲密关系人员或交易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付或承诺给付现金或财产性利益的不当支付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21.特别提示

买卖双方均已确认,本协议内容是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单方提供格式协议的情形,各方在阅读本协议时,已经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理解,特别是协议中加粗、加下划线的内容,各方已经充分注意,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2.附件清单

附件一:客户与供应商廉洁合规承诺书;

附件二:产品品质要求说明;

附件三:交货地点及收货人信息;

23.签署份数及日期

本协议一式 份,由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买方: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客户与供应商廉洁合规承诺书

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为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杜绝不正当交易,净化交易流程,遵循合规与廉洁自律准则,切实保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承诺如下:

一、遵循商业道德、杜绝商业舞弊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贵方有关合规与廉洁建设要求,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等违法行为。

(三)我公司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虚假情形,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不以任何方式向贵方及贵方人员赠送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支付凭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不宴请或邀请贵方及贵方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贵单位的任何人以及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合作公平、公正的任何活动。

(五)未经贵方同意,不为贵方人员提供专职或兼职的工作岗位或向贵方人员发放各种形式的薪酬、奖金、分红、回佣。

(六)不为贵方及贵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近亲属,下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要求贵方人员为我方违规或越权开展相关工作,不向贵方人员直接或间接打听、询问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贵方保密的信息。

(八)未经书面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披露有关贵方及贵方关联单位的人员关于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也不披露本承诺书内容及贵我双方具体商业合作的内容;有义务保护贵方所有商密信息。

(九)不做出其他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共产党纪律规定等行为。

二、处理方式

(一)贵方及贵方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当行为的,我方承诺及时向贵方的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如有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承诺内容的行为,贵方可向我方进行反映、投诉以及举报,并有权依据具体情节对我方采取相关措施,包括:

1.以双方签署交易文件确定的交易金额为基数(如存在多笔单次交易,则以全部交易总金额为准),按照交易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该违约金无法覆盖实际损失的,则贵方有权要求我方继续承担损失赔偿。

2.除上述违约金条款外,贵方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将我方及利益相关方列入贵方黑名单、给予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禁入限制、终止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停止支付相关合作款项、直接扣除合作保证金(如有)、解除本承诺书出具前后贵方与我方及利益相关方签署的且届时仍有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我方及我方人员、我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权利,因此造成的贵方损失均由我方全额承担,对于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贵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我方尽全力配合调查。

三、监督部门合规举报渠道

(一)贵方举报渠道

1.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hkjtsjjcb@hnaaviation.com

投诉举报手机:*开通会员可解锁*

航空集团纪委微信公众号:风清海航

信函寄送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24楼,航空集团审计监察部,邮编:570203。

2.方大集团审计监察部

举报邮箱:fdjtjb@hexiefangda.com

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我方举报渠道

举报邮箱:

举报电话:

信函寄送地址:

承诺方:

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件二

供应商评鉴考核管理协议

甲方: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合作,明确供应商考核标准及合作退出机制,保障甲方食品安全及采购工作有序开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供应商评鉴考核及解约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评鉴打分细则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月度、季度及年度评鉴考核。

(一)月度评鉴打分细则:

序号

项目

供应商月度打分细则

总分

1.

质量

(1)产品批次合格率低于98%,扣1分/次;低于95%,扣3分/次。

(2)因质量问题导致我司生产中断或客户投诉,扣5分/次,并视情节启动供应商约谈或退出机制。

(3)所供产品发生退货行为,属供应商原因的,扣5分/次。

10分

2.

数量

(1)提供的食材出现缺斤少两、肉类注水、数量不足等情况,扣5分/次。

(2)提供的各类辅料物品出现数量不足,扣5分/次。

10分

3.

品种

(1)提供的食品原料出现品种不足、品种差异或自主替换品种,扣5分/次。

(2)提供的食品原辅料类,出现品种不足、品牌或规格与合同不一致,扣5分/次。

10分

4.

服务

(1)收到月度/季度询价通知后应按时回复报价,无故拖延回复时间,扣2分/次。

(2)不及时或不签订合同,延误我方计划执行,扣10分/次。

(3)报名后不参与投标且不提供文字材料说明,扣10分/次

(4)在产品或合同发生扣款或赔偿后不能虚心接受并进行消极处理,扣10分/次。

10分

5.

安全环保

(1)违反现场“5S”管理规定,扣2分/次。

(2)运输过程中出现物体洒落,损坏扣3分/次。

(3)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扣5分/次。

(4)违章作业,扣4分/次。

(5)出现安全事故,扣10分/次。

10分

6.

履行合同

(1)不能按合同条款、下订单时间按时送货,扣5分/次。

(2)售后服务、替换服务不能按合同条款开展,扣10分/次。

(3)报价情况应符合市场行情,不合理的报价扣5分/次。

(4)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报价错误,影响我方正常询比价工作,扣5分/次。

(5)年度合同供应商无理提出涨价等各种条件,影响我方正常采购,扣10分/次。

(6)针对现场产品使用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情况,实行价格垄断行为,扣20分/次。

50分

合计

100分

打分规则补充:季度内乙方未与甲方发生相关业务往来的,该季度不打分;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超出主合同规定条款要求,为甲方采购业务顺利开展提供突出支持的,甲方可给予适当加分,特殊加分情况需报备甲方采购分管领导审批。

(二)季度评鉴

每季度按月平均分进行评鉴。供应商每季度得分=季度内每月得分相加/发生业务往来月份数。

(三)年度评鉴

每年度按季度平均分进行评鉴。供应商年度得分=年度内每季度得分相加/发生业务往来季度数。

二、评鉴结果应用

季度/年度分级按照 A、B、C、D五个等级进行评定,各等级对应分值按下表确定:

等级

企业类型

综合得分

A

优秀供应商

A ≥90

B

合格供应商

70 ≤B<89

C

待改进供应商

60 ≤C<69

D

不合格供应商

D<60

A级(优秀供应商,得分≥90分):具备完善的质量体系和强协同能力,列为核心战略合作伙伴,优先分配订单、享受更优付款条件,可参与企业新产品原料研发;

B级(合格供应商,得分70—89分):满足基本质量及供应要求,保持双方正常合作,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持续跟踪乙方改进效果;

C级(待改进供应商,得分60—69分):乙方作为甲方应急补充供应商,合作比例限制在甲方总采购量的10%以内,甲方将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需在15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甲方将重新对乙方进行评估;

D级(不合格供应商,得分<60分):立即暂停双方合作,乙方被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再与甲方开展任何采购业务。

甲方将根据乙方评鉴结果,调整与乙方的合作策略,优化供应商体系,乙方评鉴结果将纳入甲方供应商档案,作为后续乙方准入、合作及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供应商退出管理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立即启动解约流程,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删除。

(一)乙方资质超经营范围,或向甲方提供虚假资质、虚假检测报告等欺诈行为;

(二)乙方所供原料质量不合格累计≥8次,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三)乙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乙方无法履行框架协议约定,供货延迟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

(五)乙方季度评鉴得分为D级或连续两次为C级;

(六)乙方季度评鉴得分为C级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七)乙方存在商业贿赂、环保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主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作协议。

甲方依据本约定解除框架协议的,将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双方清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事宜,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 供应商黑名单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招采、履约、服务等阶段),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立即启动解约流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删除;并将乙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连续36个月),自纳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禁止与甲方开展任何合作。禁入期满后,该供应商可按新供应商准入流程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合作。

(一)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使用伪造资质、虚假承诺等欺诈手段。

(三)乙方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乙方与甲方产生纠纷,并对甲方造成实质经济影响或声誉损害。

(五)乙方存在侵犯甲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

(六)乙方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给甲方带来严重后果的(如保障断档)。

(七)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质量标准等供货,给甲方带来严重后果的(如断货、旅客投诉、监管部门惩处等)。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谈判,且威胁或起诉甲方的。

(九)乙方恶意向甲方内外部监管单位投诉的(如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

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附件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甲方依据本附件进行的评鉴考核及管理。

(二)本附件约定的评鉴打分细则、结果应用及解约条件,若甲方后续有调整,将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后生效。

(三)甲、乙双方因本附件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本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同采购框架协议保持一致。

本附件作为采购框架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采购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海航航空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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