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章程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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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教 育 厅

晋教审批函〔

2025〕37 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章程的批复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收悉。经审核,该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

予核准。请你校印发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特此批复。

附件: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章程(

2025 年核准稿)

山西省教育厅

2026 年 1 月 6 日

附件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章程

2025 年核准稿)

序 言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

2023 年经教育

部批准,由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转设的理工类应用型全日

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立足临汾、服务山西、辐射全国,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

略需求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应用型高校的办学定位,

突出电子信息类专业主体地位,工、理、管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

展,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

明的电子信息领域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

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简称

“山电”);

英 文 名 称 是

Shanxi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 SXUEST;

学校网址是

http://www.sxdzkj.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

501 号。

第四条

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办,主管部门是山西省

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行省

市共建。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 2 —

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

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

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继续教

育,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聚焦山西省和临

汾市产业发展格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突出电子

信息学科特色,工、理、管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

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

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核

— 3 —

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

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

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

校、地方、行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

构建协同育人的利益共同体和长效机制。

(五)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

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校政行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或产业学

院,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自

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

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

配备。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和实施薪

酬分配与奖励办法,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

— 4 —

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

举办者、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学校师生和社

会的监督。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

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

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区域地方发展。

(三)遵守学校章程。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

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员工

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电子科技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

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

— 5 —

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

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

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

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

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

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 6 —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

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

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

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

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

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

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

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学校党委一般由

7 至

11 名委员组成,委员构成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学院及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或者党

— 7 —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

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

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

工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

免干部。

第十七条

党委会的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

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可列席党委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

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

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

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

决议或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

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

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

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女

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

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领导制定并实施学校人才规

— 8 —

划与重大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

力的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联系服务好各

方面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与业务素质,形成人才辈

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决议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

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

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行使权力进

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

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

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 9 —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山西电

子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

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

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

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

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

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

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

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

— 10 —

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

议,接受社会捐赠等。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

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

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

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

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

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

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

,校长应当

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

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

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不少于十七人的单数。其中,担任

学校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

党政领导职务的副高级及以上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

— 11 —

之一,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依照其章程经选举产生,

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

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

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

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

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

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

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 12 —

举行,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

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通过。

学校可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

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

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

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

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任期四年,可

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

— 13 —

式,同意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

应职责。由二级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成立分委员会申

请,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专业负责

人、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

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部负责人及

专家教授、二级学院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其

组成人员为单数。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校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若有委员退出,

可增补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并履行规定程序后,予以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开展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对学校教育整体规划、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

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

案、人才培养模式等重大问题给予指导和建议。

(四)就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资源

配置、教学改革、质量标准的建立等工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五)参与评审学校各类优秀教学奖、教学立项及教学成

果。参与评审推荐省级(含)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和成果、

— 14 —

其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推荐工作。

(六)参与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等教学类人才的推荐与评

比。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

参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通过。

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章程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报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校评委会”)。校评委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最高决

策机构。

校评委会由相关校领导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委员组成,委员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主任委员由校长担

任。校评委会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规

定换届。

校评委会主要职责是审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评审

标准,并依据规定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最终审定。

学校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或学院推荐小组。各

分委员会在校评委会的领导下,承担本学科或本学院申报人员

的初步评议与推荐职责。

— 15 —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建

设和选用审核工作。

教材建设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

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教材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教材建设提出总体规划,指导并督促教材编

写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检查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教材评估

及优秀教材的评选,审核并推荐优秀教材或专著的出版。

(三)审定学校教材选用计划并监督检查,审批与管理教

材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教材建设的指导。

(四)完善教材审查标准,规范教材审查程序,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严格审查教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

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

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

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

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

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 16 —

(二)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

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审批通过。

(三)制定和执行二级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五)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

作,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

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在

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

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

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

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

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

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

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职称评审分委员

会和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

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议事决策基本制度和主要

形式,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 17 —

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经学院党委

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一)参会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不低于二分之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未参会者会前向主

持人请假。

(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有发言权无

表决权。

(三)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院长

协商确定;重要议题须会前沟通,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集

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应个别酝酿。

(四)会议按议题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形成决议。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暂缓决策,党委书记、院长最

后表态。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要事项会

前需调研论证,必要时开展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七)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听取相关学术、教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事关师生利益

事项,通过教代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八)重要事项讨论需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

— 18 —

通过,未到会成员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多事项应逐项表决。

(九)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含议题收集,材料印发,

参会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编发;会议记录经党委书记、院长

审阅并签字确认后存档。

(十)会议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按规定及时公开。涉

密内容和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充

分发挥教职员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

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

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

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19 —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

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届

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

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二级单位工会组织在学校工会指

导下,参照学校工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

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

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学生代表大

会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

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

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强化党对学生会的具体领导,加强团委的

日常指导,遴选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会负责人,重视

— 20 —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电子科技学院委员

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学校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

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

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统战团

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铸魂育人,立足电子信息特色,将

“大思政”教育理念贯

通于教育教学、科研实践与校园文化全过程。深化思政课改革,

依托临汾红色实践基地资源,推动红色教育与行业思政同专业

教学深度融合;坚持知行合一,强化产教融合与校地协同,借

助产业学院与实训平台,将实践育人深植人才培养各环节,引

导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锤炼真才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大格局。紧扣

山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以培养具有社会责

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

核心目标,突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等优势领域人才

— 21 —

培养特色。尊重学生个性差异与发展诉求,构建

“厚基础、宽

领域、重实践、强能力

”的培养体系,全面提高应用型人才培

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紧密对接山西区域经济社会转型与产

业升级战略,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立足电子信息产业升

级,前瞻布局并动态优化专业体系。通过系统构建电子科学与

技术、智能制造、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新能源与新材料、文化

遗产与艺术特色学科群,致力于形成

“主干强劲、特色彰显、

交叉融合、动态发展

”的高水平学科生态,为学校整体发展提

供坚实核心支撑。

第四十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恪守科研诚

信,营造宽松有序、激励创新的学术环境。强化有组织科研,

依托优势特色学科,重点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加强与国内外

高校、科研机构及行业企业的协同合作,共建研究院、工程中

心等创新平台,持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建立以知识创新、技

术开发和成果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与成果转化机制,优化科

研管理服务,充分激发教师面向产业实际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

转化的积极性,提升科研质量与效益,切实服务区域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突出学科专业与人才科

技优势,坚持产学研协同发展路径,通过与政府、行业企业共

建产业学院和产业研究院,构建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模式,推

— 22 —

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与技术成果转化,为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

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学校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

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

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文化建设有机融入“五育”全过程,强

化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深

度融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开展法治教

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紧密对接国际科技前沿

与教育发展趋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国际交流合

作格局。对接国外高水平院校,实施本科及硕士层次的联合培

养项目。支持教师赴海外访学研修,积极引进国外知名学者来

校开展学术讲学与合作研究,持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竞

争力和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 23 —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加强教

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学校

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

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员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

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基本人事

规章制度。各学院(部)可根据学校授权,在学校规章制度框

架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以下聘任(用)制度:

(一)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所有教

职员工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其续聘、解聘、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

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

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 24 —

(三)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

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

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

大决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学术诚信。

(六)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通过制定教

师职业生涯规划等多种形式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对教师开展思

想政治评价。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

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

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

— 25 —

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

人、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民主推选的教师代表(且比例不低于

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保证其独立性与代

表性。其组织规则与议事程序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五十五条

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交流活动的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

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

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境内外学习

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在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

号及推免资格等方面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 26 —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

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

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敬师长,勤学修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设

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

— 27 —

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

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健全助、贷、免、勤、补、减等资助体系,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为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

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

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及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

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

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

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

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十一人的

单数,主任委员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

部门和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担

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负责接收、核查、处理申诉申请。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

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

另行约定。

— 28 —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持

续增加学校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执行

“收支两

条线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核算

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

息公开等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

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

收支情况、工程决算、各单位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并建立审

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

使用和处置,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学校合理经营校

内各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丰富完善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

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提供保障服务。

— 29 —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智慧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

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

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

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

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依法自主

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

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七条

学校紧密围绕山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

求,结合办学特色,强化能源转型、制造业升级、人工智能、

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研究,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积极

构建开放协同的办学格局,统筹整合社会资源与各方力量,走

可持续、内涵式发展道路,切实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

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将人才培养

贯通于产学研用各个环节,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

— 30 —

新链深度融合。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行业企业及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建设产业学院、联合实

验室,着力打造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创新平台。推进

“双师型”教

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

发及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评价,全面提升人才培养与区域产业发

展的契合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

段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

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等。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

的校友组织,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

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需要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

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

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含校训、校旗、校徽、徽章

等表明学校特征的文字、符号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

“刚健笃实、辉光日新”。

— 31 —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由中英文学校

名 称 和 图 案 组 成 , 白 底 蓝 字 。 主 体 图

”为 英 文 单 词

“electronic”的首字母,尾部三个分叉造型寓意学校扎根三晋大地,三颗星代表教育、科技、人才,

”形似山西的“山”

字,又与学校图书馆建筑形态相呼应,

”融合多芯片模组、

学校东校门、陶寺古观象台三种设计理念,整体体现学校紧密

围绕

“电子科技”办学特色,服务山西转型发展。上方中文校名采用毛体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下方为山西

电子科技学院英文大写。学校校徽蓝标准色值:

RGB 值为 25,

75,143;CMYK 值为 92,74,16,0。

学校校徽

第八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校徽的圆形证章和题

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长方形证章分两种版式,教职员工佩戴

的为红底(

C0M100Y100K10)黄字(C10M0Y100K0),学生

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C0M100Y100K10)。

— 32 —

圆形证章

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

长方形证章(学生佩戴)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

3 月 1 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

3:2,中

央上部为学校校徽,下部为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标准

组 合 , 分 为 蓝 底 (

C92M74Y16K0 ) 白 字 、 白 底 蓝 字

C92M74Y16K0 ) 、 红 底 ( C0M100Y100K10 ) 黄 字

C10M0Y100K0)三种标准版,分别应用于不同场合。

校旗标准尺寸使用

2 号旗(2400mm×1600mm),特殊情

况下使用

1 号旗(2880mm×1920mm)。设计尺寸遵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标准执行。图示:

— 33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应

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

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

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会提议,启

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和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

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

— 34 —

变化。

第九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公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厅内发送:教育工委组织部、人事处、教育工委宣传部(思想政治教

育处)、安全稳定工作处(应急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教师工作处(职称办公室)、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学生工作与学籍管理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山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6 日印发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