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司法局 关于《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11-10
发布于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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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司法局

  关于《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提升我市暴雨灾害防御的法制化水平,健全暴雨灾害防御的体制机制,我局会同市气象局起草了《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fzb900@126.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邢台市信都区八一大街138号(邮编:05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邢台市司法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三条【防御原则】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防汛应急响应联防联动机制,健全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多渠道统筹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经费。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议事机构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工作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专家会商会议等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发布暴雨灾害风险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普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站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暴雨灾害监测体系,统筹协调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网建设,在暴雨及暴雨衍生、次生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主要景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自动气象监测设施。

  气象监测设施的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气象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利用。

  第八条【风险普查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暴雨及暴雨衍生、次生灾害风险普查,摸清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加强对暴雨灾害风险的评估,提前做好暴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第九条【响应启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历史暴雨灾害致灾特点,明确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启动流程。

  第十条【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更新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库,加强对重点单位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的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气象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暴雨灾害,拓展提供气象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保险品种,共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综合管理水平。鼓励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预警发布权限】暴雨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预警发布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更新和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预警发布级别】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十五条【其他预警发布】政府相关部门在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衍生、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的相关预警,同时报送属地防灾减灾委员会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第十六条【媒体职责】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信号: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公司邢台分公司、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七条【预警接收与传播】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应急广播管理部门应与属地气象部门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将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完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广播发布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责任单位和区域受影响的人员传播。

  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暴雨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响应等级与启动】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Ⅳ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本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等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了解药品需求信息,协调做好省级储备药品调用。

  公安部门组织指导警力,对易积水点段加强巡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排水工作,加强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防汛值守,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国动部门对本级直属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Ⅲ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对低洼积水地点进行交通指挥疏导,重点关注地道桥、城区、国省道易积水漫水路段等重点部位,适时启动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车辆行人通行,同时加强路面巡逻,及时发现和救助群众,并根据汛情及时调整警力部署,确保责任点(段)24小时不失控,车辆、行人有序通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配合属地防汛指挥部门对地下构筑物、城乡接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水文部门密切关注水情,加密洪水监测预报,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国动部门对本级直属人防工程存在隐患部位进行重点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做好备勤准备。

  第二十二条【Ⅱ级响应】Ⅱ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桥梁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七厘米的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并每2小时报告一次积水深度、交通影响程度和排水进度情况;科学安排警力加强路面巡逻和视频巡查,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积水、漫水路段,全力救助群众。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人员对预警区域重点部位加密巡查,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调整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督促水库、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上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预警范围内矿山企业采取立即停产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采取停产或减产措施;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国动部门对本级直属人防工程进行重点防护,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做好抢修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备勤。

  第二十三条【Ⅰ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对全市道路交通指挥调度疏导确保地道桥、涵洞安全通行,必要时封闭危险路段。重点保证城区主干道、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畅通。公安宣传部门联合广播电台、电视台、路面显示屏随时发布积水情况和断路绕行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关注预警重点区域,加密会商、巡查频次,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上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派出专家配合做好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水文部门密切关注水情,加密洪水监测预报,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预警范围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责令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国动部门及时处置本级直属人防工程突发的各类险情。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机场根据险情评估情况组织运行调整,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邢部队做好出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组织职责】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责】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非国动部门直属人防工程,由其隶属单位和平时使用人负责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并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巡查,受到暴雨威胁时,根据实际,及时停止使用,疏散转移人防工程内人员,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第二十六条【公众义务】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响应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暴雨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灾后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灾情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暴雨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工作人员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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