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和兴报废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拟审批公式
发布时间:
2026-02-02
发布于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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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政府北路市政务中心 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表

长春市九台区和兴报废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兴城工业园)内,租用长春市政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建设

长春市九台区和兴报废机动车拆解有限公司

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该项目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兴城工业园)内,租用长春市政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建设。建设作业区、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回收拆解3.2万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报废普通燃料机动车3万辆,报废新能源汽车2000辆)的能力,并对该项目拆解产物中的废塑料进行破碎,年破碎塑料2260吨。项目冬季取暖采用电采暖。

1. 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及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相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拆解、切割、打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均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塑料破碎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均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九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九台区污水处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3. 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4.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李长磊 终审:赵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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