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分公司P2516_960D车型导入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9-01
发布于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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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政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130022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报告书

一汽丰田长春丰越分公司P2516_960D车型导入项目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越大路499号,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分公司现有厂区内

一汽丰田汽车(成都)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分公司

吉林省全路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利用现有建筑物、生产线及公用设施,保持现有劳动定员和生产能力不变的前提下,对冲压、焊装、涂装和总装车间进行改造,对焊装车间物流区南扩(新增面积2866.08平方米 )、涂装车间生产区北扩(新增面积 1386.11平方米 )、总装车间物流区南扩、生产区东扩(新增面积7488.6平方米 ),新增及改造工艺设备306台(套),实现960D新车型15万辆/年生产能力。

一、运营期影响及措施

1.焊装车间:焊接产生的废气经单机滤筒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Unit电泳废气经集中收集,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电泳烘干废气经直燃式燃烧处理后,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烟气黑度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 15 米。

涂装车间:电泳废气经收集后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15 米;喷涂废气经干式喷房收集后,与喷蜡废气一并经沸石转轮+RTO 处理后排放,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47 米;

涂胶废气、闪干废气、各类烘干废气经RTO处理后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15米;烘干炉、闪干炉采用低氮燃烧,产生的烟(粉)尘、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 15 米;调漆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15 米;强冷室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15 米;涂完线外废气收集后经过滤处理,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排气筒高度 15 米。

树脂车间:喷涂废气经干式喷房+沸石转轮+RTO 处理,烘干废气经RTO 处理,一并排放,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 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 28 米;调和室废气、资材放置区废气分别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 15 米;

成型工段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 15 米,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总装车间:补漆废气经过滤棉处理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通过 15米高排气筒排放;出厂检测废气经自带尾气净化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碱液吸收+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后,氨、硫化氢、恶臭气体等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4)表 4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通过 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应标准要求,通过 20.7 米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控制各主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二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2.厂区焊装车间磷化槽清洗废水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废水中总镍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一部分进入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满足相应要求后回用于绿化、冲厕,及生产;另一部分与深度处理系统排浓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5.加强源头控制,实施分区防控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加强环境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二、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参与: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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