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科技驻场外包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科技驻场外包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科技驻场外包服务项目;
2.2项目编号:ZYXJ202603024
2.3招标范围: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科技驻场外包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2.4服务期限:3年;
2.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且满足招标人要求;
2.7入围家数:入围数量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的70%(四舍五入),最多入围7家。
2.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由分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须具备总公司的有效授权,且不得和总公司、其他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3.2、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完整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需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成立不足一年的,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投标人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至少1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和完税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
3.4、投标人*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揽过金融行业科技外包技术人员驻场服务项目(合同内容需包含“开发、测试、需求分析、运维”中的至少一项);
3.5、出具承诺书,承诺投标人近三年在经营中未出现严重违约、无涉及商业贿赂等相关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 ;
3.6、招标人不接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经查询有上述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须提供查询网页。(查询对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查询时间需在公告发布之后,查询网页体现查询时间)若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裁图模糊或有瑕疵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进行查询并存档;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说明: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支公司视为同一家公司,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如有两家或以上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应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否则同时作无效投标处理。)【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查询时间需在公告发布之后,查询网页体现查询时间)若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裁图模糊或有瑕疵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进行查询并存档;
3.8投标人需配合招标人进行外部检查、审计,需提供相关承诺函(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文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获取文件方式:投标人通过邮件方式进行报名,投标人将资格要求中所有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hnwxzx19@126.com,并备注上公司名字、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邮箱号进行报名。代理机构审核过报名资料后,向潜在投标人发送购买招标文件账号;潜在投标人按照规定缴纳购买标书费后,代理机构将向潜在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报名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3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汇处西南角绿地中心北塔16楼。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汇处西南角绿地中心北塔16楼。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9号万众大厦
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汇处西南角绿地中心北塔16楼
联系人:祁女士、朱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hnwxzx19@126.com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承 诺 函
注:无此承诺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贵公司监管机构对外包业务【信息科技外包】的要求,我公司在合作双方过程中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条 我公司负责为外包服务编制各项资源计划,制定有效的资源管理措施,根据外包服务目标保障人力、物力等资源充足并按时进场,及时解决和协调外包服务期间各种质量、安全、进度问题,确保外包服务目标实现。
第二条 我公司承诺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外包服务,不随意变更外包服务人员、降低服务标准或服务质量,服务持续性管理目标满足贵公司业务连续性要求。
第三条 我公司承诺不得将合作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任何转包或变相转包;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分包。我公司承诺由我公司或我公司分公司与外包项目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全权负责薪酬发放、五险一金缴纳及劳动纠纷处理,不得将前述事务授权给我公司子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处理。我公司在合作期间将做好前述事务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薪资发放记录)留存,确保及时配合贵公司、审计等监管部门提供资料。因我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与赔偿,贵公司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双方外包合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我公司在为贵公司提供外包服务期间,配合贵公司对我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监测、检查和审计;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相关监管政策及贵公司内部的合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积极贯彻落实贵公司通报的监管政策。贵公司在接受内、外部审计机构及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检查时若涉及到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我公司配合贵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安排的监督检查。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将在贵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我公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贵公司要求的,贵公司有权解除合作。
第五条 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贵公司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外包服务人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并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条 我公司承诺按照贵公司对具体外包项目要求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进行外包服务常规定期报告。在消费者金融信息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贵公司报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类突发事件时,我公司应立即向贵公司报告;我公司应在【72】小时内向贵公司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影响以及有效的处置和纠正措施。
第七条 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软件、硬件、合同系统、程序、文件、报告、说明和图表等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因我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如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我公司承诺外包服务中使用或向贵公司提供的软件、硬件、合同系统、程序、文件、报告、说明和图表等均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因我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如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应予以赔偿。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以贵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与约定服务不相关的活动,不使用贵公司名称、LOGO等进行宣传。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形成的设计方案、文档和最终成果归贵公司所有,贵公司有权在其内部运作时使用、复印、修改可交付对象及制作其衍生产品,无需为此权利和授权再支付任何费用;除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以外,我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以上成果,也不得将以上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我公司依据本合同向贵公司提供的软件、硬件、合同系统、程序、文件、报告、说明和图表等不应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因我公司违反本承诺造成的一切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如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我公司承诺将依法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对合作所知悉的客户信息等贵公司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数据。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不将所知悉的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谋取合同约定以外得利益。我公司违反承诺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采取充分、及时、有效的措施纠正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贵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外包合作。我公司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第三方所受损失。
第十一条 我公司对内、外部审计检查和尽职调查所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我公司应保障贵公司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因我公司原因导致贵公司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贵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作。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将贵公司数据(客户信息)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或为自身谋取利益。我公司不得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贵公司的信息,以防止信息被非授权使用;在订立合同和执行合同过程中,我公司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贵公司保密信息。我公司因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贵公司数据(客户信息)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责任不因双方合作终止而解除。
第十二条 我公司应当按贵公司要求定期向贵公司提供我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产品信息、人员总体情况、公司重大人事、财务变动事项等。
第十三条 合作终止后,双方配合完成终止过渡事宜,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承诺人(公章):
【 】年【 】月【 】日
2*开通会员可解锁*23424619519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