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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雷蒙磨防爆
环境布袋收尘器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雷蒙磨防爆环境布袋
收尘器升级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HLZB2025C-17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形式:电子招标
投标形式:电子投标
报名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报名结束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下午 17:30
详细报名截止时间以电子招标平台项目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
报名方式:登录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白银分平台进行报名(www.zhygcg.com)
一、招标内容:
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脱氟氯回转窑配套
煤粉制备及输送系统,原雷蒙磨布袋收尘系统存在处理能力不足、非防爆设计有
安全风险、颗粒物浓度不达标、职业卫生隐患等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需
更换为 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以满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要求。
1.供货界面:除尘器进出口法兰、卸灰口法兰以及插板阀、锁气卸料器、振
动电机(灰斗配置)
、含配对法兰、紧固件、螺栓垫片等。供方提供完整的 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 1 套,包括除尘器设备本体、滤袋组件、清灰系统(电磁脉
冲阀、储气罐等)
、控制系统(PLC 控制柜、变频器柜等)
、监测系统(温度监测、
一氧化碳监测、煤粉浓度监测置换系统等)
、安全设施(泄爆阀、火花探测装置、
隔爆阀、灭火装置等)
、附属设备(风机、锁气卸料器、火花捕集器等)
、除尘钢
支架(H200*200)
、管道(φ590,70 米)
、烟囱(φ710,15 米)
、保温层等。
2.供货范围内系统的设备设计、工艺设计、设备供货及运输、卸货、安装、
调试、培训、项目验收、移交生产等,包括旧设备拆除工作。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3.包含成套设备的土建基础调整(因除尘器面积增大,原地脚尺寸不适用,
需进行相应土建改造以满足新设备承重要求)及钢结构(除尘钢支架)安装。
4.设备布置必须满足成州锌冶炼厂厂区总体布置要求,除尘器安装在原有的
除尘器位置上,房顶架设井字 H 型钢用于承载除尘器设备,H 型钢必须搭设在
承重梁上方。
5.卖方负责现场安装、现场的保温和保温材料施工,以及铲车上料点吸尘罩
(尺寸为 3000mm×2200mm×2000mm,适配 50 装载机铲斗作业,采用软帘条活
动式密封)的制作与安装。
6.公用工程界区:动力电源:电源三相 380V (±5%) 或 220V (±5%)、50Hz,
控制柜放置在配电室(远离煤粉防爆区域),主电源电缆及二次线、信号线由卖
方负责布线、接线,配电室动力柜由买方接线;仪表气源等其他公用工程按相关
规范及现场实际需求接入,由卖方负责相关管线的安装与调试。
7.工程设计费(含安全设计)责任约定
供方需确保安全设计内容完全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安全规范,若因安全设计
缺陷导致项目投运后出现粉尘爆炸、静电引燃等安全事故,供方需免费提供设计
修改服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供方在设计过程中,需至少组织 2 次安全设计专项论证会议,邀请需方技
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专家参与,根据论证意见优化设计方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
程设计费(含安全设计)内,不额外计取。
项目施工阶段,供方需派遣专业设计人员提供不少于 3 次现场技术指导,
重点解决安全设计相关的施工疑问(如防爆接地施工、泄爆阀安装校准等)
,确
保施工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指导服务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具体内容及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158.9 万元,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
标将被拒绝。
二、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三、施工地点: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四、工期要求:项目总工期为 50 天(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
五、承包方式: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安
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供货
和施工能力;
(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①设计资质:投标人需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含)
及以上。
②施工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含)及以上,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含)及以上。
(3)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或安全类或设备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含)以上,提供本单位近半年社保证
明文件。
(5)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机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并具有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在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必须具有相
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安全员、质检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
考核证书(C 证)
,提供本单位近半年社保证明文件。
(6)其他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应持有相
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③除设计负责人外其余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④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
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 6 个月(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的社保证明;
(7)投标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量问题,未列
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
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10)投标方应在投标时提供满足本标书技术规格书及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要求的产品。
(11)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严禁投标单位非法转包(含中标单位的联营、挂靠单
位)
。
(1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13)本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只限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
位组成联合体,须递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责任,联合体各方提
供相关资质。
七、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办理
CA 数字证书:拟参与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供
应商)需先在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网址
www.zhygcg.com)→智慧阳光采购
平台登录入口→用户注册入口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
签章)后方可登录系统进行投标、获取标书、参与投标报价等后续工作;甘肃智
慧阳光采购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400-102-0005。
投标报名:投标人通过登录“供应商入口”找到拟参加的招标项目进行报名、
缴费、查阅、下载标书等后续投标事宜。
报名后可拨打本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联系电话查询报名是否成功,以确保投
标人顺利参加。
八、招标单位: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
联系人:金桥红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智文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邮箱:710592934@qq.com
十、标书费缴纳信息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收 款 人: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甘肃省白银市农行大什字支行
账
号:274*开通会员可解锁*82
备
注:标书费与保证金必须分开缴纳,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
件
十一、保证金缴纳信息
收 款 人: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
行
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此为行号,并非缴款账号)
备
注:标书费与保证金必须分开缴纳,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
件
十二、发布媒体:本公告在以下网络媒体发布
1. 甘肃经济信息网(www.gsei.com.cn)2. 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www.zhygcg.com)3.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因轻信其他媒体、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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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招 标 文 件
招标名称: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
炼厂雷蒙磨防爆环境布袋收尘器升级改
造项目
招标编号:HLZB2025C-179
招标单位: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十月
EPC 工程类
电子版招标文件
版本号:
CTEPC01
外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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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五部分
图纸(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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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1
招标人信息:
1.1
招标人
名称: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姜家坪联系人:金桥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2.1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大什字向西 100 米路南(原离退休职工之家)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楼联系人:谭智文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710592934@qq.com
3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3.1
项目名称
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雷蒙磨防爆环境布袋收尘器升级改造项目
3.2
项目编号
HLZB2025C-179
3.3
招标范围
详见技术清单
3.4
项目地点
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3.5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供货和施工能力;(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①设计资质:投标人需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
工程乙级(含)及以上。
②施工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含)及以上,机电
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3)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类或安全类或设备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4)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含)以上,提供本单位近半年社保证明文件。(5)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机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在在建工程项目中任职;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证书(C 证)
,提供本单位近半年社保证明文件。
(6)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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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
料员等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③除设计负责人外其余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中任职;
④以上人员不能为同一个人且必须为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
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 6 个月(2025 年 1 月至2025 年 6 月)的社保证明;(7)投标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量问题,未列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9)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6
资格审核
资格后审
3.7
是否接受联合体
本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只限两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成联合体,须递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
明确各方责任,联合体各方提供相关资质。
3.8
工期/供货日期
详见技术部分具体要求。
3.9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3.10
质量要求
合格,具体标准以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为准
3.11
踏勘现场
本招标不组织统一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获取投标报价所需。如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交流工作,须遵循招标人的要求。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至招标人处进行现场踏勘。
3.12
勘察时间和地点
/
3.13
项目分包
不允许
3.14
技术和商务偏离
不允许负偏离
4
招标方式及投标报名
4.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2
招标形式
电子招标
4.3
投标形式
电子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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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告发布平台
1.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www.zhygcg.com)2.甘肃经济信息网(www.gsei.com.cn)3.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因轻信其他媒体、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如项目为邀请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电子招标系统直接向邀请投标单位发出邀请。
4.5
报名方式
办理 CA 数字证书:拟参与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需先在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网址www.zhygcg.com)→智慧阳光采购平台登录入口→用户注册入口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后方可登录系统进行投标、获取标书、参与投标报价等后续工作;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102-0005投标报名:主体关系审核通过后,投标人通过登录“供应商入口”找到拟参加的招标项目进行报名、缴费、查阅、下载标书等后续投标事宜。报名后可拨打本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联系电话查询报名是否成功,以确保投标人顺利参加。
4.6
招标文件获取
成功缴纳标书费用后,登录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所在电子页面自行下载。为方便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一般会上传可编辑版(word 版)招标文件和不可编辑版(PDF 版加盖电子签章)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以 PDF 版加盖电子签章版为准。
4.7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图纸、澄清答疑(如果有)投标单位报名成功后须随时关注电子招标系统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各类变更及澄清内容
5
费用缴纳
5.1
*标书费
1000 元(标书费与保证金必须分开缴纳)
5.2
标书费缴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人民币)
:甘肃省白银市农行大什字支行
账号(人民币)
:274*开通会员可解锁*82
5.3
标书费缴款凭证
报名成功后即可缴纳标书费,同时须将标书费缴款凭证上传至项目所在页面,我部将开通电子版招标文件的下载权限。
5.4
*投标保证金
30000 元(标书费与保证金必须分开缴纳)
5.5
保证金缴款账户
户名: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账号:待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可在阳光采购平台项目页面投标及回应中获取子账号,请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该子账号中。该子账号为随机生成账号,即投标人每次缴纳投标保证金账号不固定,请投标人操作时注意,以免保证金缴纳账户错误。开户银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此为行号,非缴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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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保证金缴款须知
投标截止日期 3 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我部将开通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权限。1.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2.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
笔递交保证金。
5.7
*中标服务费
向中标人收取
5.8
中标服务费缴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人民币)
:甘肃省白银市农行大什字支行
缴款账号(人民币)
:274*开通会员可解锁*82
5.9
中标服务费缴款凭证
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代理人通知后将中标服务费缴款凭证发送至招标代理人电子邮箱并电话告知以便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
5.10
费用缴纳须知
财务到账需一至两天时间确认,请投标人尽早缴纳标书费和保证金,如果因投标人缴纳费用不及时导致银行到账信息无法准确查询或因缴款滞后未及时通知我部人员导致相应权限未能及时开通,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负责。投标单位须从公司公户向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汇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等其他方式缴纳款项(以个人名义交款无效)
;
缴款备注请填写费用名称(标书费、中标服务费)和招标编号;
6
投标时间、地点及投标有效期
6.1
投标截止时间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北京时间)
6.2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6.3
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取电子开标形式投标人登录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所在项目开标室电子模块
6.4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7
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等相关要求
7.1
投标文件的份数
电子版投标文件壹套
7.2
投标文件的组成
电子版投标文件壹套(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7.3
投标文件递交形式
投标文件须以 PDF 的格式上传至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所在电子模块;投标文件须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并分别上传;
7.4
投标文件的命名
商务文件-****(项目全称)技术文件-****(项目全称)如果需要递交电子版图纸等其他技术内容,请合并于技术文件一并上传;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8
7.5
投标文件的编制
1.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须制作单独的封页,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文件内容(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
、投标单位
全称(名称处须加盖单位公章)等内容;2.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部分)须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7.6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所在电子模块;
7.7
投标报价
投标截止日期前在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所在电子模块进行电子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包含招标文件中规定税率的含税总报价,另有规定以招标文件具体条款为准;
7.8
签字及盖章要求
电子版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签章及法人签章(建议使用电子签章)
;授权委托人须本人签字。
7.9
装订要求
无
7.10
投标文件的密封
无
7.11
封套上写明
无
8
其他须知内容
8.1
废标条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无签字或盖章的)
;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在系统中填写的电子投标报价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价格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凡招标文件中打“*”号的条款(包括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
,
有一条不满足的,投标将被拒绝;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
8.2
评标过程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电子开标室直至代理机构通知投标单位评标结束后方可下线,期间因投标单位擅自离线导致无法及时进行项目澄清等事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8.3
备注
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请务必认真阅读“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
9
*合同履约保函
投标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合同总价 10%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必须由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开具)
。
10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158.9 万元,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9
A 总 则
1.
项目概况
1.1
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标机构”
)受甘肃厂坝有色
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招标人”或“业主”
)的委托,就甘肃厂坝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雷蒙磨防爆环境布袋收尘器升级改
造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合格投标人
详见前附表要求。
2.4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若联合体投标须递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且
只限最多二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投标,投标文
件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各方责任,联合体各方提供相关资质,未
提供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投标。
2.5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3.
定义
3.1 “招标人”系指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
3.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3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3.4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
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5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范围内需卖方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试车、
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6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人。
3.7 “买方”系指招标人。
4.
投标委托
4.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统一格式)
。
5.
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0
5.2
无论投标过程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
费用。
6.
现场考察
6.1 投标人自行赴工程现场及周围进行考察,以便亲自取得编制投标书和签订工
程合 同所需的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
6.2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业主的允许,可为考察目的进入业主的工程现场,但投
标人及其人员或代理不得因此而使业主或业主的代理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
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项考察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
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所引起的费用承担责任。
7、联合体
7.1
两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时,除须满足本总则第 2 条要求外,还应
符合以下要求:
7.1.1 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或相应资格,并
且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7.1.2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署联合体声明及联合体协议(格式见第二部分投标
文件格式)
,明确约定各成员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阐述该联合体对其所投
项目的管理方式及工作流程等,该声明和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1.3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
7.1.4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为履行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7.1.5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推举一位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在联合
体牵头方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代表资格(格式见第二部
分投标文件格式)
。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1.6 联合体代表人应代表联合体的所有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
合同的全面履行。
7.1.7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保函,一旦中标
以联合体名义提交履约保函等。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1
7.1.8 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文
件。
8.
投标文件的内容
8.1
投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并结合本总则第 10 条规定发出
的补遗书一起阅读。
8.2
投标人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的内容。送交的投标书如与要求不符,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风险。按照本须知规定,凡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不符的投标
书将被拒绝。
8.3
凡招标文件打“*”号的条款(包括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
,有一条不满足
的,投标将被拒绝。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
可通过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标前澄清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发送电子
文档)
,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 10 天,否则拒绝答复。
9.2
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通过智慧阳光采购平台标前澄清形式
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
的来源)
,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收到该澄清
文件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
有约束作用。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
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遗书的方式进行修改。
10.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变更形式通知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
人具有约束作用。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2
10.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
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
11.1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有关投标书的来往电函和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11.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2
投标商务文件内容应包括:
详见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商务部分
12.3
投标技术文件: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规
定制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技术部分
(10)投标厂商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列于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文件应毫无例外地加以填报。位置不够,
可以同一格式扩展,有关投标保证金方式参照本须知选择。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测算,如投标单位总报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已
不能满足基本的材料采购、机械使用、人工工资费用, 评标委员会有
权拒绝该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测算,如投标单位综合单价报价明显低于工程成
本价格,已不能满足基本的材料采购、机械使用、人工工资、措施费等
费用,将确认为恶意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测算,如投标单位总报价与清单各项合价不符或
投标总价下浮,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后明显低于工程成本价格,已不能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3
满足基本的材料采购、机械使用、人工工资、措施费等费用,将确认为
恶意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必须一致,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3.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3.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开编制。
13.2 “投标报价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
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
投标人技术文件的编制及编目
14.1
投标人技术文件由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并附于
正文之后。
14.2
投标人技术文件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
15.
投标报价
15.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5.2
投标应提供投标设备的总报价和所投设备的单项报价,未提供的将拒绝投
标,同时要按“设备明细报价单”
(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运
输费、安装费、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
15.3
以可调整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
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
15.5
投标报价要有竞争性,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5.6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要单独列出,且包含在总价内。
15.7 投标报价须计算并列出报价构成及汇总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
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各个项
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安措费、
利润、规费、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4
所有风险、责任及组织施工以及冬季施工采取的措施工程等费用,以及投
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
。招标人不认可投标人提供与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不符的任何清单模式。
15.8 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报价。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如果投标人的分项报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
内,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和必要的管理费以
及冬季施工费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15.9 施工现场水、电、气由发包方指定接入地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5.10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投标人需合理设置辅助设备和设施,组织部分措施
工程的施工,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没有填写该部分费用的,认为此
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或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服务。工程实
施过程中不再增加辅助设备、设施及措施工程费用。冬雨季施工费、安全
文明施工费要单独列出,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5.11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应对每一单项填
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
项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或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服务。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
失。
16.2
*投标人应提供投招标文件所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
理。
16.3
投标保证金只接受下列形式提交(不接受个人名义电汇及现金):
银行基本户转账、银行保函(需随后将相关凭证上传至甘肃智慧阳光采
购平台)
,不接受现金直接缴纳。投标保证金应该从投标人基本账户
转出或出具。
16.4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和按要求提交履
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 5 日内,予以退还。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5
16.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后 5 日内,予以退还。
16.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不按本总则第 29 条规定签约;
(3)中标人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
自开标日起 6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
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
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
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但需要相
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6 条关
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总则第 12 条中所规定的)均应遵守本条。
18.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并在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8.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由法人授权代表签署的,
投标文件应附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18.4
电子版投标文件(PDF 格式)
。
18.5
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内容须清晰可见,否则因投标文件模糊无法辨别等原因
对投标人造成影响将不予负责。
18.6
投标文件正本须经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8.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8.8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标记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6
19.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标记:
19.1.1 投标文件封面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
标时启封”字样。
19.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错
投概不负责。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甘肃智慧阳光采购平台白银分平
台。
20.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通过智慧阳光采购平台项目变更形式,通
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
截止期的约束。
20.3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上传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甘肃
智慧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相关撤标操作,同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如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须在修改完成后重新点击提交,
否则投标文件将自动默认为未上传状态。
21.3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
开标及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
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2.2
投标人派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参加电子开标仪式。
22.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上传状态,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7
22.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价格等,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要求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在
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
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
作。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评标
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
评标报告。
24.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
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
(2) 符合性与完整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符合性与完整性、有效性、对招标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
应。
2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总则第 2 条“合格投标人”要求的;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
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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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投标人所上传的投标报价数值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
24.3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
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正
单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4.4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差系指投标项目的质
量、数量、交货期限(或完工时间)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
些偏差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
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4.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
的任何外来证明。
24.6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测算,如投标单位总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已不
能满足基本的材料采购、机械使用、人工工资费用,评标委员会有权拒
绝该投标。
25.
投标的澄清
25.1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
标人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
清。对于不能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
疑和澄清的按照放弃处理。
25.2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
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5.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报价及实质内容。对澄清内容改变
投标报价及实质内容的按照放弃处理。
26. 比较与评价
26.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作详细的比较和评价。
27.
评标过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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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从开标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为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
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7.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确定中标
28.
最终审查
28.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8.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货物进行生产条件、技术状况、性能、
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
的考查。
28.3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查,
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对询问回答不真实、考查时弄虚作假及相关资料
提供不全或不积极的情况视为放弃。
28.4
如审查结果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则应
考察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9.
最终审查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9.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的货物进行生产条件、技术状况、性能、
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
的考查。
29.3
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人的询问和考查,
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对询问回答不真实、考查时弄虚作假及相关资料
提供不全或不积极的情况视为放弃。
29.4
如审查结果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则应
考察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30.
评标委员会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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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评标委员会不受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任何投标人的约束。在授
予合同之前,评标委员会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文件,宣布招标程序无
效和拒绝所有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由此引起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
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
中标通知
31.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
也可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31.2
当中标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
结果通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对不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
标原因的解释。
32.
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 30 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人商谈技术协
议并签订合同,否则按弃标处理。
32.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补遗书、澄清文件均应作
为合同附件。
G
中标服务费
33. 中标服务费
33.1
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
价格[2002]1980 号)
”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由招标代理
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向中标人收取。
H
评分因素及分值
34.
评标
34.1
评标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
(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招标办法》
;
(3)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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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评标委员会按七部委 12 号令的规定组成,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定,最低报价不作
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34.3
评标委员会只依据招标人一次报价进行评议,评标时不接受任何有关价格的
修正。
35.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招标人进行商务、技术打分和综合评议。
35.1 符合性审查
序号
内容
标准
1
投标报价
电子投标报价、前附表及开标一览表报价是否一致
2
投标保证金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3
文件格式
是否按照第二部分“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组成”制作标书(不包含加
分项)
4
盖章及签署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签署
5
企业资格资质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
书、相关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6
商务/技术偏离
是否存在重大商务和技术偏离
7
异常审查
不同投标人 IP 地址、投标文件格式、文字、内容异常相同、报价
呈规律性差异的
35.2 评标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商务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分值:60 分
序号
评 分 因 素
分值
(
1)
企业整体实力评定:整体实力较强者得
2 分;实力一般者得 1 分;无整体实
力不得分。
2
(
2)
财务状况:投标人提供
2023-2024 两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每盈
利一年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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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价格占 40 分,采用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报价为基准价的,
其价格为满分;报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每高于基准价 1%扣 0.5 分,低于基
准价 1%扣 0.1 分。
36.1.2 评标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分值:40 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
1)
设计方案:
根据投标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招标人现场实际和招标人技术要求,满足国家
标准
/规范要求,并根据雷蒙磨除尘设备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安全可
靠性,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等要素综合评判优劣,得
0~7 分。
配套的安全、环保等设计合规性、完整性评判优劣,得
0~3 分。共计 10
分
10
(
2)
主要技济指标:
项目设计工况条件下正常运行,要求防爆安全技术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
爆安全规定》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GB 15577-2018)要求,电气及相
关设备防爆等级
Extb ⅢC T100℃Db。控制单元:变频器及 PLC 控制柜安
装于配电室,远离煤粉防爆区域符合要求得
0~4 分。共计 4 分
4
(
3)
施工方案:
根据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性、详细程度得
0~2 分;
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合理性、详细程度得
0~2 分;根据施工进度方案合理性
(施工进度横道图是否合理)得
0~2 分;共计 6 分。
6
(
3)
提供本单位近三年已完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每提供一份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10
(
4)
质量保证措施:企业内部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施工安全、质量保
证方面的措施并制定了全面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者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2
(
5)
投标人在白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中无不良记录者的
2
分。否则不得分
2
(
6) 价格
40
合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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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备选型:
根据设备设计选型说明书的详细程度得
0~4 分;根据设备设计的合理性、
适应性、安全性得
0~4 分。共计 8 分。
8
(
5)
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狭小,并与冶炼生产区域相互穿插,根据施工安
全保障措施完备程度、可行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得
0-4 分。
4
(
6)
施工进度安排: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满足招标要求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得
0-4
分。
4
(
7)
现场文明措施:按照现场文明措施完善、保障措施有力程度综合评定,得
0-4 分。
4
合计
40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24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部分
二、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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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封面模板
投标文件-正本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全称(加盖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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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分
附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附件 2 诚信承诺
附件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 4 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其费用组成清单
附件 5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 6 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7 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 近年同类工程业绩
附件 9 近两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附件 10 商务条款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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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工程说明,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投
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材料采购、
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质量达到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招标人要求的进度计划内开工及竣工,并移
交整个工程。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10%的现金或银行保函,
作为履约保证金。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 1.16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
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7、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单位: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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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协议条款号
1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格的 10%
2
发出开工通知的
时间
由发包方及监理另行
通知
3
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格的 10%
4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标准补偿金
无
5
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优良标准时的赔
偿费
按合同执行
6
合同工期
50 天
投标单位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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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诚信承诺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应招标人即白银有色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凡参与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监理、
施工、设备、材料等领域的投标单位须签订此诚信承诺。
所有投标者保证不违反以下规定,实施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
谋取中标的行为;
(五)投标人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六)投标者之间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转支、电汇)有弄虚作假者,无论中标与否将
按废标处理。
若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况发生,其中标无效,我招标中心将该类投标单位列入
黑名单,并取消其今后参与白银有色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一切招标及业务往来
活动的资格,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7 条的规定,报送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
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承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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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
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
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
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
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项目单位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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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1.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必须填写)
竣工日期
(必须填写) 总日历天数
(必须填写)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经理
(必须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元)
备注
1
设计及技术服务费(
6%)
2
设备采购及安装费(
13%)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4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合计
投标总报价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其他说明
说明:1.投标人所投货物种类应分别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2. 投标报价中包含设计费、设备费、包装费、运杂费、厂区内二次倒运费保险费、厂区内
装卸费、一切税税金、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费、培训费及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如货物发生二次倒运,二次倒运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卖方承担。4. 货物到现场直至安装调试结束,货物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做好防风、防雨等保障措施,
费用含入总报价中,如丢失或损坏,照价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所剩材料存放至甲方指定地点,以上所有费用
含入投标总报价。
6、按上述表格形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项报价,安装费用单独进行报价,否则将拒绝投标。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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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计及技术服务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金额(元)
备注
合计报价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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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设备采购费(含运输费安装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报价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34
1.3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备品备件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报价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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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1.4.1 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编制依据
1、本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
(1)《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9 地区基价)
》
(2)《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 地区基价)
》
(3)《甘肃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3)
》
(4)《甘肃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3)
》
(5)《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2013)
》
(6) 2019 年甘肃省陇南市地区基价。
(7)材料预算价格由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单位成本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综合考虑自行
报价风险自担。
(8)与预算定额(地区基价)配套使用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工程费用定额。
(9)取费执行 DBJD25-98-2022 取费标准
(10)具有标价的报价单。开标一览表必须按照“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其次序,以工程量全费用清单形式编制投标报价,报价表
中应包括: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②综合单价分析表
③单位工程不可竞争性费用表
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⑤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⑥材料、设备等其他相关报表(无设备采购可不附)
⑦单列的符合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如报价单价格与上述①~⑥项价格不符或投
标文件中没有上述①~⑥项,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如图纸部分与招标清单部分有不一致地方,投标以清单为准。
1.4.2 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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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报价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 暂估价清单
1.5.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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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1.5.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1.5.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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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它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内容
金额
备注
合计报价
备注:此报价汇总后填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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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格式)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付款方账号
投标人付款方户名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单位实际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缴纳日期
下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投标人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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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法人授权委托书(含法人投标)
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
(填写投标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填写投标单位法人姓名)
现授权:
(填写授权代表姓名,如果是法人本人投标请填写法
人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
(填写项目全称)
项目编号:
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投标人全称(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影印件:
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本人投标此处内容不用填写)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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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和本项目要求的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文
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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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近年同类工程业绩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名称及电
话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金
额
备注
1
2
3
…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汇总表后附相关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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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近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近两年(2023 年-2024 年)经审计部门审
计过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按照顺序依次附在此表后)
年份
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名称
本年度是否盈利
(是/否)
利润总额
(元)
是否提供财务
报表复印件
2023 年
2024 年
投标人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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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 如果投标单位无任何商务偏离,请在商务偏离表中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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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部分
附件 1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 2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 3 项目成员人员简历表
附件 4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 6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附件 7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附件 8 技术和售后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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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编号
(事业单位登
记证)
注册资金
(万元)
资质证书
证号编号
发证单位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
其中:技术人员数
教授级高工
高工
工程师
技工和技术员
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年龄
专业
从业年限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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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项目人员组成表
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展本表,但不得更改表中内容。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证书情况
本项目担任
职务
证书名
称
证号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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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
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保证明,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
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
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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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
注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0
附件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 如果投标单位无任何技术偏离,请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1
附件 6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1、投标人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一)图纸
(二)工程设计方案和详细说明
(三)设备方案
1.生产设备。2.必备的备品备件。3. 备选的备品备件。
(四)投标人的合理化建议
(五)其他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2、投标人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2. 项目范围。3. 项目特点。
(二)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单位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
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
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2.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其中主要设备的进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到
场;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4.冬、雨季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6.保证安全生产、清洁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
措施。
(三)项目实施要点
勘察设计、采购制造、安装施工、试运行等的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2. 资源管理要点。3. 质量控制要点。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2
4. 进度控制要点。
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
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
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
组织设计相适应。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6. 安全管理要点。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8. 环境管理要点。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10. 财务管理要点。11. 风险管理要点。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注:为确保本附件中所涉及内容的有效性,要求投标人对本附件中
所列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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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投标单位应提交一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
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要时间
合计
注:
(1)投标单位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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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技术和售后服务计划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
1.保修服务计划:质量保证期,维修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急维修响应
时间、生产商的技术支持等
2.违约责任:
3.技术服务承诺:
4.其他计划:
投标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5
第三部分
合 同 条 款
1、合同协议书格式
2、设计及服务合同条款
3、设备采购及安装条款
4、建筑安装合同条款
5、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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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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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招投标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要求,由承包人自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
三、主要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其中:
1、设计工期
天:
年
月
日开始设计,
年
月
日提供
最终合格设计资料。
2、物资采购工期
天:
年
月
日之前全部货物运
抵
。
3、施工工期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或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
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4、试运行期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工程竣
工达到试运行条件至双方签署试运行报告之日结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付款货币和决算
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为:
元整
¥:
元整。
其中:
(1)设计费
元整(税率 6 %)
;
(2)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
元整(税率
13%)
;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8
(3)建筑安装费用
元整(税率
9%)
,其中人工费用
万元。
本总承包合同以上各分项合同价格的详细构成,详见各分项合同专用条款中
的合同价格明细表。
2.合同付款方式:见各分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3.工程决算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决算程序和规定为:工程决算由承包方编制
并报送监理方和发包方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发包方报送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
审核,审核后由生产运营部委托甘肃红鹭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决算审核,
审核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预算部最后审核确认,作为工程费用支付依据。
本总承包合同工程费用依据承包方项目竣工蓝图、总承包合同和白银有色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决算程序和规定进行决算。按照以下约定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决算金额高于合同价,执行合同价;决算金额低于合同价,执行决算金额。
六、合同书中的词语
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双方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
务,进行设计、施工及试运行,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设计依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本合同承包人由联合体单位组成,
为联合体牵头人,
为联合体
成员。联合体牵头人
负责项目
工作,联合体成员
负责
项目
工作,详见附件联合体协议书。
4.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增值
税发票,发包人只向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付款。
5.联合体各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合同履约金:承包方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总承包合同总
价 10%向发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由发包方认可的银行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59
开具)
。
八、合同签订及生效
1、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签订地点:
3、合同履约地:
4、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开户
银行:
帐
号: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承
包
人:
(联合体牵头人)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承
包
人:
(联合体成员)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60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 户 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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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设计及服务合同条款
第 1 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设计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
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
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62
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
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委
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
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
为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
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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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
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
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
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
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设计人提
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
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
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
专项评估报告等)
、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
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
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
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
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
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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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
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
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
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
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
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
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
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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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
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
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
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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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
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
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67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
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
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
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
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
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
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
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
计周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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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周期。
2.1.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
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
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委托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
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
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
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
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 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
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
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
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
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委托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
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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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设计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核
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
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
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
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
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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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
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
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
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
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
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
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
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
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
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
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
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
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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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
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
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
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
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
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
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
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
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
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72
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
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
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委托
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
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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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委托人鼓励
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
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
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
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
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
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
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
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74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
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
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
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
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
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
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
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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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
(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
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
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
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
计人与委托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
时间及委托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
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
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
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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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程设计开始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委托人发出的
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
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委托人发出开始设计
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
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
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委托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委托人应按实
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
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
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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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
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设
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
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委
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
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
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
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
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
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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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
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委托人
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
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
设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委托人应向
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
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
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委托人
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
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
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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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委托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
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
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
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
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
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
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
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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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
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
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
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
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设计
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
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
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
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
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
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
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
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
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
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
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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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
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
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委托人
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
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
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
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委托人
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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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
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委
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
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0.3 进度款支付
10.3.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
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
托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
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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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 支付账户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
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
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
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
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
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
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
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
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
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
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
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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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
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
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
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
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委托人认可的、
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
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
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
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
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设计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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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
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
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
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
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
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
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
托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
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
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
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
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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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委托
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
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
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
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设计人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
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委
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
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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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
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
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
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
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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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
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
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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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
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
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
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
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设计
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
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
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
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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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
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 2 部分
专用条款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
工作,为明
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1.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1.2
国家及各行业设计规范、规程、行业条例(最新版)。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 设计依据
2.1 委托人给设计人的设计中标文件(如果有)
。
2.2 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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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___国标_____
3.设计项目概况
3.1 项目建设地理位置 成州锌冶炼厂 。
3.2 项目建设气候、温度等条件
/
。
3.3 项目名称
。
3.4 项目设计规模
。
3.5 项目建设地点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抛沙镇姜家坪 。
3.6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4.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
4.1 项目设计范围为
。
4.2 项目不包含的设计范围为
/
。
4.3 项目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
5. 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5.1 工程地质报告,提交日期
/
,份数
/
;
5.2 地形图,提交日期
/
,份数
/
;
5.3 各类技术经济指标等基础数据,提交日期
/
,份
数
/
;
5.4 相关的试验报告,提交日期
/
,份数
/
;
5.5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对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6. 设计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6.1 设计文件(纸质版) 8 份,交付时间
;
6.2 设计文件(电子版) 1 份,交付时间
;
6.3 设计图、施工图及预算(纸质版和电子版) 8 份,交付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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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份,交付时间
;
6.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份,交付时间
/
;
6.6 消防设计专篇
份,交付时间
;
6.7 环境保护设计专篇
/
份,交付时间
/
;
6.8 节能设计专篇
/
份,交付时间
/
;
6.9 抗震设防专篇
/
份,交付时间
/
;
6.10 其他资料
/
份,交付时间
/
;
7.设计费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设计费总计为
(大写)元
(小写)元(含
税价)人民币,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设计变更设计费用(因委托
方原因提出的重大变更除外)、项目现场技术服务费用、项目竣工验
收费用、咨询费、设计人员差旅费、租赁费及税费等全部费用。
设计费支付方式为:施工图全部交付完成,且通过第三方审查
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总设计费 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用的 90%款项;剩余设计费用的 10%作
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异议,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付
清(无息)
。
8.双方责任
8.1 委托人责任:
8.1.1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
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
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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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
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
除需另行协商签订初充协议 (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8.1.3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
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
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8.1.4
委托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
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办公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5
委托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
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
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
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
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
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且
符合委托人经济利益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委托人有权就设计人
是否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及利益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查结果,结合委托
人的相关制度对设计人进行考核。
8.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为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工
程建设规范、规程和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或标准。
8.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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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
数向委托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8.2.5 设计人除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以外,承担以下服务:
施工前:参与方案评审及设计审查,并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
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确保完整性、可实施性;按照地方政府要求
进行备案的,配合委托方进行项目所在地报批报建工作;设计人应参
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设计人根据项目进度及委托人的要求应派各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配合;解答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图纸问题,项目
设计组主要负责人,包括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对施工中与
设计有关的问题及时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根据委托人要求,
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处理工程洽商和
设计变更,自设计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设
计变更累积达到原图纸的三分之一,致使图面表达不清时,重新绘制
有关施工图纸。
工程结束后:设计人应派人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各阶段施工验收以
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委托人、
总包方完善设计工作范围内的竣工资料。
安全管理:设计人在项目现场内进行作业,设计人将被纳入委托
人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有
关规定;设计人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如因
设计人在项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及设备管理等工作中履职不力、
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应
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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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
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保
密期限: 自竣工之日起十年
。
8.2.7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瑕疵担保
设计人保证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
在先权利,任何第三人主张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在先权利,设计人
须赔偿委托人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利息及其他一切损失,即设计
人应承担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设计人依据本合同完成
的设计成果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人 ,但委
托人有权无偿使用。
9.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
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
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
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
知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
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应按照设计人完成的设计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9.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直至达到合同及委托人要求的质量标准。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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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
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委托人因设计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返工、修补、
拆除费用及因停工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9.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
时间,每延误一个日历日,应按照该项目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逾
期违约金。逾期达到 15 日,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
完成本合同项下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在收到
委托人解除合同通知五日内无条件清场,否则,委托人有权委托他人
清场,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5 设计人未按照委托人及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派驻现场技术服
务人员或及时派人参加相关验收工作者,每人每天按照总设计费的
0.5‰支付违约金。
9.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
返还已付费金额,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0.其他
10.1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
有关问题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委托
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0.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
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
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不再另收工本
费。
10.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性能参数指标及技术要求,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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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10.4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10.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
解决。
10.6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10.7 本合同一式 12 份,委托人 8 份,设计人 4 份。
10.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
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0 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三部分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就
项目设备采购安装事宜,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及协议
的组成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文件。
(2)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
及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范围内需卖方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
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项目现场”系指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地点。
2. 技术规格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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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技
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及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
3.专利权
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
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
承担赔偿责任。
4. 包装要求
4.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
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
全运抵项目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
任。包装费用含在总价中。
4.2 卖方必须在每个包装箱的四面喷涂或牢固塑封中文唛头,唛头应清晰可
辨。
4.3 每个包装箱必须附装箱清单 2 份,其中一份在包装箱内,另外一份塑封
后牢固粘贴在设备包装箱上。
5. 装运通知
5.1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买方项目现场,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所产
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费含在合同价内。
5.2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
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
、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
事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必须将详细的情况通知对方。
5.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否则,一切后果由卖
方负担。
5.4 货物的运输保险,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
6. 交付
6.1 货物在运抵项目现场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买方;
6.2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毁损、灭失)自交付之日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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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货物交付前的保管/看护责任和费用等由卖方承担。
7. 货物交货
7.1 货物的制造周期为日(包括完成出厂前检验及包装,具备出厂条件)。
为防范双方风险,卖方应按买方书面通知的日期开始启动加工(包括备料)
,并
按买方通知的期限发货。
7.2 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安装现场(买方项目现
场),待买方具备安装条件后,卖方须按买方书面通知的日期和期限完成安装调
试服务。交货以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审核后按计划付款。
(1)发票:卖方收到买方 90%货款前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
(2)详细的装箱单;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其它随机图纸及资料等(详见附件《第四章招标范围及要求》
)
。
注: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
7.3 适用于本项目的详细技术文件及资料(详见《第四章招标范围及要求》
)
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买方。
8.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8.1 设备供货安装合同招标清单:详见第四章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
8.2 合同供货安装明细价格表:
序号
货 物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制 造 商 名
称
1
2
3
4
5
易耗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详见《技术协议》
合计:元整(含
13%的增值税、装卸费及二次倒运费、保险费、设备检测检验费、随机备
品备件费、专用工器具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8.3 买方将按如下计划安排付款:
支付方式(13%税率)
:货物全部采购、制造完成,由投标方负责运抵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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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现场,经招标方及施工监理方验收合格后,开具设备总价 60%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支付设备总价的 6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和考核合格,开具剩余
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到设备总价的 90%(含已支付部分);剩余部分质
保期满无异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9. 伴随服务
9.1 卖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期间,卖
方自有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卖方自行承担。
(2)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一切质量保证义务。
(3)负责对货物进行技术说明并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具备独立
操做和维修的能力。
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10. 检验
10.1 卖方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
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
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
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0.2 货物运抵买方项目现场后,买方组织人员验收,卖方应派人到现场与
买方一起清点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卖方因故不到现场共同验收,买方有权单方
开箱检验,并以买方的检验结果为准。
10.3 如货物经检验不合格,买方不付款,卖方负责在买方提出之日起日内
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保
管和保护换货产生的费用)及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该费用和违约金从应付货款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4 如货物在安装调试施工及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包括卖方设
计瑕疵、卖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与交付的货物不匹配或有出入的),买方可随时提
出,卖方负责在买方提出之日起日内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
用(包括不限于运输费、装卸/拆卸费、保管和保护换货产生的费用)及迟延履
行的违约责任。买方同意不退换货的,卖方赔偿买方安装土建返工费用、设计费
等损失。所有费用和违约金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tmp/5a9f7e6d-358e-4a59-9ee1-bbad2b5a78ab-html.html101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
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安装调试运
行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或全部货物运抵买方现场之日起 18 个月,
以先到日期为准)
,
卖方应对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因此
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11.2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不限于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
符;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
;或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任
何不足或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书面答复买方,并在 72 小时
内派专业人员赶赴买方现场免费维修、更换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在收到
买方通知后 72 小时内没有或不能采取措施弥补缺陷或排除故障,买方可依据本
合同第 12 条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12. 索赔
12.1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依照本条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提出
索赔,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无条件退换货,按买方要求的期限拆卸/拆除和运回目标货物并承
担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货物风险。买方要求退货的,除了前
述费用和风险责任,卖方应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款项。
(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缺陷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卖方降低货物
价格。
(3)按买方要求的期限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直至达到合同规定
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因此给买方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卖方不能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维修或不能维修
或拒绝维修的,为减少停产损失,买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或委托第三人维修,因
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12.2 前款规定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及违约金,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合同尾款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卖方补足。同时,买方可采用
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
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 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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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提交设计图纸及资料、提交随机资
料、提供安装、调试等其他服务,否则构成迟延履行。
13.2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 10 日,违约金
按合同价的 1%计收。如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的 10%,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
卖方仍须按本条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4.解除及终止合同
14.1 如果有下列情形,买方有权解除或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因合同解除
或终止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
1)卖方迟延履行且迟延履行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的 10%的;
(
2)卖方逾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达 10 日的;
(
3)货物有质量问题,拒不按买方要求退货或换货的;
(
4)货物经安装调试运行,经采取措施仍达不到合同及《技术协议》和招
投标文件等其他合同组成附件约定的指标要求、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的;
(5)合同履行中,卖方以不合理要求借故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
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买方项目(工程)进度或生产经营的。
(6)买方因
项目停缓建,需要重新确定交货期或安装调试期,卖方不同意的,买方有权解除
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4.2 如果买方依据上述 14.1 条规定解除或终止了部分合同,卖方应继续执
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14.3 买方依 14.1(1)(2)(3)(4)(5)终止合同后,已交付的货物买方
不同意利用的,卖方须按买方要求的期限拆卸/拆除和运回目标货物并承担所有
费用(包括不限于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产生的费用)和货物风险;卖方返还买
方已付的全部款项。买方同意利用的,卖方仍须承担质保责任。另,买方依 14.1
(4)
(5)终止合同后,无论买方是否同意利用货物,卖方都须承担合同总价 30%
的违约金。
15.履约保证金
15.1 卖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按合同总价 10%向买方提供履约保证
金或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必须由买方认可的银行开具)
。
15.2 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货物全部运抵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
16.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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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
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儿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
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
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6.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邮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与
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
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到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争端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转让与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
19. 通知
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邮、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
方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0. 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 如果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
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0.3 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函、技术协议及补充协议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20.5 合同签订地:甘肃白银市白银区
20.6 本合同其他约定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范围及要求”一致。
第四部分 建筑安装合同条款
第 1 部分
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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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2 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
附件(4)本工程招标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 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书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本工程纪要(11)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1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2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
、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 80 号)、
《建筑 PC 施工总承包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7 号)、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 PC 施工总承包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4 号)
、
《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
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等。
3.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
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
则以较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为准。
承包方提供标准、规范: 承包方必须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
准、规范、图集等,并在施工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方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的约定: 如果某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
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方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 10 天前书面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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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4.图纸
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提供两套完
整的施工图纸。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遵守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监理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相关内容以及投标
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及工程投资管控外,
并对承包方已签订的本 PC 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投标文件约定的技术、管理、人员、
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及材料的数量、质量进行监理;承包方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
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
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方代表的书面许可。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的审
批权及工期延长的审批权,工程量确定,工程款拨付和工程变更。
5.2 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有权在得到发包方授权的前提下,对本合同的实
施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5.2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5.3 承包方派驻机构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方应按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监
督员、资料员等必须到岗到位,参与现场施工的各类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为总承
包单位人员。
承包方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资格,
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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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更换经发包方和监理同意后,报白银集团项目主管部门备
案。
6、发包方工作
6.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三通一平已完成,并具备
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由发包方指定连接地点,承包方负责接入到使用地点,满
足开工需要,水、电、汽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
方与监理现场交验并做好交验记录。
(7)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方主持,时间由发包方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遵守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办理。
6.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书面委托。
7、承包方工作
7.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周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周工作
小结、下周计划及存在的问题;每月 20 日前提供己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
度计划报表(包括进度计划、劳动力组织计划、材料组织计划、机械设备组织计
划)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在 7 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 7 日内
审定后,自留一份,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
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方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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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保证 PC 施工总承包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
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
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
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根据发
包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
承包方承担。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监
理方提供办公用房,设一个工地会议室。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地方政府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承包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发包方对施
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尊重当地民俗、民风,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方提出的已完成工程
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管理,做
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承包方施工场地达
不到清洁卫生的要求,未按照白银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
理办法》要求进行施工,结算时按文明施工费投标报价相应比例扣除。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现场临时设施及周边维护达到相关标
准要求,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10)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开工前向监理
工程师提供符合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总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相应统计报
表及工程事故报告;按发包人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时间提供月工作报表;为确保
PC 施工总承包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PC 施工总承包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
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承包方应根据投标文件约定设立项目机构,配齐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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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方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上报监理单位并经发包方
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少于 20 天;
承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称职时,发包方或监理有权要求
更换。
③承包方根据劳动力组织计划及现场工程进度需要,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
并每月定期上报现场施工人员数量、工种、分工等情况,发包方与监理将不定期
组织核查现场劳动力配备情况。
④承包方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周、月工程
例会。
⑤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封闭施工,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做好临时设施,
提供现场办公、会议条件。设置安全施工宣传牌、每天施工工作牌、倒计时牌等。
不能乱砍乱伐,保护施工场周边环境。
⑥承包方若发现合同、图纸、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差异,及时书面通知发
包方,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方须书面通知给予指令。
⑦承包方须提供所有参与 PC 施工总承包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
证、技术等级证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需重复使用的原有设施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无损拆卸,保
管并重新安装,保证这些设施能重新安装后正常运行。
⑧承包方应负责己完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
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
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方全部负责。承包方应为发
包方、监理人员提供完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现场安全工作条件,保证人身安全和
物品免于遭受损失。承包方在其施工场地内,根据工程建设及安全的需要提供并
负责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等相关设施,并配备看守或警卫。承包方未履行
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所发生的
全部费用;承包方应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投保的一切保险(包含但不限于施工人
员工伤保险、人身保险、机械设备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
⑨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定期提交发放工资清单,因拖欠农民工
工资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文件和相关环保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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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对项目施工期的环保要求及项目施工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如果造成环境污染
或环保处罚,承包方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施工组织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方收到施
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后 5 日内向发包方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5 天内
审查确认。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即战争、地震、暴乱)
,
经发包方同意的其他影响可以相应延长工期。
9.2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方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
工工期;因承包方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
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
置时,经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其整改费用由承包
方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承包方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
担责任;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方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
(3)承包方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设备基础、独立基础部位,主体及隐蔽工程
10.2 质量与验收
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
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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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
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
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
,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
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
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
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
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方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例行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违反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现场管
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监理确认,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
行扣除违约金的要求,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制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图;
在施工中配备专职安全员并行使其责在施工中应“七牌一图”上墙,承包方在和
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应与发包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方应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
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
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
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1 建筑安装招标清单:详见第四章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11.2 合同价款构成明细
序
编码
名称
项目特征
单位
工程数量
金额(元)
综合单
价
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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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建筑安装合同价大写: ,
(¥ 元)。
11.3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清单中的单价在施工当期
不随市场因素变化或政策性因素调整而调整。
A.承包方报价中的所有施工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结算时不因结算总价的变化而调整。
B.各种规费(包含各种不可竞争性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因
结算总价的变化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见第四章招标范围及要求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
11.4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无
13、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每月 15 日
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具有审核资料合格的工程量及真实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
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3 日内收审核确认,作
为付款依据。
*14、建筑安装工程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进度付款,每月 5 日前
按照上一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进度款,开具相应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
审核工程质量合格价款的 75%作为进度款予以支付(必须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
证,否则支付审核价款 50%,未提供履约保函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支付进
度款)
,支付到建筑安装总费用的 7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试运行和考核合格,
完成决算,按照决算价款开具剩余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决算价款的 97%(含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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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价款)
;剩余部分质保期满无异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14.2 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并按合
同专用条款第 19 条扣除违约金,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节严重的发包方可
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①.承包方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
②.承包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③承包方无故停工;
④.承包方故意拒绝或拖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⑤.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
⑥.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到位;
⑦.工程进度达不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⑧.承包人未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派代表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地点
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⑨.承包人未提供或提供虚假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14.3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方可从月工程进度款中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违约金:
A 承包方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按期限(投标书承诺的时间、数量、资质或
质量)到达施工现场;
B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审定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
的计划和报表;
C 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D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方的要求;
E 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书面警告;
F 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G 由于竣工资料还存在问题,影响本工程验收。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
15.1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
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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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5.2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6、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6.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运
输和保管,采购的材料均应有产地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经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确认后用于本工程,因材料质量发生的问题,由承包方负责。
七、工程变更
17、设计变更
17.1 发包方可能对部分设计及其工艺进行变更,所发生的工程量变化按实
际增减计量。
17.2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业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
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 施工中承包方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方批
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合同规定执
行。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在竣工前 14 日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竣工图二套。
(1)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免费向发包
方提供竣工资料四套、并提供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图二套。
(2)施工图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方在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
竣工图章,提交发包方。
(3)施工图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方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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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经发包方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方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方。
(4)施工图中如有大量(变更标注超过施工图幅面 1/3)的设计变更,需重
新绘制竣工图,并将变更绘制在竣工图中。
(5)施工单位所提交的竣工图纸必须整洁、干净、字迹线条清晰,否则发包
方有权不予验收。
以上所有竣工图必须经现场监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或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或建议
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或建议
工期顺延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19.2 本合同在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9.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总工期目标,承包方负责细化分解至月进度目标,
经监理及发包方审核后作为施工进度考核依据,承包方未达到月进度目标,每延
误 30 天承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
5 %,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方不能按约定的日期竣工,每延误 30 天承担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若承包方未达到月度进度目标,但按照约定工期如期竣工,发包方将退还本条第
①款承包方实际承担的违约金。
③发包人依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承包
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清退出场。逾期清场,发包方有权占有并处置承包人留在
施工现场的一切财物,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9.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监理方及发包方的要求返工,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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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经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承担
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19.2.3 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①若承包方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1 款第(10)条①约定组织相关人员到位,
发包方将按照 1000 元/天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责令承包方采取措施
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方 20 天内仍不能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发包方有权终止合
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②若承包方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1 款第(10)条②约定,未能按投标文件
中承诺的项目机构配备到位或未经发包方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发包方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
方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每月长驻工地的时间少于
20 天,发包方按每人每天 2000 元的标准向承包方追究违约金。
③若承包方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1 款第(10)条③约定,现场劳动力数量、
质量等与工程进度、劳动力组织计划不符者,根据所缺人数按照 1000 元/人*
天的标准追究承包方违约金。
④若承包方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1 款第(10)条④约定,未参加监理工程
师组织的周、月工作例会,按照每次 100 元/人的标准追究承包方违约金。
⑤若承包方未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1 款第(10)条⑩约定,造成环境污染或
环保处罚,承包方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除恢复、修复施工现场环境,满足环保
要求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3 %的违约金。
⑥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安全事故发生
后,承包人迟报、漏报的,根据造成的后果,承包人承担 10 万违约金;谎报、
瞒报的,根据造成的后果,承包人承担 20 万的违约金。每轻伤一人,承担 3000
元的违约金;每重伤一人,承担 15 万的违约金;每死亡一人,承担 50 万以上的
违约金。
合同解除/终止后,承包方因本项目与施工劳务、材料、设备订货等第三方
签订的合同(含正在履行和即将履行的合同)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产生的费
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所有承包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发包方有权从应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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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终止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方
自行承担。
20、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
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为战争、地震、暴乱等严重自然灾害。
23、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无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方投保内容: 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有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
产,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
24、承担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总价 10%的银行保
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
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 0.1%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 履约
保函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期。
(3)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
订后 5 日内,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的财务部门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缴纳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合同总价的 2%)
,每逾期一日,承担合同总价 1%的违约
金,违约金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工程
验收合格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期满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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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2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共捌份, 发包方陆份 ,承包方贰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反腐倡廉条款
26.1.1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承包方索要、借用财物,发
包方有责任对有索贿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调离、处分、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
(2)发包方管理人员不得介绍亲属在承包方单位工作,不得接受承包方的
礼物、宴请和提供的各种赌博娱乐等活动,发包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进行清理。
(3)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故意泄露承包方举
报内容,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包方监理管理人员对承包方进行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发包方对
其加重处分,该管理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与承包方作业有关的管理工作。发包
方监理所有人员及亲属不得向承包方推销各种材料、物资、纪念品和劳务服务。
26.1.2 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责任,全面履行合同的有关条
款。
(2)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发包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安排发包方有关
人员的亲属在其属下工作。
(3)承包方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发包方管理人员行贿的,造成发包方重大
经济损失,除按前款处置外,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
(4)承包方遭受发包方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故意刁难时,有义务向发包
方领导及发包方有关部门举报,发包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
人员矛以严肃处理;同时,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承包方通报。举报属实的,发包
方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5)承包方认为发包方在处置员工腐败的行为不力时,有权力和义务向发
包方领导及发包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举报。发包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合同履
行中进行监察审计时承包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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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1)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承包方应明确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①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到建设单位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施工管
理协议,并到监理部及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②组织本工程公司(队)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
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安全领导和指导。
③积极组织和督促员工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接受公司安排的安全知识学习
和技术培训,参与各项安全活动,坚持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全面制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
管理网络,坚持安全例会制度,精心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⑤彻底清除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
必须服从安全。
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充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
有责,将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确保工伤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26.1.4 消防工作责任条款
(1)承包方在进厂施工前,必须到建设单位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
全施工管理协议,并到监理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2)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包方责任人是其辖区内的消防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执行《消防法》,贯彻执行“预防为
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全面做好消防工作。
(3)承包方和承包方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所有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承包方工棚内不准私接电源、不准用纸包灯泡,不准用电灯烤衣服。
(6)承包方对发包方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不得拒绝签字,并应在整
改期限内按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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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 争端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解决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生效及其它
2.1 合同签订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 10% 的履
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2 如果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
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3 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澄清函、技术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
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
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
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工
程、屋面防水等配套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
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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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它项目保修期为 1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
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
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
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 。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利率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30 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
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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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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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NMC/Q-AQ-062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管
理办法(试行)
第 1 页
共 13 页
第 0 次修改
1.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心及相关
方。
3.定义、术语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本办法特指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2 迟报: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3.3 漏报:指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4 谎报: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
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5 瞒报:指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3.6 直接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
3.7 主要管理(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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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8 重要管理(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管理(领导)
责任的管理人员。
3.9 相关方:指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生产运营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业务
外包、工程项目外包、劳务派遣、技术服务、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3.10 行为政纪处分(以下简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11 考核年内:指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整年期间。
4. 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原则
4.1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2 坚持“三管三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4.3 坚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处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5.职责
5.1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处罚和责任追究管理办
法的修订工作;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重伤、死亡事故
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决定的执
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对发生轻伤事故单位的考核意见;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登记台账,规范事故档案管理;建立“相
关方安全生产黑名单台账”。
5.2 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
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决定,即时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
5.3 集团公司预算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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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的决定及轻伤事故考核等意见,即时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
经济处罚,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从各分子公司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集团公司两级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
处罚、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严格落实经济处罚、责
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5.5 各分子公司:负责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及时组织轻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落实本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对基层
管理人员的处罚及处分;落实对相关方的处罚及处理。
5.6 集团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事故调查及问责的需要做好相关配
合工作。
6.工作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规定
6.1 事故的处理时限及程序
6.1.1 轻伤事故,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工程技术人
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自行调查处理。分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形成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本单位
相关规定,30 日内将本单位对有关部门、车间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及责任
追究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6.1.2 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
查组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集团公司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意见,审议通过
后 5 日内发文执行;集团公司处罚及责任追究决定下发之日起 10 日内,事故
发生单位将本单位对有关部门、车间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结果
(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具体调查处理程序为:
(1)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分子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人员伤势较重的事故,应向矿山救护队接警室电话报告,申请事故救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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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紧急或事故等级较高时可越级报告公司领导。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
报事故。
(2)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在接到分子公司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
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逐级报告。
(3)集团公司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
领导带队(或者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派),集团公司安全管理
部管理人员立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可邀请相关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赶
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并配合政府调查组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
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依据政府调查组对事故的定性、集团公司事故
调查组调查情况的报告以及本办法规定,提出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及责任追究意见,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
纪委、工会以及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后形成决议。
(5)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形
成对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及责任追究决定。
(6)集团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
人员责任追究的决定,即时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
(7)集团公司预算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追究的决定,即时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经济处罚。
(8)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决定下发之日起 10
日内,分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将本单位对有关部门、
车间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部备案。
6.2 对分子公司的经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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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
漏报的根据造成后果扣罚分子公司 5-10 万元;谎报、瞒报的根据造成后果扣罚
分子公司 20 万元以上。
6.2.2 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考核年内每轻伤一人,扣罚分子
公司 3000 元,每重伤一人,扣罚分子公司 10-20 万元,每死亡一人,扣罚分子
公司 20 万元以上。
6.3 对分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标准
6.3.1 分子公司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
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分子公司责任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或者
以上行政处分;谎报、瞒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分子公司责任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6.3.2 考核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处罚标准
(1)分子公司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轻伤 1 人 1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重要管理责
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轻伤 1 人 5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
任人处以每轻伤 1 人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2)一次 3 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或者累计 3 人及以上轻伤事故,对以上管理
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6.3.3 考核年内发生重伤事故的处罚、处分标准
(1)集团公司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处以每重伤 1 人 1-2 个月
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处以每重伤 1 人
0.5-1 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
(2)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本单位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处以每重伤 1 人 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重要
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处以每重伤 1 人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3)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车间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重伤 1 人 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
报批评;对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重伤 1 人 3000 元的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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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每重伤 1 人 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
报批评。
(4)一次 2 人重伤事故或者累计 2 人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负
有主要管理责任或者重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给予通报批
评;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
警告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
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以上行政处分。
(5)一次 3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累计 3 人以上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中层
管理人员,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或者重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
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重
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
6.3.4 考核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标准
(1)集团公司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处以每死亡 1 人 2-4 个月
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给予警告并向集团公司做出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中层管理人员处以每死亡 1 人 1-3 个月绩效薪金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
(2)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本单位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处以每死亡 1 人 4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
对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处以每死亡 1 人 2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给
予警告。
(3)分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车间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死亡 1 人 1 万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记大
过;对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处以每死亡 1 人 6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
给予记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每死亡 1 人 1 万元的经济处罚并
给予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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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 2 人死亡事故或者累计 2 人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除
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并向集团公司做出检查;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或者重要管理
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
发生车间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给予降级或以上
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
节给予记大过或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
情给予降级或以上行政处分。
(5)累计 3 人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给
予经济处罚外,调离原岗位并给予降级;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
主要管理责任或者重要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记
大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除经
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撤职或以上行政处分;对事故发生车间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
车间管理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降级或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有关责任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撤职或以上行政处分。
(6)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除按照政
府部门处理结果执行外,集团公司参照“累计 3 人死亡事故”处理标准进一步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4 对相关方的经济处罚标准及相关规定
6.4.1 分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在考核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子
公司对相关方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照本办法 6.2,6.3 规定执行,罚金交集
团公司财务部。
6.4.2 分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方在考核年内发生一次 2 人及以上或者累
计 2 人死亡事故的:
(1)对于生产性外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 1 个月内予以清退,因外包单位在
清退过程中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给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各种资源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经济损失的,各分子公司从与之签订的合同金额中进行扣除或通过法律诉讼程
序挽回。对于未按照规定对外包单位进行清退的分子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将在
原处理的基础上,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者以上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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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临时性检维修、工程项目外包单位,分子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有关责
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照本办法 6.2,6.3 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再对外包单位加罚 10
万元。
6.4.3 相关方发生本办法 6.4.2 所列情况时,或者拒不缴纳罚款的,其单位
及负责人将被列入“相关方安全生产黑名单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及时
向各分子公司、相关部室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承接集团公
司管理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或业务。
6.5 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的加重处理规定
6.5.1 考核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对各分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加重
处理:
(1)同一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群伤事故的;
(2)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事故类别相同)
(3)事故影响程度严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集团公司认为的其他严重情形。
6.5.2 符合以上情形任意一项,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在原有的处罚基础上
加重处罚:轻伤事故加罚 0.5 万元,重伤事故加罚 5 万元,死亡事故加罚 10 万
元;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加罚 1-2 个月绩效薪金;对
车间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加罚 1-2 万元;涉
及行政处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相应提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附则
7.1 本办法属集团公司内部规章,与政府部门对各分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
处理并行,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按政府监管部门调查后的结果依法
处理,事故发生后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人,集团公司解除其劳
动合同。
7.2 自本法下发之日起,各分子公司在与相关方签订《业务外包项目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
《工业贸易合同》等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按
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对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罚、处理标准;本办法下
发之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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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处
理暂行办法》
《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包单位责任追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
止。
7.4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8.相关/支持性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
8.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8.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监察部、安监总
局第 11 号令)
8.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国家安监总局第 13 号令)
8.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
8.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77 号令)
8.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 62 号令)
项目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保证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督促各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实现
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项目名称)的建设施工活动及施工现场。
第三条本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地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等
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监理单位督促实施,施工单位贯彻执行。
第四条在施工现场提倡“诚信、规范、务实、高效、和谐、共赢”的管理理
念,建立和谐的工程程序,实现共赢目的。
第五条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国家
及公众利益,正确对待处理集体及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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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依据为:
1.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国家及地方颁布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相关工程的合同文件。
4.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管理文件。
第二章节:施工准备
第七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当地劳动部
门交的农民工保证金正明材料、特种作业许可证等资格资质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及
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报送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名单,不
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八条施工单位项目部下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上岗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各岗位人员必须是施工单位
本单位正式在册员工,安全员的数量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设
置。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质量保证、安全保障等体
系。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后(工程开工前)7 日内报送施工组织方案,监理单
位及建设单位应分别在 7 天内审查完毕。施工组织方案必须有针对性、合理性、
规范性。
第十一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施工技术及措施必须编制相应的
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
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措施,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
术交底。
第三章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
“三同时”
、
“四不放过”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事故报告制度”
、
“责任追究制度”
等。制定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交接验收、安全用电、设备管理、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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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治安保卫、班组活动、文明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度,并制定各类安全操作规
程。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项目设置安全管
理目标,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设、材料、构配件、设
备场地,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
准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好“三宝四口五临
边”等安全防护。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禁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载工作。现场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严禁特殊工种
无证上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立即要
求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本管
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施工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建设单位
和监理单位通报。
第四章节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施工
单位根据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合同要求认真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设
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规范标准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严禁违反相关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严禁以赶工期为由违反相关施工标准要求,严禁无质量保证措施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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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认真执行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自检制度及报验程序,未经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
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先审核后实施,先报验后施工”的施
工程序,认真做好“材料进场报验、工序质量控制、工程完工验收”等环节,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总监工程师批准进
行工程预验收,对各方在预验收会上提出的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
整改。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
须及时整改完成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反馈单。
第五章节: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总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编制对应的月
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并按要求时间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八条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内容必须制定赶工
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完成月进度计划工程内容 60%的,当月工程
进度款不予支付。
第六章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
位审核同意并由设计单位认可,凡未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
一律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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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现场工程量签证计量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和方法进行,
签证前施工单位应对计量的内容范围准备好相关资料,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
设单位工地代表一同现场测量计量、现场对计量结果三方草签,正式工程量
签证单三天内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正式工程量签证确认生效后七天内施工
单位必须上报该签证预算书。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内容申报进度款,所申报的形
象进度工程量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否则工程计量报审不予审核确认。
第七章节: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现场所有签字人员只能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签字,应对自己在
资料上签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随意签字、他人代签,对伪造其他单位
人员签字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所签资料无效,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三十四条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展实际同步形成,分部分项及检验批
等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齐全的工程资料,否则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擅自
施工的视为不合格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相关往来文件签收负责人,对往来文
件及时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签。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技术资料规范表格,没有规范表格时可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相应表格,经
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节:罚则
第三十七条本罚则与合同其它条款有冲突的,以合同条款为准,违反合
同条款的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罚,与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管理条款
有冲突的,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管理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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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三章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 100-5000 元
罚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分包单位进场未签订安全协议,对
安全设施不组织交接验收、违章指挥、对严重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每次罚款
500 元。
第四十条现场发生聚众堵塞交通,私自封堵大门,擅自拉闸断电、攀爬
塔吊、打群架等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秩序者,每次罚款 1000-2000 元。
第四十一条进入现场施工人员不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
穿拖鞋和赤脚上班、赤膊作业的罚款 50 元/人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
100 元/人次,高空作业乱放材料、工具、杂物,罚款 200 元/次,施工人员酒
后上岗作业罚款 200 元/人次。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作业无专人守护,危险区域不
拉警界线及设置警示标志,有易燃品现场无灭火器、罚款 500 元/次。
第四十三条机具设备无防护装置或失效,缺接零接地保护线,配电箱无
漏电保护器或失灵,罚款 500 元/次。
第四十四条现场文明施工不符合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材料物品堆放凌
乱,现场不及时洒水,施工车辆进出不按规定防护,造成扬土、泥土建筑垃
圾洒落等污染施工现场及生产厂区环境的事件,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1000-2000 元/次。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内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否则罚款
1000 元/次。因现场消防措施不到位致使发生火灾的罚款 1000-5000 元/次。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四章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 200-3000 元
罚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弄虚作假,混用其他未经同意的材料或用各种手段隐瞒真实
情况等其它欺骗行为的罚 1000-2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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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工程材料设备等未经报验或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用于
工程施工的,处罚 1000-3000 元/次;工程施工工序未经报验,擅自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处罚 1000-3000 元/次。
第四十九条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合格的现场材
料、设备及构配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现场,否则处罚 200 元/日。
第五十条对建设及监理单位因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出具的
《整改通知单》
、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其他书面文件要求整改事项,施工
单位不按规定期限整改回复或回复不及时,罚款 500 元/次。
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五章进度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 100-1000 元
罚款处理。
第五十二条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完成当周进度计划,次周不采取有效赶工
措施,造成工程连续两周滞后,处罚 200-500 元/次。因此造成月进度计划滞
后的,处罚 500-1000 元/次。
第五十三条现场劳动力、材料、机械数量必须满足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
需要,劳动力配备与计划不符的每少一人罚款 50 元/人,材料进场与计划不
符的罚款 1000 元,施工机械配备与计划不符的罚款 1000 元。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六章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 200-3000 元
罚款处理。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1000-3000 元。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签证及签证结算书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处罚 200
元 /单。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七章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 200-1000 元
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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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执行“先报验后施工”的施工程序,对施工技术
资料上报不及时,且在监理工程师多次催促下仍不上报的罚款 200 元/次。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文件往来管理要求的,罚款 200 元/次。
第六十条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停工整改的处罚
1000-5000 元/次。
第六十一条监理例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
监理例会的处罚 100 元/人次,迟到处罚 50 元/人次。
第六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未
及时清理的,每次处罚 500 元。
第六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造成损
坏、污染的应及时恢复、清理;未及时恢复、清理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
每次处罚 500 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决定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负
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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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
一、工程报价要求及说明
二、工程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表(包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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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报价要求及说明
一、工程报价的依据:
(1)全套施工图及图纸要求的各种标准图和技术规范。
(2)《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3)《甘肃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5)一类材差按陇南市 2023 年第五期指导价,设备费为市场询价。
(6)《2013 年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
(7)《2013 年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
(8)本工程预算按一般建筑工程四类工程取费。
(9)材料预算价格由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单位成本及市场材料价格综合考虑自行
报价风险自担。
(10)与预算定额(地区基价)配套使用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安装施工程费
用定额。
(11)投标单位充分考虑开挖的各种措施,费用包含在单价中。
(12)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与当地预算定额目录中分部分项的顺序相一致, 如:
一、土方工程;二、打桩工程;三、砖石工程等,以便审核分析对比。
(13)电气安装工程规范要求;
1.1《电气装置安装规程》
GB50169-2006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3《安装与验收标准》
GB50171-1992
投标人应特别注意:
1、本工程根据季节影响因素,请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冬雨季施
工方案,所产生的所有冬雨季施工需要的材料设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冬
雨季施工所需费用在清单中单独列出)
。
2、本工程招标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应认真核对图纸进行清单报价,中标
价格包含投标人提供清单报价所有施工内容,施工中超出部分不在进行额外支付。
3、业主不提供(包括租用)任何工程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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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用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投标人的报价要充分考虑人工、材料等市场行情的变化、政策调整因素
以及上述特别注意事项,根据本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现行定额自行报价,风
险自担,中标后单价不予调整。若方案确定后如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变更费用
由甲方承担。变更费用依据上述工程报价依据计算。
二、投标单位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所增减的工程量,单价
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I、同类或类似工程按施工单位投标时同类工程清单单价执行。
II、无同类工程的单价按以下要求执行:
根据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以及各项费率标
准及陇南地区施工当期指导价进行重新核算,经监理、业主审核
后执行。
三、建设单位招标时提供的工程勘查资料,投标单位充分考虑开挖的各种
措施,费用包含在单价中。
四、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与当地预算定额目录中分部分项的顺序相一致。
工程要求
一、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系统技术要求
1.总则
该项目为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脱氟氯回转窑配套
煤粉制备及输送系统,原雷蒙磨布袋收尘系统存在处理能力不足、非防爆设计有
安全风险、颗粒物浓度不达标、职业卫生隐患等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需
更换为 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以满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方面要求。
2. 招标范围及运行环境条件
2.1.本技术规格书包含的设备及土建部分:
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 1 套。
(1)除尘系统主要由除尘器本体、滤袋(覆膜防静电针刺毡)、清灰系统
(电磁脉冲阀等)、控制系统(PLC 控制柜、变频器柜等)、监测系统(温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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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一氧化碳监测、煤粉浓度监测置换系统等)、安全设施(泄爆阀、火花探测
装置、隔爆阀、灭火装置等)等组成。
(2)管道、收尘罩、电缆、储气罐、保温层、除尘钢支架等。
(3)土建基础调整(因除尘器面积增大,原地脚尺寸不适用,需适配新设
备承重要求)。
2.2.运行环境:
(1)安装地点:成州锌冶炼厂原雷蒙磨布袋收尘器位置(房顶架设井字 H
型钢承载,H 型钢搭设在承重梁上方)。
(2)海拔高度:约+1395.6m。
(3)现场环境:年平均气温 4.9℃,一月平均温度最低,为-9.8℃;七月
平均温度最高,为 19.5℃。
(4)抗震设防烈度:8 度
(5)防尘等级:符合煤粉制备作业区域粉尘环境要求,不低于相关工业防
尘标准。
(6)电网条件:系统电压:380V;系统额定频率:50Hz,满足防爆电机、
控制柜等设备用电需求。
(7)接线方式:三相五线,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规定。
3.系统组成
除尘系统主要由除尘器本体、滤袋组件、清灰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
安全设施、附属设备等组成。
3.1 除尘器本体
3.1.1 结构框架及箱体:结构框架采用 H200*200 除尘钢支架,用于支撑
除尘器本体、灰斗等;箱体采用钢质阻燃防静电材料,包括上箱体、中箱体及
灰斗等,箱板夹角圆弧化处理,避免粉尘积聚,灰斗角度≥70°,圈梁及灰斗
采用防积灰包角设计,防止煤粉堆积自燃;
3.1.2 滤袋和花板:滤袋采用覆膜防静电针刺毡材质(φ163,数量 322 条)
,
组成除尘器的滤灰系统,满足超低排放 ≤10 mg/Nm³要求;花板用于支撑滤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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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和分隔过滤室(含尘段)及净气室,并作为除尘器滤袋组件的检修平台,
滤袋组件从花板装入;
3.1.3 管道与防尘:收尘管道坡度≥45°,变径采用渐缩管/渐扩管(倾斜
角度≤15°)
,
支管与主管夹角≤30°,使用 Y 型三通,水平管道每 6m 设
粉尘堆积清灰口(含防爆盖板)
,易积尘部位加密设置,室外管道加装保温层。
3.1.4 清灰系统:采用电磁脉冲阀清灰方式,配置 24V 防爆电磁线圈(2",
数量 23 套)
,确保清灰效果,减少对滤袋的损伤,同时具备可靠的密闭性;
3.1.5 除尘器顶部防雨设施:用于保护除尘器顶部装置,避免雨水影响设
备运行。
3.2 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包括仪器仪表(温度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煤粉浓度监测器等)
、
以 PLC 可编程控制器为主体的除尘器主控柜、45KW 变频器柜、检修电源箱等,
变频器及 PLC 控制柜安装于配电室,远离煤粉防爆区域。
3.3 监测系统
3.3.1 温度监测: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及煤粉仓配置温度监测装置,实时监
测温度变化,数据上传至脱氟氯窑值班室。
3.3.2 一氧化碳监测:在收尘器出风口及煤粉仓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实时监测一氧化碳浓度,数据上传至脱氟氯窑值班室。
3.3.3 煤粉浓度监测:除尘系统采用泄爆、隔爆、抑爆、惰化等至少一种技
术(严禁单独使用隔爆技术)
,正压吹送时加装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收尘器进
出风口及煤粉仓配置温度监测装置。设备运行时实时监测作业区呼吸性粉尘浓度,
现场设置粉尘浓度预警装置,配备煤粉浓度监测置换系统(含防爆浓度监测器
6
套、防爆置换风机
8 套、防爆控制系统 1 套及配套电线电缆等材料),确保其
≤
2.5mg/m³(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并在现场设置粉尘浓
度预警装置,当浓度超标时自动启动应急通风系统。
3.3.4 压差监测:设置收尘器进出口风压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设备运行阻
力,数据上传至脱氟氯窑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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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氧含量监测:设置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实时监测相关区域氧含
量,数据上传至脱氟氯窑值班室。
3.4 安全设施3.4.1 泄爆设施:设置 2 个卸爆阀(安装要求:除尘器入口前水平管道≤6m
处或除尘器入口前垂直管道≤
3m),泄爆口面积符合粉尘爆炸防爆标准且朝向安
全区域,抑制粉尘爆炸风险。
3.4.2 火花探测与消除:配置 2 套火花探测装置,正压吹送时加装火花探测
与消除装置,防止火花引发安全事故。
3.4.3 隔爆设施:进风管设 2 套隔爆阀,严禁不同建构筑物、防火分区的除
尘系统通过管道连通。
3.4.4 灭火装置:收尘器、旋风收集器(煤粉仓)及煤粉中转仓配备自动、
手动、机械应急三种启动方式的灭火装置,设置
3 个点位。
3.4.5 防静电设施:滤袋采用覆膜防静电材料,金属管道、支架及除尘器本
体防静电接地,法兰跨接,接地电阻≤
4Ω,控制柜门与箱体跨接,设计符合防
雷电规范,收尘仓区域划分为
20 区、21 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3.5 附属设备3.5.1 锁气卸料器:2 套 300*300 锁气卸料器,配备防爆电机,确保卸料
过程安全、稳定。
3.5.2 风机:1 套防爆电机驱动风机,匹配 20000m³/h 处理风量,满足除
尘系统风量需求。
3.5.3 储气罐:2 套 1m³ 容量储气罐,含检验合格安全阀,支持脉冲清灰
系统运行。
3.5.4 火花捕集器:1 套火花捕集器,进一步拦截、消除可能存在的火花,
提升系统安全性。
4. 技术参数
序号
名称
参数
一
工艺参数
设置铲车上料仓、雷蒙磨进料口、雷蒙磨本体、旋风收集器(煤粉仓)、煤粉中转仓五处收尘
点
1
工艺介质
煤粉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含尘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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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口气体温度
符合雷蒙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含尘气体温度范围
3
介质风量
20000m³/h
4
进口含尘量
符合雷蒙磨煤粉制备作业产生的粉尘浓度情况
5
出口含尘量
除尘出口颗粒物浓度≤10mg/Nm³,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的要
求,作业区呼吸性粉尘浓度
≤2.5mg/m³
6
除尘系统效率
除尘系统除尘效率≥99.9%
二
除尘器本体
除尘器安装在原有的除尘器位置上,由于除尘器面积增大,原有的地脚尺寸已经不适用。考虑
到承重的安全性,在房顶架设井字 H 型钢用于承载除尘器设备,H 型钢必须搭设在承重梁上方,
具体以供方设计为准。
1
除尘器壳体
材质:钢质阻燃防静电材料;规格适配
FBMC-480 型号,1 个
2
灰斗
数量适配除尘器本体设计,角度
≥70°,并设置振动电机,防止煤粉堆积自燃;电机及电气设备
防爆等级为 Extb ШC T100℃Db,符合《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1-2010)
3
除尘器阻力
符合设备正常运行阻力要求,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出口烟尘排放浓度
≤10mg/Nm³,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相关环保要求
5
过滤速度
0.7m/min
三
滤袋组件
1
滤袋材质
覆膜防静电针刺毡,具备超低排放
10 毫克性能
2
滤袋规格
φ163,单条长度适配除尘器设计
3
滤袋总数量
322 条,含备用滤袋(按行业常规面积配置)
4
总过滤面积
480 ㎡
5
过滤风速
0.7m/min
四
清灰系统
1
电磁脉冲阀
2",24V 防爆电磁线圈,数量 23 套
2
储气罐
1m³,2 套,含检验合格安全阀
3
清灰控制方式
PLC 控制,可实现定时、定阻或手动清灰
五
安全设施
满足《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的要求;配置防爆型锁气卸灰装置,严禁不同建构筑物、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
过管道连通。因收尘器改造,收尘能力增大,设计时,需计算现有氮气保护装置是否满足改造
后的防护能力。同时两个防火分区串到了同一个收尘管道上,不符合安全要求,设计时重新考
虑,并按规范要求设计。
1
泄爆阀
2 套,安装位置符合规范要求,泄爆口朝向安全区域
2
火花探测装置
2 套,具备灵敏探测火花功能
3
隔爆阀
2 套,适配进风管规格
4
灭火装置
1 套,具备自动、手动、机械应急三种启动方式,设置 3 个点位
5
防静电接地电阻
≤4Ω
六
电气设备
防爆安全技术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要求,电气及相关设备防爆等级 Extb ⅢC T100℃Db。项目内所有管道、法兰连接处均设置防
静电跨接线,并设置独立接地。控制单元:变频器及 PLC 控制柜安装于配电室,远离煤粉防爆
区域;电机选型:本项目所有电机均应采用 YE4 系列或更高能效等级的高效节能电机
1
电机防爆等级
Extb ⅢC T100℃Db,所有电机采用 YE4 系列或更高能效等级的高效节能电机
2
控制柜
PLC 控制柜 1 套,变频器柜(45KW)1 套,防爆等级 Extb ⅢC T100℃Db,符合相关要求
3
电缆
主电缆:3×35mm²+2×16mm²,150 米;控制电缆:
200 米,符合防爆、耐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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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范围
1.供货界面:除尘器进出口法兰、卸灰口法兰以及插板阀、锁气卸料器、振
动电机(灰斗配置)
、含配对法兰、紧固件、螺栓垫片等。供方提供完整的 FBMC-480
防爆型煤粉除尘器 1 套,包括除尘器设备本体、滤袋组件、清灰系统(电磁脉
冲阀、储气罐等)
、控制系统(PLC 控制柜、变频器柜等)
、监测系统(温度监测、
一氧化碳监测、煤粉浓度监测置换系统等)
、安全设施(泄爆阀、火花探测装置、
隔爆阀、灭火装置等)
、附属设备(风机、锁气卸料器、火花捕集器等)
、除尘钢
支架(H200*200)
、管道(φ590,70 米)
、烟囱(φ710,15 米)
、保温层等。
2.供货范围内系统的设备设计、工艺设计、设备供货及运输、卸货、安装、
调试、培训、项目验收、移交生产等,包括旧设备拆除工作。
3.包含成套设备的土建基础调整(因除尘器面积增大,原地脚尺寸不适用,
需进行相应土建改造以满足新设备承重要求)及钢结构(除尘钢支架)安装。
4.设备布置必须满足成州锌冶炼厂厂区总体布置要求,除尘器安装在原有的
除尘器位置上,房顶架设井字 H 型钢用于承载除尘器设备,H 型钢必须搭设在
承重梁上方。
5.卖方负责现场安装、现场的保温和保温材料施工,以及铲车上料点吸尘罩
(尺寸为 3000mm×2200mm×2000mm,适配 50 装载机铲斗作业,采用软帘条活
动式密封)的制作与安装。
6.公用工程界区:动力电源:电源三相 380V (±5%) 或 220V (±5%)、50Hz,
控制柜放置在配电室(远离煤粉防爆区域)
,主电源电缆及二次线、信号线由卖
方负责布线、接线,配电室动力柜由买方接线;仪表气源等其他公用工程按相关
规范及现场实际需求接入,由卖方负责相关管线的安装与调试。
7.工程设计费(含安全设计)责任约定
供方需确保安全设计内容完全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安全规范,若因安全设计
缺陷导致项目投运后出现粉尘爆炸、静电引燃等安全事故,供方需免费提供设计
修改服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供方在设计过程中,需至少组织 2 次安全设计专项论证会议,邀请需方技
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专家参与,根据论证意见优化设计方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
程设计费(含安全设计)内,不额外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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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阶段,供方需派遣专业设计人员提供不少于 3 次现场技术指导,
重点解决安全设计相关的施工疑问(如防爆接地施工、泄爆阀安装校准等)
,确
保施工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指导服务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三、设备技术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煤粉除尘器
FBMC-480
套
1
防爆设计,含防爆型仓壁
振打 2 台、防爆型料位计 2
台、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
电线电缆等
2
滤袋
φ163
条
322
超低排放 10 毫克,阻燃覆
膜防静电
3
笼骨
φ163
条
322
4
锁气卸料器
300*300
套
2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线电缆,防爆等级:ExtbШC T100℃Db,一线知名
品牌,YE4 系列或更高能效
等级的高效节能电机
5
卸爆阀
套
2
6
电磁脉冲阀
2“ 24V
套
23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防爆线圈
7
变频器柜
45KW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线电缆,防爆等级:ExtbШC T100℃Db,一线知名
品牌
8
PLC 控制柜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线电缆,防爆等级:ExtbШC T100℃Db,一线知名
品牌
9
风机
20000m³/h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线电缆,防爆等级:ExtbШC T100℃Db,一线知名
品牌,YE4 系列或更高能效
等级的高效节能电机
10
管道
φ590
米
70
含收尘罩 3000mm×2200mm
×2000mm
11
烟囱
φ710
米
15
12
除尘钢支架
H200*200
套
1
13
控制电缆
米
200
含防爆型穿线管
14
主电缆
3×35mm²+2×
16mm²
米
100
含防爆型穿线管,满足设
备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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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器仪表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含配套厂内 DCS
系统通讯接口及通讯电缆
16
储气罐
1m³
套
2
含检验合格安全阀
17
火花探测装置
套
2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
18
保温
套
1
19
温度监测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
20
一氧化碳监测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
21
灭火装
置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灭火装置,设置 3
个点位
22
火花捕集器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
23
隔爆阀
套
2
24
防静电措施
套
1
含防爆型穿线管及配套电
线电缆
25
煤粉浓度监测
置换系统
套
1
含防爆浓度监测器 6 套、防爆置换风机 8 套、防爆控制系统 1 套及配套电线
电缆等材料
26
拆除费用
项
1
旧设备拆除
27
安装费用
项
1
(含土建设备安装)
28
工程设计
项
1
含安全设计
四、供需双方职责范围
1.供方所供产品如果出现因供方设计、制造等失误造成的设备缺陷,供方应
免费对其缺陷部分进行维修、更换,若因修复不良影响使用则供方应当负责整体
更换,30 天内未能解决问题将作退货处理。
2.供方对设备的制造、供货、工厂测试、油漆、包装、运输、安装(含旧设
备拆除)和调试负责,确保设备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2018)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19)等相关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
要求。
3.供方协助需方进行调试运行和设备的现场性能测试,调试运行检测结果合
格后,将设备的检测报告(含除尘效率、排放浓度、安全性能等检测数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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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在调试过程中供方负责在现场对需方技术、维修、管理人员进行免费的维
护操作、维护保养培训,指导需方人员学会正常开机、停机程序及各项参数的调
整方法和简单故障判断及处理,确保需方人员能熟练操作设备。
4.供方负责办理设备相关的检验、认证手续(若有必要)
,确保设备符合国
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5.其余按商务合同执行。
五、设备交货
5.1 发货前准备
1.设备发货前,供方应提前 1 周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如传真、邮件等,需
加盖供方公章)通知需方,告知设备发货时间、数量、规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待需方确认同意后再发货。
2.设备发货前应确认已完成去污、清洁工作,设备内外部无灰尘、油污、金
属屑、焊渣、毛刺、纤维等异物,所有人孔、法兰口采用标准塑料法兰保护盖密
封,确保设备清洁度。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等无破损、开裂、泄漏等现象,电气
设备绝缘性能、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3.设备起吊点和吊耳应清晰标明,标明最大起吊重量、起吊位置等信息,确
保吊装安全。
4.所需资料(包括设备维护手册、安装手册、装箱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成套图纸、外形尺寸图、公用工程消耗清单、电机等外购
件资料等)应准备齐全,按本招标文件 “资料交付清单” 要求整理、包装。
5.2 包装运输
1.设备包装由供方根据产品特点(如重量、尺寸、材质、防爆要求等)选择
合适的包装方式与包装物,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包装、运输。大件设备(如除
尘器本体、风机等)采用裸装或框架式包装,做好防护措施(如防撞、防刮、防
锈等)
;小件物品(如滤袋、电磁脉冲阀、仪器仪表等)统一木箱包装,木箱内
物品必须固定牢固,无晃动、松动,木箱内放置一份装箱明细清单(注明物品名
称、规格、数量、型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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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包装外应清晰标注运输、存放注意事项提示,如 “请勿倒置”
“防潮”
“防雨”
“防晒”
“轻放”
“防爆物品” 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
3.所有设备管口、接口按标准封口,采用标准的塑料法兰保护盖或专用密封
件封口,确保无异物进入、污染设备内表面。
4.包装箱上印刷中文唛头及装运警示标志,唛头包括收货人(甘肃厂坝有色
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成州锌冶炼厂)
、品名及数量、设备位号(以需方提供的设备
位号为准)
、发货人、目的地、毛重、净重、外形尺寸等信息。
5.设备运输由供方负责,需方指定到货地点(成州锌冶炼厂指定厂区位置)
,
运费、保险费等由供方承担。供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经验丰富的运输单
位,确保设备在运输途中安全、完好,避免因运输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6.设备从供方至需方指定到货地点的装车、运输过程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供
方负责免费更换、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延误责任。设备吊装卸车由供方负
责,存放与保管由需方负责。
六、资料交付清单
要求
名称
先期确认版
最终确认版
份数
日期
份数
日期
△
设备维护手册和安装手册
2P+R
*
6P+2R
**
△
△
设备装箱单
2P+R
*
6P+2R
**
▲
△
设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2P+R
*
6P+2R
**
▲
△
设备使用、安装说明书
2P+R
*
6P+2R
**
▲
△
成套图纸
(含设备总图、部件图、电气原
理图、接线图、管道布置图、基础图等)
2P+R
*
6P+2R
**
▲
△
外形尺寸图
2P+R
*
6P+2R
**
▲
△
公用工程消耗清单(含电源、气源、水源等消
耗参数)
2P+R
*
6P+2R
**
△
电机等外购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
*
6P+2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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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合格证等
△
防爆性能检测报告(针对防爆设备及部件)
2P+R
*
6P+2R
**
△
环保性能检测报告(预测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说明除尘效率、排放浓度等)
2P+R
*
6P+2R
**
注:1)标记△的图纸、文件为必须提供的项目资料。
2)标记为*合同生效后日历日,**收到需方审查意见后日历日。
3)
“R”可复制的底图(可编辑 CAD2004 版 DWG 格式)光盘拷贝.
4)纸质版图纸需加盖供方印章,电子版图纸与纸质版图纸保证一一对应。
5)所有图纸、文交原版及一份中文标注参考版本。
七、设备性能保证与考核
1.供方保证所供货物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对设备设计、材料选择、制造、检
验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 15577-2018)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工作场所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19)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供方有责任
提供所用材料(如钢质阻燃防静电材料、覆膜防静电针刺毡等)的质量证明文件
(如材质单、合格证书等)
,并详细说明制造过程(如焊接工艺、防腐处理工艺
等)及质量保证手段(如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等)
。供方保证所供设
备在本技术协议约定的工况下达到需方所需的参数(如处理风量 20000m³/h、过
滤风速 0.7m/min、出口含尘量≤10mg/Nm³、作业区呼吸性粉尘浓度≤2.5mg/m³
等)
。
2.供方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技术是先进可靠的,且设备的生产
制造、检验等环节严格按照设计规定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不存在设
计缺陷、制造缺陷或材料缺陷,以保证设备在设计工况条件下满负荷、连续稳定
运转,设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设备成套整机质保期为设备投用运行满 12 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以
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两者以先到为准)
。在质保期内,设备因供方原因(如
设计、制造、材料、安装等)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
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如停产损失、维修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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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如发生因供方制造质量(如尺寸偏差、部件损坏、性
能不达标等)导致的问题,应由供方免费修理或更换;若因需方保管不当、安装
失误或违规操作使设备损伤,供方提供有偿服务(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所需费
用由需方承担。
5.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方设计、制造和装配方面的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
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48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
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免费改进、修理或更换有问题的部件或设备,确保设备恢
复正常运行。若供方未按约定时间响应或解决问题,需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修复,
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需方有权对供方因材料使用(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阻燃防静电材料)和
设备制造质量(如防爆性能不达标、除尘效率不足等)不合格等造成的设备损失、
生产损失、环保处罚等提出赔偿要求(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7.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供需双方应共同进行性能考核试验,考核项目包括
处理风量、除尘效率、出口含尘浓度、作业区粉尘浓度、防爆性能、设备运行阻
力、噪声等,考核标准按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考核合格后,
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文件;若考核不合格,供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考
核合格,整改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多次整改仍不合格,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供方赔偿损失。
八、售后服务
1.供方为需方提供系统且完整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及检修培训服务,培训
内容包括设备工作原理、操作流程(开机、停机、参数调整等)
、日常维护保养
方法(滤袋更换、清灰系统检查、电气设备巡检等)
、常见故障判断与处理、安
全注意事项(防爆、防静电、防火等)等。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与现场实操相
结合,培训次数不少于 2 次,确保需方的岗位人员(操作、维修、管理人员)
能够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掌握维护保养技能。培训讲师应安排有丰富经验的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资料(如培训教材、操作手册等)免费提供给需方。
2.在设备质保期内,如需方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方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等方式通知供方后,供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电话或传
真)
,明确解决方案和到达现场的时间;如问题通过远程指导无法解决,供方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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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48 小时内派售后服务人员到达设备现场(成州锌冶炼厂厂区内)解决问题,
售后服务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维修工具和备件,确保高效解决问题。在质保期内,
供方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和更换有质量问题的部件(非人为损坏)
,所需备件由供
方免费提供。
3.若配件在使用中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如滤袋正常使用未达到设计寿命、
电磁脉冲阀过早损坏等)
,且非需方违规操作或维护不当造成,供方应免费更换
同型号、同规格的合格配件,并承担更换过程中的人工、运输等费用。
4.供方终身提供低价优质的备品配件,承诺备品配件的供应价格不高于设备
正常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且在设备停产后至少 5 年内继续供应常用备品配件(如
滤袋、电磁脉冲阀、密封圈等)
,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供方应建立备品配件
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需方能够及时采购到所需配件,配件的交货周期不超过 1 个
月(特殊定制配件除外,需提前与需方协商确定交货周期)
。
5.供方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回访(质保期内每 3 个月回访 1 次,质保
期后每 6 个月回访 1 次)
,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时发现
并协助解决潜在问题。回访方式可采用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等,回访记录应整理
归档,定期提交给需方。
6.供方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档案,记录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故障处理情况、
维修保养记录、回访记录等,以便为需方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支持。如需方需要,
供方应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数据分析、维护保养建议等技术服务,协助需方优化设
备运行参数,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
九、项目工期
项目总工期为 50 天(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