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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巴马瑶族自治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加大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力度,调动企业投资热情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产业园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示期12天(*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1月14日),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办公室。
通信或当面送达地址: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81号
邮编:547500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bmgxhswj@163.com
巴马瑶族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主导产业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入驻巴马,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广西巴马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内的项目,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产业园区厂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销售。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园区厂房(粤桂协作、乡村振兴等财政资金投资部分除外),严格按照公开招拍挂程序进行出让。
(三)进入产业园区厂房的企业可以以租代购购买厂房,即当年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符合产业园区导向的项目,投资增量达到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动态资金奖励文件规定的,可逐级申报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创新型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依国家或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申请对应奖励资金。
(三)租金优惠政策:进驻产业园区厂房的企业享受6个月装修免租金期。
(四)企业迁入产业园区奖励:县内、外原有企业迁入园区的,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视同新入园企业,享受新入园企业同等待遇。
(五)对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符合自治区、河池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列入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符合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依规申请资金支持;符合县本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资金安排。
(六)承租产业园区厂房的租金收取及退出机制如下:
1.产业园区厂房租金收取标准:第一层8元/平方米/月,第二层7元/平方米/月、第三层6元/平方米/月,第四层5元/平方米/月,第五层4元/平方米/月。
2.对长期未达约定效益的企业,经评估后协商退出。
第四条 出口支持政策
(一)物流费用补贴: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物流补贴政策,对园区内年出口额较高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最高70%),降低企业成本。
(二)对到我县投资的出口企业,可协助办理申请出口退税。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协调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给予首批优惠利率贷款授信,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给予一定利率优惠。
(二)协助指导新引进的企业享受“名贸名品”等金融优惠政策办理对应业务,以及开展融资担保等相关贷款业务。
第六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七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对招工在150人以上(含150人)的新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二)加大产业园区内企业用工服务力度,人社部门对产业园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每年对园区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期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结合企业招聘节点及人才供需动态,举办两场及以上专场招聘会,助力企业吸纳适配人才,推动产业园区就业服务公平、有序开展,为产业园区企业员工以及有意愿进入产业园区企业工作的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产业园区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按照自治县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给予相应入学、入托待遇保障,确保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资源分配;对于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在符合县内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及招生入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与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一并纳入统筹安排范围,依规依程序保障其受教育权益。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专项支持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一)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具体目录以国家最新出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划定目录为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投资数额以审计报告或者购买支付相关具体发票为准;
(三)项目需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重点项目,按照财政支付的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或停止执行本扶持办法。
第十条 公平竞争保障
(一)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相关扶持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专款专用。对违反本扶持办法规定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条件的,已经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
(二)所有扶持政策、审查流程等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所在地政府网公示。
第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和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县内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企业,可按原协议执行至约定期满。
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县工业(产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程序,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园区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广西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法[2024]47号)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运营主体在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园区运营主体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自治县国有平台公司,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厂房运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制定及实施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得设置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进入园区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
(三)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须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机制;
(五)企业入驻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一定规模,有员工正常生产。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入驻:
(一)属于节能、环保、高新产业的;
(二)项目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优质项目;
(三)项目投产后两年内能上规入库的;
(四)优先安排脱贫劳动力就业的;
(五)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
产出效益高的企业入驻。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企业入驻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负责审核把关。
第八条 入驻企业向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提供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方案及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拟租赁面积、楼层等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定后,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建立手续代办制度,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代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与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签订园区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厂房使用用途、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面积。原则上以楼层为单位进行租赁。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最短为3年。企业在3年内终止合同的,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实际租用时间和面积收取租金。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提出书面续约申请,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四条 厂房租金。园区厂房租金收取标准:第一层8元/平方米/月,第二层7元/平方米/月、第三层6元/平方米/月,第四层5元/平方米/月,第五层4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条 以租代售。以租代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交易对象,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实施,购买、转让、出售园区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具体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协助企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第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前,需向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一层不低于5万元),具体金额以签订合同为准。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企业,如企业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装修改造园区厂房前,需将方案报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并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组织相关单位审
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园区厂房的维修维护:
(一)园区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使用企业负责;
(二)园区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负责;
(三)园区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企业应及时通知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维修。因企业人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引起的火灾、损坏等的,由企业依法依规负责维修或赔偿;
(四)入驻园区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水、电、气、通信等收费管理。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运营活动。利用园区厂房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置广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园区厂房内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入驻园区厂房的企业和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修订版)等相关优惠政策。园区优惠政策应公平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公示。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县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二)长期未实际开展生产运营活动的;连续停工、停产、停业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区厂房用途、结构或将园区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五)利用园区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上访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长期未达约定效益的企业,经评估后协商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