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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柏源汇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柏源汇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桐柏源汇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恒通评估[2026]001号)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柏源汇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位于桐柏县大河镇田口村,该项目建成后,年产建筑材料50万吨,其中石子年产45万吨(13石子15万吨、12石子20万吨、米石10万吨),年产石粉5万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该项目建设两条石料生产线,两条生产线配置相同,排气筒(DA001)主要收集处理1#生产车间废气;排气筒(DA002)主要收集处理2#生产车间废气。
1、废气
1#、2#生产车间废气:运行期要求在两条生产线鄂破机上料口三面设置围挡、上方设置集气罩,筛分机进行二次密闭,出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至各生产线配套的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车间配套的1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A级绩效指标有组织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粉尘:运行期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厂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区地面道路要求全部硬化处理;运行期原料库、成品库顶部应安装喷雾抑尘装置,原料输送要求密闭皮带廊道运行,车间进出口应安装自动感应门或卷帘门,非作业时应保持关闭;物料运输车辆应选用国六标准或新能源车辆,要求进出厂车辆必须经洗车平台清洗,确保车身车轮无积尘;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保持路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厂界处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运行期两条生产线水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150m3)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仅补充损耗用水;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新建车辆冲洗沉淀池(5m3)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新建化粪池(5m3)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初期雨水经收集池(150m3)沉淀后用于厂区地面洒水抑尘等综合利用。
3、噪声
运行期要求你公司加强环境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设置基础减振和安装消声装置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运行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建材厂或资源化利用;三级沉淀池污泥及车辆清洗废水沉淀池污泥经压滤后,定期由运输车辆转运至原矿山修复植被覆土回填的底层填充材料使用;废旧除尘布袋经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颗粒物≤0.9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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