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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过渡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及勘查开采许可,现将过渡期内有关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规定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即:石灰岩、白云岩、凝灰岩、砂岩、铅、锌、汞、镁、银、镉、硒、碲、金刚石、硫铁矿、水晶、矽线石、硅灰石、滑石、石棉、石膏、重晶石、方解石、玉石、含钾岩石、石英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含钾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玄武岩、大理岩、板岩、泥炭、碘、砷、地下水、矿泉水、地热、页岩、其他粘土、辉绿岩、花岗岩。含原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登记权限矿种。
二、矿业出让合同签订
探矿权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变更(续期)及采矿权的变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转移登记、变更(续期)涉及的登记合同签订事项,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一并签订。
三、采矿权变更(续期)登记
有关资料清单参照《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执行。采矿权变更(续期)登记事项因政策变动影响在矿业权到期前无法备齐《开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的,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先办理矿业权登记。
矿业权人在提交矿业权登记资料时,需参照《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一并提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针对原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核查意见中还应明确已出让的资源量及对应缴纳的出让收益。
四、有关提示
因相关审批系统正在升级维护,故过渡期暂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申请人可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窗口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按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待系统完善后将尽快实现线上申报功能。后期矿业权人再配合做好有关数据的补录工作。
本公告适用于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新《矿产资源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颁布后,以新规定的要求为准。
附件: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