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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让方):锡林郭勒盟泰恒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通会员可解锁*5091Q
乙方(受让方):锡林郭勒盟海珍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戈海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7MACGBBCF2T
鉴于:
1、甲方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红旗镇民主村馒头山村后山石灰岩矿之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开通会员可解锁*27130123309) 的合法权利人。
2、乙方委托“北京敏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双方均认可该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敏亮矿评字【2026】第001号)。该报告载明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1,701,200.00)。
现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矿业权依法转让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红旗镇民主村馒头山村后山石灰岩矿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号:C*开通会员可解锁*27130123309
矿区面积:0.1366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生产规模:20万吨/年
矿区范围由12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载明为准有效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条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
1、双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采矿权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
2、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 1,701,200.00)。该价款系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北京敏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敏亮矿评字【2026】第001号)所确定 。
3、支付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分阶段支付。
3.1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价款,计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1411400.00元)
3.2 自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转让获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计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捌百元整.(¥: 289800.00 元)。
3.3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锡林郭勒盟泰恒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账号:951*开通会员可解锁*0012779
开户行: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3.4 乙方付款账户信息:
户名:锡林郭勒盟海珍矿业有限公司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158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支行
第三条甲方(出让方)陈述、保证与义务
1、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享有合法、完整、无争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转让。该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亦未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
2、甲方保证已依法缴纳了截至转让审批基准日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税费,无任何欠缴记录。
3、甲方保证矿区范围权属清晰,与周边矿业权不存在重叠或争议。
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备齐并向有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税证明、转让申请书、本合同、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等),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一切手续。
5、在采矿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前,甲方有义务维持该采矿权的合法有效状态,并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义务。
6、甲方承诺,因转让前(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之日为界)该采矿权存在的任何瑕疵、债务、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四条乙方(受让方)陈述、保证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采矿权的资质条件,并有能力履行采矿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
2、乙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矿区地质条件、开采风险、政策环境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了解,自愿受让该采矿权。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办理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4、自采矿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作为新的采矿权人,将独立承担《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依法缴纳税费等。
5、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批、变更登记及费用承担
1、本合同项下采矿权转让,必须经太仆寺旗自然资源局或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双方应共同配合,尽快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报送全部申请材料。
3、办理转让审批及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专业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4、采矿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转让完成之日。 自该日起,乙方正式享有并承担作为该采矿权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之陈述与保证,导致转让无法获得批准,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转让价款,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陈述与保证,或未能及时提供必要文件,导致转让无法获得批准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或拒不配合办理审批手续的。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本次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采矿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其余用于报送审批及登记机关,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锡林郭勒盟泰恒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乙方(盖章):锡林郭勒盟海珍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戈 海 珍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 件 :
1、锡林郭勒盟泰恒土石方剥离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双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df
2、评估报告复印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