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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原身为民办“棠外幼儿园”,2012年建成,占地面积5305.48㎡,建筑面积3818.96㎡。*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共屏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成立,但由屏山县金沙江幼儿园代管,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才单设为有法人的公办幼儿园。幼儿园现为一所普惠性的公立幼儿园。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幼儿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幼儿园制度,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位于屏山县屏山镇聚福路146号附1号。
第三条幼儿园隶属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幼儿园面向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2—6岁健康幼儿,招生规模以规划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幼儿园办园理念为“聚福小院,让每颗童心绽放!”以“聚福”为核,汇聚温暖、关爱与成长的福气,打造充满幸福感的园所;以“童心”为本,尊重每个孩子的纯真天性,让他们在爱的滋养中,舒展、绽放。
幼儿园办园愿景为“让聚福小院成为承载孩子们幸福童年的温暖港湾”。希望幼儿园汇聚着教师对幼儿的关爱、对教育的热忱,以及家园共育的合力;每个孩子的童心都能被看见、被尊重,他们在自由探索中绽放独特光芒;每位教师都能在守护童心中实现专业成长,最终成为承载孩子们幸福童年的温暖港湾。
第六条 幼儿园育儿目标为“让孩子成为拥有“幸福力”的人”。我园以培育幼儿的“幸福力”为核心目标,致力于成为滋养幸福力的沃土。循着“认知--情感--行为”的路径,系统赋能:于认知层面,奠基积极的幸福观,让孩子理解幸福蕴于日常的探索与成长;于情感层面,丰盈其情绪感知,在安全与关爱中,体验深刻的快乐、安心与满足;于行为层面,锤炼创造幸福的能力,习得分享、感恩,并主动创造快乐。最终,培育出内心充盈、既能敏锐感知幸福,又能积极创造幸福的未来之子。
第七条幼儿园教师培养目标为“以爱育幸福儿童,以智润幸福教育,以心传幸福力量”。教师恪守育人使命,以关爱润泽童心,以专业赋能成长。在与孩子的双向奔赴中,收获成就,实现价值;以自身的积极状态,传递能量,共建充满幸福感的教育家园。
第八条
园 徽:
整体意象:远观形似“福”字,契合“聚福路幼儿园”的名称,传递出福气满满、幸福成长的美好祈愿。
通过绿芽、爱心、阳光、孩童的组合,生动诠释了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以爱为养分,以阳光为能量,滋养每一个孩子如嫩芽般茁壮成长”的教育愿景,展现出幼儿园对孩子成长的用心呵护与美好期许。园宝:
根据聚福路幼儿园的办园理念和“福”文化建设,设计的IP形象,分别代表幼儿园的男孩和女孩。在我们充满爱与温暖的幼儿园里,福宝与乐宝,是我们幼儿园‘福文化’的灵动化身,是孩子们可亲可爱的成长伙伴。他们共同诠释了‘福’的完整内涵:福宝,寓意‘福至心灵’,是内在的积淀与祥瑞;乐宝,寓意‘福由心造’,是外在的绽放与喜悦。一静一动,一承一扬,共同构成了童年最美好的幸福图景。”。
党的建设第九条 中共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支部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幼儿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幼儿园党支部以“”红心育福苗--党建引领,聚福育人,点亮童年幸福路”为党建品牌,在党的红色引领下,用爱心和智慧,培育一棵棵充满希望、承载幸福的幼苗,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幼儿园党支部既明确根本原则,确保办园方向正确,又凸显办园特色,将“福文化”作为育人载体,为孩子的童年和未来人生奠基幸福。
第十条 幼儿园党建工作机制是确保党组织在幼儿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包括组织建设,健全党组织架构,依据党员数量与工作需求设立党支部,构建完善的党建工作网络,保障党建工作有序开展;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展“三会一课”,认真组织主题党日活动,扎实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激励党员争先创优,督促整改提升;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和党建与教育教学融合机制,创建党员示范岗,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挂钩,激励党员担当作为,对表现优秀的党员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党员依规处置,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一条旗帜指引方向,党建引领发展,党支部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幼儿园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党支部书记上党课、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切实规范党内组织生活机制,引导党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推动教师强素质、提能力,引领全体教职工深学践悟,筑牢思想根基,坚定思想信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党建、行政全面工作。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办园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办园、以德立园,努力完成幼儿园的各项任务。
2.落实责任追究制,园长是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重大责任问题负主要责任,并有权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下一层级的责任。
3.定期召开园务会议,教职工会议,制定并落实全园工作计划,解决和处理园内重大事项,检查、总结、报告全园工作。每周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及时将上级主管部门的办园思想及改革动向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准确地公开各种信息。
(二)组织管理
1.负责幼儿园全面的行政工作。
2.制订幼儿园短、中、长期工作计划,及时征求教工意见,以体现管理的民主决策。在执行的过程中,能根据幼儿园发展的趋势,不断予以调整、完善,以体现工作的与时俱进。
3.加强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注重干部队伍建设,组建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积极发扬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积极进取、乐于奉献、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以“教工大会”的形式建立健全幼儿园各类工作规范和岗位细则,并进行评估考核,结予相应的奖惩。
4.负责全园人员的聘用、调配,做好每学年的班组组合安排。5.负责幼儿的招生、分班。
(三)财务工作
1.遵守财务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不做损害自身形象及幼儿园利益的事;统筹考虑幼儿园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幼儿园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教师福利的需要。
2.坚持勤俭办园,管理好园舍、设备和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3.监督财会人员规范做好收支帐、管好物品。
(四)其他工作
1.任幼儿园党支部书记,督促并指导园工会组织开展工作。
2.负责幼儿园与社区的联系与协调。
3.负责“家长学校”的组织与管理,每学期每年龄段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由行政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在党支部的引领下,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幼儿园设置行政管理组、办公室、后勤组、教研组和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管理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活动计划设置教育活动;
幼儿园的活动设置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学前教育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全面安排各年级共同性活动和班本活动。
幼儿园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交流。
第十九条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家长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幼儿管理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凡被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我园的受教育者即为我园的幼儿。
第二十三条我园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
(二)参与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在幼儿园获得公正对待和评价;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补助金等;
(五)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幼儿应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丰富教学形式与内推,促进幼儿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养提升。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注重信息技术与五大领域课程的深度融合建设并使用数字化课程资源库。依据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设置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的课程,并根据本园实际开发园本活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膳食。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幼儿给予奖励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手册,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的幼儿成长手册。
第三十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保教费、提供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后勤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活动效果;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合同教师。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膳食监督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膳食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代表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条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700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幼儿保教费、代管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统一管理。
幼儿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屏山县聚福路幼儿园教职工代表提出,经园务委员会审议,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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