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
发布时间:
2026-06-18
发布于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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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梦婷: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3号,以下简称《原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复核,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因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厦禾路776号之二204室,下称204室房屋)所在整栋楼属于统一建设,且该栋楼用地面积已按户进行分摊,且《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亦规定简易房屋属于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故你方主张储藏间4.41平方米外的剩余简易结构面积27.26平方米,不符合《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对你方提出的简易结构应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204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07205号]能够体现房产测量时已包括阳台面积,你方主张的阳台不符合《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资源规划规〔2021〕4号)规定的“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定义,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方提出的对该部分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你方提出花园部分补偿事项,不属于本次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事项,该主张不影响本府对权属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结论。

  综上,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府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厦禾路776号B幢204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3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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