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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5〕63 号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项目
编码:2501-50*开通会员可解锁*-32747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
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P5431)编制的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依据投资备案信息项目属于新建(迁建),选址于重庆
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组团 B 区(区块五)内。拟建项
目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而实施的环保搬迁。拟
建项目由 7 个子项目组成,包括:(1)年产 20 万吨铬化合物项
目;(2)50 万吨/年硫酸联产 5 万吨/年铬粉项目;(3)5000 吨
/年维生素 K3 联产 7.4 万吨/年铬绿项目;(4)特种新材料项目;
(5)20 万吨/年铬渣综合利用项目;(6)智能储运系统项目;
(7)蒸汽余热利用发电项目。其中,前六项已在重庆市潼南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最后一项已由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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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占地面积约 641.05 亩,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 1
套 20 万吨/年铬酸钠装置(折红矾钠)、1 套 5 万吨/年红矾钠装
置、1 套 1500 吨/年五氧化二钒装置、1 套 5 万吨/年氢氧化铝装
置、1 套 6 万吨/年铬酸酐装置、1 套 5 万吨/年铬粉装置、1 套 6
万吨/年冶金级铬绿装置、1 套 1 万吨/年颜料级铬绿装置、1 套 4000
吨/年铬酸铬铬绿装置、1 套 5000 吨/年维生素 K3 装置、1 套 50
万吨/年硫磺制酸装置及配套 1 台 75 吨/小时次高温次高压余热蒸
汽锅炉和 1 台 7.5 兆瓦背压式汽轮机组、1 套 1.75 万吨/年 SCR
脱硝催化剂用钛白粉装置、1 套 2000 吨/年通用型钛白粉装置、1
套 500 吨/年食品级钛白粉装置、1 套 20 万吨/年(以铬渣产铁铝
基炼钢复合材料计)铬渣综合利用装置、1 条 945 吨/年含铬废包
装桶自动清洗线和 1 条 4 吨/年含铬废塑料包装袋清洗线。
铬酸钠装置设 3 台回转窑,配套 3 台合计 10 吨/小时余热锅
炉,并搬迁现有厂区 1 台 25 吨/小时燃气锅炉至新厂区作备用锅
炉。冶金级铬绿装置副产硫酸钠 13.3 万吨/年,产品质量执行《铬
盐副产硫酸钠》(HJ/T 5560-2019)。维生素 K3 产品包括亚硫酸
氢钠甲萘醌(MSB)、亚硫酸烟酰胺甲萘醌(MNB)和亚硫酸氢
钠甲萘醌复合物(MSBC)。铬渣综合利用装置采用两种工艺对
铬渣进行综合利用,其中通过烧结球团工艺制得的产品质量执行
《铬渣产铁铝基炼钢复合材料(FA 型复合材料)》(T/CPCIF
0047-2020),通过水合肼还原工艺制得的产品质量执行《铬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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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铝基炼钢复合材料(FB 型复合材料)》(Q/MF 18-2025)。
搬迁后,老厂区铬渣全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黄水通过
罐车运输至新厂区用于生产氢氧化铝、五氧化二钒和铬盐产品。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了铬浆回收意向协议,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搬迁至重庆潼
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组团 B 区后,由重庆合才化工科技
有限公司负责修建铬浆输送管道,将铬浆输送至重庆民丰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冶金级铬绿装置作生产原料,年回收铬浆不超
过 10500 吨/年。除含铬废包装桶和含铬废塑料包装袋(HW49)
外,搬迁后新厂区对外接收处理和综合利用 HW12、HW17、HW21
等 3 个大类合计 19 小类的含铬危险废物,其中含铬废液 2000 吨
/年、含铬废渣和污泥 8000 吨/年。含铬废液利用含铬废水处理站
处理,含铬废渣和污泥进入铬酸钠装置回转窑综合利用。
项目总投资 26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 2.6 亿元,占总投资比
例 10%;劳动定员 846 人。
东区组团 B 区作为潼南高新区化工产业园的拓展区,已取
得市经济信息委同意扩区的文件(渝经信函〔2025〕232 号)。
拟建项目已取得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在东区组团 B 区同期建设的
文件(渝经信园区〔2025〕6 号)和潼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
项目选址意见的文件(潼规资选址函〔2025〕3 号)。东区组团 B
区应按照《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完成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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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作,化工园区扩区复核认定通过前项目不得投产。
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取得总铬和六价铬排放许可(排污
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许可,按要求安装重金属自动监测设施)及企
业重新申报取得排污许可前,老厂区不得排放渗滤液。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污
污分流排水体系。新厂区除钛白粉装置外,其他装置生产废水和
装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均全部回用,含铬废包装桶自动清洗线
和含铬废塑料包装袋清洗线产生的清洗废水回用于铬酸钠装置。
钛白粉装置压滤废水和装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经装置内“汽提
脱氨+曝气中和”处理后经废水排放口排放。循环冷却水系统排
水直接经废水排放口排放。脱盐水站排水中预计约 7 立方米/天
回用于铬酸酐装置,约 74 立方米/天回用于铬渣综合利用装置,
剩余约 412 立方米/天排水直接经废水排放口排放。分析化验废
水和设备地坪冲洗废水去含铬废水处理站,采用焦硫酸亚钠还原
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铬酸钠装置浸取工序。生活污水经生化池
处理后经废水排放口排放。外排废水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污染物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要求,五日生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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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量、动植物油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三级标准,水合肼应满足《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457-2025)表 3 化学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限值要求,经园区污水
管网进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DB 50/457-2025)表 2 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赖家溪河后汇入涪江。
新厂区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自
动监测设备,定期对总铬、六价铬、水合肼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
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铬、六价铬、水合肼,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
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项目实施前,老厂区含铬废水经含铬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
回用。项目实施后,老厂区铬渣填埋场渗滤液和初期雨水经含铬
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经废水排放口排放,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直接经废水排放口排放。外排废水 pH、化
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等污染物应满足《无
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间接排放限值要
求,总铬和六价铬应满足《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457-2025)表 3 化学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限值要求,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三级标准,进入重庆市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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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 步 处 理 达 《 化 工 园 区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
50/457-2012)后排入涪江。2025 年 12 月 1 日起的 24 个月后,
北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执行《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DB 50/457-2025)。老厂区废水排放口已安装流量、pH、化
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增设六价铬自动监测设备,并定
期对废水排放口总铬和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铬、六价铬进行监测。
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涪江国家湿地公园,现有排污许
可证没有总铬和六价铬的排放指标。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书面承诺:“一是在存量铬渣的综合利用工作全部
完成之前,北区污水处理厂接收铬渣填埋场渗滤液等含铬废水;
二是在民丰排放渗滤液之前完成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变更
申请、入河排污口论证修编并取得批复”。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就
潼南高新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变更以函件征求潼南区
林业局意见,潼南区林业局复函原则同意潼南高新区北区污水处
理厂入河排污口变更事项。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铬酸钠装置铬铁矿干燥
制粉废气经布袋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氨排放满
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 1 根 20 米高排
气筒排放。纯碱卸料废气经布袋除尘,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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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0 米高
排气筒排放。返渣干燥以回转窑窑头篦冷机产生的中温风和经预
热塔回收部分余热的高温烟气为热源,返渣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3 根 20 米高排气筒排放。铬
铁矿、纯碱、返渣混料废气经布袋除尘,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无
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5 米
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尾废气依次经生料预热塔预热生料、余
热锅炉回收热量,最后经“布袋除尘+低温 SCR 脱硝”处理,颗
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31573-2015),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14554-93)后经 1 根 50 米高排气筒排放。熟料湿法球
磨、浆料浸取槽、真空带式过滤机及真空泵、黄水贮罐产生的高
温水汽,经“一级水喷淋洗涤+换热降温+二级水喷淋洗涤+冷凝”
处理,铬酸雾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3 根 20 米高排气筒排放。
红矾钠装置沉钒废气经碱液喷淋洗涤处理,硫酸雾排放应满
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及修改单要求后
经 1 根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偏钒酸铵干燥、熔钒废气经“布袋
除尘+稀硫酸喷淋洗涤”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
放应满足《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及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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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
经 1 根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红矾钠流化床干燥废气经“旋风除
尘+亚硫酸钠还原液喷淋洗涤”处理,铬酸雾排放应满足《无机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0 米高
排气筒排放。
铬酸酐装置反应釜废气经板式换热器与红矾钠母液换热后
进入冷凝器进一步降温,然后与保温锅废气一并经“二级碱液喷
淋洗涤+焦亚硫酸钠还原液喷淋洗涤+一级水喷淋洗涤”处理,铬
酸雾、硫酸雾、氯化氢、氯气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铬
酸酐制片和包装废气经“一级水喷淋洗涤+焦亚硫酸钠还原液喷
淋洗涤+一级水喷淋洗涤”处理,铬酸雾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
筒排放。铬酸酐反应以天然气燃烧烟气间接供热,天然气燃烧烟
气与燃烧器助燃风经列管换热器换热后,直接经 1 根 25 米高排
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铬粉装置还原尾气经“冷凝+碱液喷淋洗涤”处理,二氧化
硫 排 放 应 满 足 《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2 米高排气筒排放。铬粉喷雾干燥废气
经“旋风除尘+水喷淋洗涤”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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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排 放 应 满 足 《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31573-2015)后经 2 根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
冶金级铬绿装置反应锅废气经“冷凝+碱液喷淋洗涤”处理,
硫 酸 雾 排 放 应 满 足 《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0 米高排气筒排放。氢氧化铬焙烧窑尾
气经“重力沉降+喷雾冷却+布袋除尘+两级碱液湿法脱硫+低温
SCR 脱硝”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
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氨排放应满足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 1 根 45 米高排气
筒排放。冶金级铬绿锤破、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颗粒物排放应
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
颜料级铬绿装置喷雾造粒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洗涤”
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46 米高排气筒排
放。颜料级铬绿装置和铬酸铬铬绿装置回转窑焙烧尾气经“重力
沉降+布袋除尘+两级维生素 K3 装置还原液喷淋洗涤+冷凝”处
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 1 根 45 米高排气筒排放。颜料
级铬绿装置和铬酸铬铬绿装置产品干燥、研磨、包装废气经布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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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25 米高排气
筒排放。
维生素 K3 装置氧化反应废气和 MNB 加成反应废气经碱液
喷淋洗涤处理,硫酸雾、二氧化硫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DB 50/148-2016)后经 1 根 23 米高排气筒排放。氧
化液过滤洗涤废气经碱液喷淋洗涤处理,硫酸雾排放应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148-2016)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MSB 加成反应废气二级冷凝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后经 1 根 23
米高排气筒排放。MSB 结晶废气经冷凝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
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后经 1
根 23 米高排气筒排放。MNB 精馏废气经冷凝处理,非甲烷总烃
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后
经 1 根 21 米高排气筒排放。产品干燥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颗
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148-2016)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硫磺制酸装置二吸塔尾气经“双氧水氧化喷淋吸收”处理,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应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后经 1 根 60 米高排气筒排放。
钛白粉装置回转窑煅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二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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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洗涤”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氨排放应满足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 1 根 20 米高排气
筒排放。产品粉碎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148-2016)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
铬渣综合利用装置烧结球团回转窑高温烟气作为铬渣和湿
球干燥热源,铬渣干燥废气和湿球干燥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
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应 满 足 《 钢 铁 烧 结 、 球 团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28662-2012)后铬渣干燥废气经 1 根 20 米高排气筒排放,湿球
干燥废气经 1 根 28 米高排气筒排放。水合肼还原反应废气经“水
喷淋洗涤”处理,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非甲烷总烃
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148-2016)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含铬废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
二氧化硫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鉴于铬酸钠装置焙烧窑处理维生素 K3 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
和精馏残液、含铬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在铬酸钠装置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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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窑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在园区规划范围
内,目前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后续也不得规划
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泵、
风机、风扫磨、空压机、凉水塔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
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新厂区项目运行产
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铬酸钠装置产生的铬渣,红矾钠装置产生
的废芒硝、维生素 K3 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精馏残液、硫磺制
酸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气治理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含铬废
水处理污泥、分析化验废物、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沾有危险化
学品的废包装物等。生产产生的铬渣全部送铬渣综合利用装置综
合利用。废芒硝自行综合利用生产元明粉和硫酸钾。目前 15 万
吨/年元明粉联产 20 万吨/年硫酸钾项目已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备案,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承诺该项目与铬钛新
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同时建成投产。
维生素 K3 装置废活性炭、精馏残液、含铬废水处理污泥送
铬酸钠装置焙烧窑综合利用。含铬废包装桶和含铬废塑料包装袋
清洗后用于铬盐产品包装,不能用于铬盐产品包装的及 SCR 脱
硝废催化剂、废触媒、分析化验废物等其他危险废物优先交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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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老厂区铬渣填埋场清理产生的
含铬废塑料包装袋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新厂区建设 1 座建筑面积约 70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
库,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 23 号)执行。
铬渣综合利用装置废气脱硫产生的石膏滤饼、脱盐水站产生
的废过滤膜、空压制氮站和 VPSA 制氧站产生的废吸附剂、循环
冷却水站产生的废过滤组件、未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外送综合利用或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
置。项目新厂区建设 1 座建筑面积约 360 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漏”等措施。生化池污泥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掏处置。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
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
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等部
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源
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生产废水、废
气治理产生废水和液体物料采用明管及专管输送,并落实管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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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防渗要求,尽量避免“跑、冒、滴、漏”现象。项目应按照《石
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工业建筑防腐
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
下水环境》(HJ 610-2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要求落实防腐防渗措施。铬酸钠装置区、红矾钠
装置区、铬酸酐装置区、铬绿装置区、铬粉装置区、含铬废水处
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铬矿原料库、芒硝中转库、铬
渣库、铬渣中转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按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
维生素 K3 装置区除干燥包装外的其他区域、钛白粉装置区的罐
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等按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危险废
物贮存库采取的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及土
壤环境跟踪监测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
取整治措施。
拟建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企
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老厂
区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的拆除
活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
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老厂区和
新厂区内部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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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落实环境风
险防范措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液体原料罐区设置围堰,涉及液体物料的装置区设置围堤,
装置厂房外设置收集沟和收集池。全厂设置 1 座有效容积不低于
4000 立方米事故池和 1 座有效容积不低于 2000 立方米初期雨水
收集池,雨水管设置雨污切换系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并定期演练。根据《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组团 B
区(区块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B 区在水碾河上设 3 个雨
水排放口,B 区设置 2 个事故池,其中 1 个有效容积 3 万立方米
事故池收集 1#和 2#雨水排放口事故废水,1 个有效容积 2 万立
方米事故池收集 3#雨水排放口事故废水,并在水碾河规划区上
游、下游各设置 1 处拦截闸坝。拟建项目可依托建成后的园区事
故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七)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措施。现有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为 230270 吨二氧化碳/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为 3.39
吨二氧化碳/万元。搬迁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 545269 吨二氧化
碳/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为 3.28 吨二氧化碳/万元,
低于《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给出的化
工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参考值 3.44 吨二氧化碳/万元。企
业应加强碳排放管理,通过实施设备、技术、工艺等节能措施改
造,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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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项目实施后,重庆民丰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铬酸
雾排放量分别为 383.3 吨/年、248.2 吨/年、403.6 吨/年、1.95 吨/
年、0.105 吨/年,其中新厂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
甲烷总烃、铬酸雾排放量分别为 321.5 吨/年、245.8 吨/年、326.3
吨/年、1.95 吨/年、0.105 吨/年,老厂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 61.8 吨/年、2.4 吨/年、77.3 吨/年。与现有
项目相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铬酸雾
排放量分别增加 208.3 吨/年、102.8 吨/年、76.8 吨/年、1.8 吨/年、
0.0924 吨/年。
项目实施后,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污染物化学需
氧量、氨氮、总铬、六价铬排放量分别为 40.20 吨/年、4.02 吨/
年、7.000 千克/年、3.5 千克/年,其中新厂区化学需氧量、氨氮
排放量分别为 33.25 吨/年、3.33 吨/年,老厂区化学需氧量、氨
氮、总铬、六价铬排放量分别为 6.95 吨/年、0.69 吨/年、7.000
千克/年、3.500 千克/年。与现有项目相比,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铬、六价铬排放量分别增加 9.45 吨/年、0.18 吨/年、7.000 千
克/年、3.500 千克/年。
潼南区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超标污染物为 PM2.5,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按两倍进行区域替
代削减,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以潼环〔2025〕133 号文明确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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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及废水污
染物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区域削减总量指标来源。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
〔2022〕17 号)要求,拟建项目已取得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调
配的重金属总量指标来源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
〔2025〕280 号)。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生效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
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7 号)要求,拟建项目应当在正式投
入生产或者运营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市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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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局备案。
五、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
南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本批复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1 日
抄送: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潼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