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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5〕52 号
重庆三峰百果园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重庆)
(项目编码:2412-50*开通会员可解锁*-10832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
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31195)
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在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青泊村重
庆三峰百果园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项目设计飞灰
处置能力 5 万吨/年(150 吨/日),年产氯化钠 1.15 万吨、氯化钾
0.5 万吨。项目通过拆除现有检修车间、调整改造现有螯合飞灰
暂存库,并利用部分预留用地,新建 1 座飞灰资源化处理车间和
1 座危化品库房,在飞灰水洗中试车间外新建 1 个容积 30 立方
米盐酸储罐,将螯合飞灰暂存库约 1247 平方米面积改作无害化
处理后的飞灰暂存区。飞灰资源化处理车间内设低温热降解处理
系统、三级逆流水洗系统、洗灰水深度处理系统、MVR 蒸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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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分盐系统、飞灰输送和贮存系统、产品暂存区等。项目回收的
产品应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接收
企业回用要求,各类产品应声明生产来源和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风 险 , 同 时 满 足 《 固 体 废 物 再 生 利 用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导 则 》
(HJ1091-2020)等要求后可作为产品外售,不得用于食品、农
业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领域。项目总投资 17300 万元,其中环
保投资 506 万元。
拟 建 项 目 是 《 危 险 废 物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2023-2025 年)》中布局的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
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
已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等手续;符合重庆市及江津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飞灰低温热降解炉废气经“布袋除尘+三级喷淋洗
涤+催化氧化脱一氧化碳+SCR 脱硝+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中一、
二级喷淋液为稀硫酸和高锰酸钾水溶液,三级喷淋液为硫化钠水
溶液。飞灰低温热降解炉废气经处理,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氨、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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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
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满
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氨排放满
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经 1 根 50 米高排
气筒排放。分析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碱液喷淋处理,硫酸
雾 、 非 甲 烷 总 烃 排 放 满 足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50/418-2016)后经 1 根 29 米高排气筒排放。飞灰三级逆流
水洗系统采用“垃圾焚烧烟气碳酸化+药剂协同处置飞灰重金属”
技术,将处理后的垃圾焚烧烟气引入密闭曝气水洗池后再通过管
道输送酸碱洗涤塔处理后返回垃圾焚烧烟气排气筒排放。原灰仓、
进料仓、中间灰仓设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飞灰吨袋机械拆袋设
备自带布袋除尘器,以上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DB50/418-2016)后,经 1 根 29 米高排气筒排放。
盐酸储罐设置酸雾吸收器。
新建飞灰资源化处理车间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
防护距离内无已有和规划的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蒸发结晶分盐系统 MVR 蒸发冷凝水回用于三级逆
流水洗系统、软水制备系统和盐酸储罐废气处理,低温热降解废
气处理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回用于三级逆流水洗系统,新增车辆
清洗废水、其他废气处理废水、软水制备废水、分析化验室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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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合计约 9 立方米/天,经现有废水处理站
处理后回用于焚烧发电厂循环冷却系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用明管和专管设
置,生产设备、浓水池等建构筑物主要采用地上式结构;采取分
区防渗措施,新建飞灰资源化处理车间及车间内设置的有效容积
330 立方米事故池、碳酸钠和硫酸钠配药池,危化品库房和盐酸
储罐区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
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并强化对现有
重点防渗区的维护管理;对垃圾焚烧主厂房现有螯合飞灰贮存库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
地面与裙脚防渗改造。依托现有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
壤环境跟踪监测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无害化处理后的飞灰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
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要求,即二噁英类含量
低于 50 纳克-毒性当量/千克,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低于《污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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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
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可溶性氯含
量不超过 2%(以不高于 1%为宜)后,作建筑材料进行资源化
综合利用。飞灰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监测应符合《固体废
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要求。
项目新增洗灰水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脱重污泥和废过滤膜,
废气处理产生的废除尘布袋、脱硝废催化剂、脱一氧化碳废催化
剂和废活性炭,废飞灰吨袋、分析化验废物、设备维修产生的废
机油等危险废物合计约 133.47 吨/年,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
质单位处置。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和废树脂、空压制
氮系统产生的废分子筛、一般废包装袋、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
物合计 7.295 吨/年,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
厂区现有 1 个面积 150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能够满足
项目实施后危险废物暂存需要。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应符合《危
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
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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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范和要求;厂区已建有效容积 1500 立方米事故池(兼初期
雨水收集池),雨水管设置有雨污切换阀,雨水排放口设有视频
监控。飞灰资源化处理车间设置有效容积 330 立方米事故池和收
集沟,盐酸储罐设置围堰。全厂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废水处理站出水口和
雨水排放口定期监测铬、铅、砷、汞、镉等重点重金属;定期开
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加强设施监管,防止非正常
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实施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0.495 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 0.102 吨/年,颗粒物排放量增
加 0.553 吨/年。指标应按照相关要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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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
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
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
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
理要求。
六、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江
津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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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
(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