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6〕2 号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 单 位 报 送 的 头 孢 生 产 线 改 造 项 目 ( 项 目 编 码 :
2408-50*开通会员可解锁*-66324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医设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7GPCN508)编制的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依据投资备案信息,项目属于改建,选址于重庆市忠县
工业园区乌杨组团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建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对 A01 车间已建成的头孢唑肟酸生产线和
头孢西丁酸生产线进行整合改造,改造后共线生产头孢西丁酸
10.92 吨/年、头孢唑肟酸 57.68 吨/年、头孢孟多酯酸 5.09 吨/年、
头孢他定二盐酸盐 35 吨/年、头孢美唑酸 10 吨/年、头孢曲松钠
粗品 53.95 吨/年、头孢呋辛酸 60.74 吨/年、头孢唑林酸 10.10 吨
/年,全部作为原料转至 A06 车间进行相应原料药生产,并保留
在建 350 吨/年头孢克洛生产线。对 A06 车间已建成的头孢西丁
钠生产线和头孢唑肟钠生产线进行整合改造,改造后共线生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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孢西丁钠 10 吨/年、头孢唑肟钠成品 60 吨/年、头孢孟多酯钠 5
吨/年、头孢他啶五水化合物 30 吨/年、头孢美唑钠 10 吨/年、头
孢曲松钠成品 100 吨/年、头孢呋辛钠 60 吨/年、头孢唑林钠 10
吨/年。依托在建 A07 溶剂回收车间 9 套精馏装置对改造后生产
线母液进行溶剂回收,主要包括:乙酸乙酯、丙酮、甲醇、正庚
烷、乙腈、二氯甲烷、四氢呋喃、碳酸二甲酯等。配套公用、辅
助、环保、储存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实施后,全厂化学原料药
总生产规模由 1355.6 吨/年减少至 1140.6 吨/年,中间体总生产规
模由 1145.728 吨/年减少至 864.448 吨/年,中间体全部用于原料
药生产。
项目总投资 14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5 万元,占总投资的
4.6%;不新增劳动定员。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污
污分流排水体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生产废水中需
在车间灭活处理的废水要根据各药物性质采取相适应的灭活工
艺,其中头孢西丁酸生产过程碱洗和盐洗分液废水采用“焦亚硫
酸钠还原+氢氧化钠中和”灭活工艺;头孢唑肟酸、头孢孟多酯
酸、头孢美唑酸、头孢呋辛酸、头孢唑林酸的工艺废水,头孢西
丁酸生产过程除碱洗和盐洗分液废水外的其他工艺废水,头孢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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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酸和头孢唑肟酸溶剂回收产生的生产废水采用“氢氧化钠中和”
灭活工艺;头孢曲松钠粗品、头孢他啶五水合物、头孢美唑钠、
头孢曲松钠、头孢呋辛钠以及头孢唑林钠的工艺废水,头孢曲松
钠和头孢曲松钠粗品溶剂回收产生的生产废水采用“双氧水氧化”
灭活工艺。一并经现有“微电解/H2O2+沉淀”处理后,再与灭活
后低浓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质检废水等低浓废水一并经
“水解酸化+厌氧+AO+MBR+臭氧氧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
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中氯离子须≤1000 毫
克/升、硫酸根离子须≤600 毫克/升,二氯甲烷应满足《化学合
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 2 标准限
值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后排入长江。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 A01、A07 生
产车间含卤素废气以及 A 地块原料罐区二的二氯甲烷和 36%盐
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在建“冷凝+碱洗+石蜡油吸附+植物药剂吸收
+活性炭纤维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氯化氢、氨、非甲烷总
烃 、 TVOC 应 满 足 《 制 药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37823-2019),二氧化硫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在建 1 根 30 米高排气筒排放。A01、A06、A07
生产车间不含卤素废气和不含卤素的原料罐区储罐呼吸废气经
现有“冷凝+碱洗+RTO+两级碱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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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TVOC 应满足《制药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臭气浓度应满足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后经现有 1 根 30 米
高排气筒排放。
现有 1#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碱洗+活性炭纤维吸附”废
气处理系统处理,非甲烷总烃、TVOC 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经现有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气以及 2#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碱洗+石蜡
油吸收+植物药剂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非
甲烷总烃、TVOC、氨和硫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37823-2019),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4554-93)后经现有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要
求采取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料投加
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
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接入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尽量选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泵排气和循环槽(罐)
排气接入废气处理系统;生产车间和溶剂回收车间废水收集池加
盖密闭,废气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原料罐区有机储罐设置氮
封;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厂界氯化氢浓度应满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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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颗粒物、非甲
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37823-2019)。
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以厂区内各车间和储
罐区外延 300 米形成的包络线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医院、学
校、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这
些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新增噪声源主
要为离心机、风机和各类泵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
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生产过程
和溶剂回收过程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精馏釜残、废脱色过
滤介质、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清洗溶剂、废活性炭、废石蜡
油、质检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按规定分类暂存,并定期交有相
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转
移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
运输部 部令第 23 号)规定执行。
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材料等属一般工业固废,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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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厂家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
工业固废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厂区固体废物暂存依托现有 1 座面积为 114.1 平方米的一般
工业固废暂存间,2 座面积分别为 570.6 平方米、120 平方米的
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
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后交环卫等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按照
“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生产废水
和液体物料采用明管和专管输送,并落实管道防腐防渗要求,尽
量避免“跑、冒、滴、漏”现象。现有项目按照《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 GB/T 50046-2018)、《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
18597-2023)等要求采取了防腐防渗措施。拟建项目依托的现有
A 地块储罐区一、危险品库、综合库房、危废贮存库、初期雨水
池和事故池、A01 生产车间、A06 生产车间、A07 溶剂回收车间
均已采取了重点防渗。动力中心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等采取了
一般防渗。危险废物贮存库采取的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企业应按照《工业企
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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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并依托厂区内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开
展自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
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依托的现有储罐区设置有围堰;依托厂区现有有效容积 2800 立
方米事故应急池(兼初期雨水池)及雨污切换系统;修订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托园区有效容积 1000 立方米和 5000 立方米
的园区事故池,厂区事故池容纳不下的事故废水可送至园区事故
池暂存并合规处置。
拟建项目作为溶剂使用的二氯甲烷已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
物清单(2023 年版)》,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
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 号)
相关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对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及管
控。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
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挥发性
有机物(VOCs)、非甲烷总烃(NMHC)预计排放量分别为
10.000、 17.295、 11.885、 109.222、 41.074 吨 /年 , 分 别 减 少
21.545、48.011、59.406、18.598、9.370 吨/年。全厂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为 84.239、8.424
吨/年,分别减少 4.018、0.402 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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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生效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
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忠
县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本批复生效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忠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6 日
抄送: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忠县生态环境局,重庆医设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