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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辐)环准〔2026〕11 号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迁建工程(Y-90 树脂微
球介入治疗部分)(项目代码:2017-50*开通会员可解锁*-012526)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审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04062)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结论及其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从
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该项目选址于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望溪路 121 号重庆
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院区,拟依托现有核医学工作场所、介入 1 室
的相关功能用房,利用现有 DSA(Ⅱ类射线装置)、SPECT/CT
(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药物 99mTc、90Y(树脂微球)开
展 90Y(树脂微球)介入治疗。项目实施后,核医学工作场所日
等效最大操作量增至 2.61×109Bq,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90Y 治疗患者住院留观区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约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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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Bq,为新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介入 1 室日等
效最大操作量约 7.50×107Bq,划为临时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
质工作场所,每次完成介入推注手术后,进行必要的清洁去污处
理,符合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开展下一轮介入手术。核医学科
(包括核医学工作场所、90Y 治疗患者住院留观区)以及介入 1
室的总建筑面积约 1144.9m2。项目总投资约 50 万元,其中环保
投资约 15 万元。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有效控制项
目对环境的电离辐射影响,确保:
(一)附加给工作人员、公众的年有效剂量分别控制在 5mSv、
0.1mSv 内。
(二)核医学工作场所、90Y 治疗患者住院留观区、介入 1
室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表面 30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 2.5
μSv/h。控制区内工作人员经常性停留的场所(人员居留因子≥
1/2)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 2.5μSv/h;手套箱距离屏蔽体外表
面 5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 25μSv/h;手套
箱、放废桶外表面 30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小于 2.5μ
Sv/h。
(三)控制区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β表面污染水平不
大于 40Bq/cm2;监督区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β表面污染
水平不大于 4Bq/cm2;工作服、手套、工作鞋β表面污染水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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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 4Bq/cm2;手、皮肤、内衣、工作袜β表面污染水平不大于
0.4Bq/cm2。
四、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
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严格按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区原则,对核
医学工作场所进行合理优化布局;机房的辐射防护屏蔽应满足辐
射防护安全要求,并符合最优化原则;合理设置通风装置,保证
机房内良好的空气,且所有进出风口、穿墙管道等处均应采取相
应的防射线泄漏措施。
(二)按有关规定对放射工作进行管理与控制,设置明显的
电离辐射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工作信号指示器,落实防止误操
作、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设施设备运行故障,强化风险防范管理。
(三)健全辐射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强化放射性药物的安全监管,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
保养制度和放射性药物使用台账管理制度等辐射安全防护管理
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使其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中产生的废水和固
体废物。按规定要求设置放射性废水收集管道和衰变池,并采取
防渗漏处理;放射性废水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总β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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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超过 10Bq/L)后方能进入污水处理站,非放射性废水达标
排放;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通风装置;固体废物按国家有关规
定分类收集、处理,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医疗废物
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
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
无证运行或不按证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
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
你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
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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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要求。
八、建设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和南岸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南
岸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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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岸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宏伟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