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年处理19万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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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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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6〕5 号

重庆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市年处理 19 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 项 目 编 码 : 2506-500111

-04-02-76892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5U5P5431)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

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在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亭组团现有厂区内建设,主要在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新增

1 条 3 吨/小时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生产线(含 1 个 5 立方米搅拌

罐和 1 个 60 立方米废液储罐),将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

车间东侧改造为占地面积 1770 平方米的丙类危险废物储库(2#)

将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改造为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

预处理车间(2#),拆除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生产线、

布袋除尘器及排气筒,并配套建设 1 套废气处理系统,其他公用、

— 2 —

辅助、储运及环保工程等依托现有。项目通过新增液态危险废物

预处理生产线,增加液态、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生产线

的生产时间等调整生产规模。项目实施后,危险废物预处理类别

不变,仍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中的 HW01~

HW09、 HW11~ HW13、 HW16~ HW17、 HW32~ HW35、

HW37~HW40、HW49~HW50 等 24 个大类、187 个小类;危

险废物预处理规模由 2 万吨/年扩大至 5 万吨/年(预处理后危险

废物包括固态危险废物 5000 吨、液态危险废物 1.5 万吨、半固

态危险废物 3 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规模由 17 万吨/

年减少至 10 万吨/年。项目总投资 600 万元,环保投资 210 万元。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

鼓励类项目,已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备案等手续,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及规划

环评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新建 2#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2#丙类危险废物

储库均密闭,负压排气经新建 1 套“碱性次氯酸钠溶液洗涤+二

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新建的 1 根 15 米高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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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排放。作为“以新带老”措施,将现有 1#、2#甲类危险废物

储库、1#丙类危险废物储库、1#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

间及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配套的 3 套废气处理系统工艺由

“氢氧化钠溶液洗涤+UV 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调整为“碱性

次氯酸钠溶液洗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 3

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

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2017 年第 22 号公告)规定的

20 毫克/立方米要求。

改造后的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产生的破碎粉尘

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颗

粒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要求。

现有化验室废气及污水处理站臭气经已建“碱洗+活性炭吸

附”工艺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硫

酸雾、氯化氢等污染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项目实施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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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外无

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物、氯化氢

等 污 染 物 满 足 重 庆 市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50/418-2016)要求。

维持企业现有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住区、

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新增车辆、工具等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

室废水和碱洗废水 1.356 立方米/天,经污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危

险废物预处理配料,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现

有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处理规模为 50 立方米/天的一

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还原+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满足《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

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双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

准(其中化学需氧量≤30 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6 毫克/升、

氨氮≤1.5 毫克/升、总磷≤0.3 毫克/升)后排入苦水河。企业污

水排污口已安装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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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用明管及专管设

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

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新建 2#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

2#丙类危险废物储库、50 立方米的废水收集池等重点污染防治

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

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依托现有 3 个地下水监控井(场地,上、

下游各布设 1 个),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

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入厂和出厂管理要求,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废物不予接收,预处理后危险废物出厂应满足经备案的

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后全厂危险废物包括磁选出

的废金属、废包装物、废铁桶、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除尘灰、废

活性炭、化验室废物、废手套、口罩、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产生

量合计约 373 吨/年,比实施前增加约 295 吨/年,依托厂内甲类

危险废物储库及丙类危险废物储库暂存,其中磁选出的废金属、

— 6 —

废包装铁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在

厂内预处理后送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项

目实施后全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除尘灰、废铁等,产生量合

计约 152.92 吨/年,比实施前减少 107 吨/年,依托厂内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暂存区暂存,定期送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

用或外卖综合利用。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

门处置。

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一般

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委

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

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

治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

范和要求;新建废水收集池地上设置,与厂区现有事故池连通;

液态危废处理车间现有围堰内新增储罐设液位监控和防静电装

置;新建丙类储库、固态/半固态预处理车间设置可燃气体、有

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厂区已建有 1 个有效容积为 1234 立方米

的事故池和 1 个有效容积为 426 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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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雨污切换阀;雨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新增总铬、总

铅、总砷、总汞、总镉、氰化物等因子进行监测;全厂进一步完

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加强设施监管,做好与工业园区的应急联

动,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修订环境风险应急

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

量为 8.718 吨/年,与实施前相比增加 4.878 吨/年;全厂废水污染

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 0.04 吨/年、0.002 吨/年,

与实施前相比未发生变化。按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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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及本市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

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

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

程评估中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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