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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6〕5 号
重庆华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市年处理 19 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 项 目 编 码 : 2506-500111
-04-02-76892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局原则同意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5U5P5431)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
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在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亭组团现有厂区内建设,主要在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新增
1 条 3 吨/小时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生产线(含 1 个 5 立方米搅拌
罐和 1 个 60 立方米废液储罐),将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
车间东侧改造为占地面积 1770 平方米的丙类危险废物储库(2#)
,
将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改造为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
预处理车间(2#),拆除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生产线、
布袋除尘器及排气筒,并配套建设 1 套废气处理系统,其他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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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储运及环保工程等依托现有。项目通过新增液态危险废物
预处理生产线,增加液态、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生产线
的生产时间等调整生产规模。项目实施后,危险废物预处理类别
不变,仍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中的 HW01~
HW09、 HW11~ HW13、 HW16~ HW17、 HW32~ HW35、
HW37~HW40、HW49~HW50 等 24 个大类、187 个小类;危
险废物预处理规模由 2 万吨/年扩大至 5 万吨/年(预处理后危险
废物包括固态危险废物 5000 吨、液态危险废物 1.5 万吨、半固
态危险废物 3 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规模由 17 万吨/
年减少至 10 万吨/年。项目总投资 600 万元,环保投资 210 万元。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
鼓励类项目,已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备案等手续,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及规划
环评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新建 2#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2#丙类危险废物
储库均密闭,负压排气经新建 1 套“碱性次氯酸钠溶液洗涤+二
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新建的 1 根 15 米高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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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排放。作为“以新带老”措施,将现有 1#、2#甲类危险废物
储库、1#丙类危险废物储库、1#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
间及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配套的 3 套废气处理系统工艺由
“氢氧化钠溶液洗涤+UV 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调整为“碱性
次氯酸钠溶液洗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 3
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
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93),颗粒物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2017 年第 22 号公告)规定的
20 毫克/立方米要求。
改造后的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预处理车间产生的破碎粉尘
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颗
粒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要求。
现有化验室废气及污水处理站臭气经已建“碱洗+活性炭吸
附”工艺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硫
酸雾、氯化氢等污染物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项目实施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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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外无
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要求,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物、氯化氢
等 污 染 物 满 足 重 庆 市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50/418-2016)要求。
维持企业现有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住区、
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新增车辆、工具等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
室废水和碱洗废水 1.356 立方米/天,经污水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危
险废物预处理配料,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现
有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处理规模为 50 立方米/天的一
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还原+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满足《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
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双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
准(其中化学需氧量≤30 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6 毫克/升、
氨氮≤1.5 毫克/升、总磷≤0.3 毫克/升)后排入苦水河。企业污
水排污口已安装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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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用明管及专管设
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
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新建 2#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
2#丙类危险废物储库、50 立方米的废水收集池等重点污染防治
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
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依托现有 3 个地下水监控井(场地,上、
下游各布设 1 个),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
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入厂和出厂管理要求,对于不符
合要求的废物不予接收,预处理后危险废物出厂应满足经备案的
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后全厂危险废物包括磁选出
的废金属、废包装物、废铁桶、固态危险废物预处理除尘灰、废
活性炭、化验室废物、废手套、口罩、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产生
量合计约 373 吨/年,比实施前增加约 295 吨/年,依托厂内甲类
危险废物储库及丙类危险废物储库暂存,其中磁选出的废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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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包装铁桶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在
厂内预处理后送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项
目实施后全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除尘灰、废铁等,产生量合
计约 152.92 吨/年,比实施前减少 107 吨/年,依托厂内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暂存区暂存,定期送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
用或外卖综合利用。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
门处置。
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要求。一般
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委
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
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
治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
范和要求;新建废水收集池地上设置,与厂区现有事故池连通;
液态危废处理车间现有围堰内新增储罐设液位监控和防静电装
置;新建丙类储库、固态/半固态预处理车间设置可燃气体、有
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厂区已建有 1 个有效容积为 1234 立方米
的事故池和 1 个有效容积为 426 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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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雨污切换阀;雨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新增总铬、总
铅、总砷、总汞、总镉、氰化物等因子进行监测;全厂进一步完
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加强设施监管,做好与工业园区的应急联
动,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修订环境风险应急
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
量为 8.718 吨/年,与实施前相比增加 4.878 吨/年;全厂废水污染
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 0.04 吨/年、0.002 吨/年,
与实施前相比未发生变化。按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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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及本市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
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
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
程评估中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