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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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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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6〕21 号

福合(重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 10 万吨环保新材料项目(项目编码:

2202-50*开通会员可解锁*-10295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医设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7GPCN508)编制的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依据投资备案信息项目属于新建,选址于重庆市南川工

业园区水江组团化工园区内。拟建项目占地面积 30 亩,建设内

容主要为 1.5 万吨/年 AKD(烷基烯酮二聚体)施胶剂生产线、1

万吨/年阳离子表面施胶剂生产线、1.5 万吨/年湿强剂生产线、3

万吨/年干强剂生产线、3 万吨/年净水剂生产线等 5 条生产线。

净水剂生产线共线生产硫酸铝和聚合氯化铝各 1.5 万吨/年,其中

0.84 万吨/年硫酸铝用于生产施胶剂、湿强剂和干强剂。

主体工程包括 1 座生产车间,生产线全部布置在该生产车间

内,并设置 1 台 160 千瓦电加热导热油炉供热。公用工程包括 1

座公用工程用房,设置 1 吨/小时电磁蒸汽发生器、1 套 29.8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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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冷水机组、20 和 50 立方米/小时 2 套循环冷却水系统、30 立

方米/小时空压制氮机组、2 套 5 立方米/小时“阳离子交换树脂+

活性炭过滤”软水制备系统和备用 150 千瓦柴油发电机组及千瓦

UPS 备用电源等。辅助工程主要包括 1 座综合用房,主要功能为

办公、值班、质检、生产控制和消防控制等。储运工程主要包括

2 座库房和 1 个储罐区,库房一分区贮存甲类化学品原料,库房

二分区贮存产品和其他原辅材料,储罐区设置 50 立方米 98%浓

硫酸、30%盐酸、50%丙烯酰胺各 1 个,18 立方米环氧氯丙烷 1

个。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

存库、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其中

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在库房一,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设置在库房

二。

项目总投资 9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05 万元,占总投资

的 3.21%;劳动定员 20 人。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情形,南川

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已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污

污分流排水体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拟建项目无生产工

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包括地坪清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

废水、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纯化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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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纯化水系统排水、蒸汽发生器排水直接经废水总排口排放;其他

废水和初期雨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水解酸化+A/O+沉淀”

处理后,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

油类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及修改单要求,苯乙烯、环氧氯丙烷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后经废水总

排口排放。外排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 2#污水处理厂进

一 步 处 理 达 到 《 化 工 园 区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

50/457-2012)要求后排入鱼泉河。2027 年 12 月 1 日后,2#污水

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执行《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457-2025)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净水剂生产线

含硫酸雾和盐酸雾的工艺废气,以及储罐区硫酸储罐、盐酸储罐

呼吸废气经碱吸收处理达标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

氯 化 氢 排 放 应 满 足 《 无 机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要求。净水剂生产线外的生产线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工艺废气经-15℃冷凝预处理,阳离子表面施胶剂生产

线、湿强剂生产线、净水剂生产线拆包、投料等含尘废气经集气

罩收集、布袋除尘预处理后,与储罐区有机物料储罐呼吸废气、

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一并经“碱吸收+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处

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酸丁酯、环氧氯丙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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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含 2024 年修改单)要求,硫酸雾排放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

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产臭单元加盖密闭,负压排气经“碱吸收+

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

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拟建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所使用的活性炭

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使用中应采购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其碘值不应低于 800 毫克/克;正常生产情况下,年更换量不得

低于环评核算的使用量。备用柴油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非道路柴油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和《非道

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等

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

括各类泵、搅拌器、制冷机组、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和备用柴

油发电机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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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生产产生

的废活性炭、废冷凝液、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质检废

液、废导热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按规定分类暂存并满足危险废物

物联网智能化管理要求,同时应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的单位优先资源化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再进行填埋等处置。项

目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除尘灰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前按

危险废物管理。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须按照《危险废物

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 23 号)

规定执行。

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材料等属一般工业固废,定期

分别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厂家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由

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拟建项目将分别设置 20 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 76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

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

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后交环卫等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源

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生产废水和液

体物料采用明管及专管输送,并落实管道防腐防渗要求,尽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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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跑、冒、滴、漏”现象。拟建项目应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

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2018)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拟建项目生产

车间、库房一、库房二、储罐区、污水处理构筑物、事故池、初

期雨水收集池等区域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公用工程用房等区域为

一般污染防治区,厂区除绿化地带以外的地面均进行硬化。危险

废物贮存库采取的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拟建项目应设置地下水监控井,

并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并定期开展自行

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

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

范措施。拟建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生产车间、库房一、库房二设置收集沟和收集池;罐

区围堰外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

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 682 立方米的事故池和有效容积不小于 160

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雨

水排出厂外的阀门关闭,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的阀门开启,事故

时事故废水能够切换进入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设置

固定排水设施,及时清理初期雨水和事故池积水,日常保持足够

容量;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不应加盖密闭。水江组团 2#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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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处理厂旁设有一座有效容积 5500 立方米的事故池,鱼泉河、

雨水沟渠设有事故闸坝,雨水管网设有雨污切换阀,并配套建有

相应的事故水输送泵和管道。拟建项目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温室气体排放评价

环评提出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结论。拟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为 773.7 吨标准煤(当量值),已在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备案。核算拟建项目温室气体

排放总量为 3273.61 吨二氧化碳/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

放为 0.262 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量低

于《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给出的化工

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参考值 3.44 吨二氧化碳/万元。企业

应加强碳排放管理,通过实施设备、技术、工艺等节能措施改造,

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八)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废气颗粒物(PM)

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量分别为 0.189 吨/年、0.636 吨/年,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为 0.686

吨/年、0.086 吨/年。南川区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颗粒

物、非甲烷总烃总量指标应按两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南川区生

态环境局已经书面明确了项目总量指标来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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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生效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

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南

川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本批复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20 日

抄送: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

中心,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医设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