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发布时间:
2025-10-30
发布于
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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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竞价承诺函 竞价承诺函

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标的简介 转让标的简介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注册地(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孙伟军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60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6038P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风电设备制造一般经营项目:风电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与培训,生产、安装、调试、修理、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90
克什克腾旗金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00 -228.01 -224.7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020.77 0.002 3020.77
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通会员可解锁*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00 -45.27 -45.27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975.57 0.06 2975.50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一层1026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孟大为 成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117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17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7L 经营规模 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9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9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76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转让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转让底价 2,4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4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交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基础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基础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其他披露内容以及全部披露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现有股东之间的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会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同意,除转让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核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4)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标的企业全部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以现状交易,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更或终止。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事项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正在变更或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7)知悉并同意本方在成为受让方后,配合划款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动态报价(1)自由报价期为7个工作日(2)限时报价周期为480秒(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注: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限时报价周期应不少于2分钟(即120秒)。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附件: 产权交易合同(克旗)--范本.doc , 9.1 动态报价实施方案--克旗.docx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竞价承诺函

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25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当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 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 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 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 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 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一层1026室

法定代表人: 孟大为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10112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7L;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90%股权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通会员可解锁*6038P;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或:乙方为依据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90%股权(下称“转让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即乙方。

1.3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

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本次转让,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4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9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

1.10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1.11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所需变更登记手续。

1.12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3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4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5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6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产权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90%股权。

2.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股份)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2.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9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北京中兴天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出具了以*开通会员可解锁*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兴天安评报字(2025)第0929号 《资产评估报告书》。

3.3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4标的企业依照实际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

3.5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四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5年 月 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并以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圆整〖即:人民币(小写)¥ 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6.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6.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3 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甲方或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乙方应当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承诺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4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编制的《财产及资料清单》与乙方进行交接。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所提供材料与标的企业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5 甲方应在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6.6甲乙双方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6.7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标的企业交割完成期间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 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职工安置方案

8.1标的企业的职工情况:

在职职工:1

离退休职工:0

8.2标的企业的职工由甲方依据《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负责妥善安置。

8.3 上述《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标的企业*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的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9.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9.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十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0.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0.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1.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对应部分。

11.5乙方及标的企业违反6.3条约定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改正,且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

12.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十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标的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除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情况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5.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产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此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北京京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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