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津天食国际农产品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港城大道5771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勇 |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注册资本 | 73770.491803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73770.491803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75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40.26 | ||
| 天津和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39 | ||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74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871.47 | -3617.58 | -3617.58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75995.37 | 27205.87 | 48789.50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财务报表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47.45 | -312.54 | -312.51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75193.29 | 27937.79 | 47255.49 | |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北辰区陆港四经支路1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 | 房永斌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217495.258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4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7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74%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5K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中储股份公开挂牌转让天食国际20.74%股权项目的意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天津天食国际农产品有限公司20.74%股权 |
| 转让底价 | 10,250.20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或不了解标的产权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等额部分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已完整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已全面知悉并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内容、转让标的现状及潜在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承诺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本方以未了解转让标的及其瑕疵为由放弃受让,或触发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一情形,均视为违约行为。本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风险,并同意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的补偿。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