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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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设施长效稳定发挥效益,荆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荆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围绕政策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180944228@qq.com,电话:6082204

特此公告。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荆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设施长效稳定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19号)、《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鄂农发〔2026〕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及养护,以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围绕“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确保高标准农田“建成一亩、管好一亩、见效一亩”。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负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监管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主体责任,督促乡(镇)做好运营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指导、监督,督促县级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资金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工程设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村(居)委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确定具体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内容、标准、期限、经费等内容;

(二)建立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台账,动态掌握设施运行状况;

(三)定期组织巡查,督促管护主体履行日常管护责任。

(四)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乡镇或村集体组织应依法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因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依法依规追究损毁人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具体管护主体:

(一)已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块,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作为管护主体;

(二)未流转的地块,由当地受益或使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为管护主体。

(三)跨乡(镇)、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项目区所在乡镇应建立工程设施管护台账,如实、完整记录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运营情况、管护记录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引入市场化保险等方式,对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强的设施实行专业化维护。

管护主体要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由管护主体及时处置;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协调解决,乡镇无法解决的,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解决。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所在乡镇,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一个月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主要包括田块整治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业技术推广措施及其他等。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块、田埂、护坡等。

(二)土壤改良工程主要包括土壤构型、耕作层厚度、培肥措施、耕作措施等。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堰)、拦河坝、蓄水池、机井、泵站(泵房、水泵、电机、进水池、出水池)、输水涵管、倒虹吸、渡槽、沟渠、跌水、连接井、截流排洪沟、节制闸、分水口、喷(滴)灌管道及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等。

(四)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路肩、桥涵、下田坡道、错车台、护坡、排水沟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防护林、岸坡防护设施、沟道治理设施等。

(六)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农田输电线路、变压器、开关、电表、熔断器、避雷器及相应的弱电线路设备、安全围栏、警示标志等。

(七)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主要包括监测点、监测装置、杀(驱)虫灯等。

(八)其他主要包括公示(公告)牌、标识牌等。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的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达85%以上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一)县级统筹考虑本地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

(二)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从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中列支。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五)当年项目计提管护资金使用不局限于本年度项目,可统筹用于历年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设施维修。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管护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镇、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将工程设施管护成效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护措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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