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喀什地区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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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喀什地区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与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6月26日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伽师县烟草专卖局,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零售点合理布局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伽师县人民路22号,邮政编码:844300,收件人:伽师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喀什地区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

喀什地区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伽师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将伽师县行政区域划分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现有持证户数量、烟草市场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容量,作为辖区区域内零售点设置容量上限,原则上每半年对单元格内零售点合理容量上限进行测算调整,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实现零售点总量动态平衡。

第六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网格零售点容量、网格属性等内容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政府网站途径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查询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容量和轮候名单。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社区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社区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县城区域、乡镇区域、各类集贸市场等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九条  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

1.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2.零售点位于国道、省道沿线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位于国道、省道沿线自然形成小型市场等相对较为繁华或人口流量相对较大的区域内,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且不受该区域所在的行政村容量限制;

第十条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伽师县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具体设置标准:

1.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按所属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商户数量,不足20个门面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2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在该区域内总量设置不超过10个,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2.设在车站、机场、高速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3.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工矿区等,每满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300人基础上,每增加100人(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上限不超过3个。

4.有设置项目部的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在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5.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驾校等专供内部消费且能接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日常检查的经营场所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6.具有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单一或复合功能,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街临街商铺零售点设置,每2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

7.乡镇巴扎按照该巴扎周边商铺数量设定零售点,每2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上限不超过5个,间距不得少于30米,巴扎区域零售点不受该巴扎所在的乡镇容量限制。

8.国道、省道、县道沿线每侧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名称、起始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确定。

9.社区市场单元格无法覆盖的区域、新发展区域和在社区市场单元格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区域设置最小单元格。最小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和距离可通过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10.国家或当地党委、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需要,伽师县烟草专卖局经过充分调研后确定特定区域、特殊对象的许可证设定条件(包括容量、距离等),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后公布实施。

11.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加油站、加气站附近100米的范围内没有零售点的,可以在加油站、加气站附近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距离限制。

(一)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

(二)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按所在市场单元间隔距离放宽50%执行。

(一)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退役后三年内政府未安排就业的);

(三)属于低保户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相同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3年,且近3年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同一单元格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零售点的。

(七)患有重大疾病需终身服药或其它方式治疗以及65岁以上鳏寡老人,本人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

(八)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区域

1.位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办公区域内部的。

(三)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居民楼、商用楼内公用楼梯间或公用巷道;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四)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水产、调味品、蔬菜瓜果、餐饮、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台球厅、游戏厅、洗浴中心、KTV、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非有效参照物

按照本规定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一)本规划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享受放宽政策的零售点;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三)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擅自停止经营业务(停止进货、经营场所关闭等)1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仓储的合法经营用房。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物理设施实施完全隔离,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界限清晰,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利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凝土、玻璃等材料建成墙体,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物理空间,具备对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库停车场等。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家庭成员”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六)“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十八条  间距测量规范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已持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前述场所设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出入口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不可通行设施。

第十九条  数量说明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测算区域内零售点容量时,涉及人口、门面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时,测算结果向上取整。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伽师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施行的《伽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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