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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磋商公告中: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为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效营业执照(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2具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3.3当地报刊发行局在厂内设站(班),应具备党报早报早投的能力。
3.4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非印刷企业以代理商身份参加磋商。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变更为: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为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效营业执照(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2具有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3.3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非印刷企业以代理商身份参加磋商。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其他内容不变。
无。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招标人: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人:卢飒、李喆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6195413
电子邮件:lusa@cntcitc.com.cn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2*开通会员可解锁*3525707200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