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9:29 【字体:大 中 小】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绿色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绿色升级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湖南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 |
| 建设单位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拟投资1920万元,在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江华县稀土矿内一工区和二工区建设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江华县稀土矿绿色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一工区利旧生产设施,将硫酸铵浸矿剂和碳酸氢铵除杂沉淀剂分别改为硫酸镁和碳酸氢钠,年产混合稀土氧化物850吨,服务年限4年;项目二工区将硫酸铵浸矿剂和碳酸氢铵除杂沉淀剂分别改为硫酸镁和碳酸氢钠,利旧绿色高效浸萃一体化试验线,将原有4620m³的除杂池、沉淀池、配液池等工艺池体改作车间应急调蓄池,年产混合稀土氧化物300吨,服务年限4年。同时配套完善矿区截排水系统,加密淋溶水收集管网,新建3000m³/d反渗透膜水处理设施,优化入河排污口位置。升级改造后全厂产能维持年产混合稀土氧化物2000吨不变。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矿注液孔挖掘、回填复垦及临时弃土作业须采用湿式作业。临时弃土场建成后,应立即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定期洒水抑尘,做好苫盖、边坡拦挡和导排水工作,及时进行植被恢复。2号处理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应采取密闭+水封措施;盐酸储罐采取液体石蜡密封措施,大小呼吸产生的含氯化氢废气通入碱液桶处理。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须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表6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示)控制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削减控制-过程监管预警-末端风险防控”构建水环境防控体系,确保各项水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到位。 1.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要求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设置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湘环决〔2025〕553号)要求。 2.矿区相关断面设置及水质管控要求 管控断面:于入河排污口上游10米处设置管控断面,除氨氮、总氮之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氨氮应落实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尽快达到目标值,总氮不列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硫酸盐执行800mg/L的限值标准。 监管断面:于扎头源汇入西河下游500米处设置监管断面,水质须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要求,总硬度、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指标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表1限值要求 3.各时期废水处理及排放要求 生产期,一工区和二工区镁盐原地浸矿采场产生稀土浸出液经收集后通过专管分别送入1号或2号处理车间处理,产生的沉淀上清液、压滤水回用配制浸矿剂不外排。 淋洗期,仅枯水期对已开采矿块开展清水淋洗作业,一工区和二工区镁盐已开采矿块淋洗尾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1号或2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不外排。 闭矿期,一工区和二工区镁盐已开采矿块淋溶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处理,枯水期(10月到次年3月)全部回用于1号或2号处理车间不外排,丰水期(4月-9月)浓水回用于1号或2号处理车间不外排,清水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一工区和二工区铵盐已开采区含氨氮淋溶水经收集后通过专管送入现有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和生化法处理设施处理,反渗透膜处理设施处理后浓水通过现有专管分别送至1号或2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不外排;清水及生化法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枯水期通过专管送入1号或2号处理车间处理回用配制浸矿剂不外排,丰水期通过拟建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直至管控断面氨氮稳定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落实各项管控要求与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须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须核实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处理车间及矿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管控、跟踪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严格落实“三级”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矿区分区防渗,矿区内设置环保回收井等渗流控制措施,同时设置地下水抽提系统并依据启动条件进行污染拦截,截获受污染地下水经收集后与待开采区已开采矿块淋溶水合并处理。矿区外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限值要求。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及自行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防范环境事件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八)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范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做好现有入河排污口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严格按照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占用矿区范围内涉及的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I级保护林地)。严格落实各项保护要求,优化开采方案,严控施工范围,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施工作业,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加强施工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农田区布设土壤监测点定期跟踪。运营期原地浸矿采场开采结束须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服务期满后须及时开展剩余原地浸矿采场、车间的生态恢复工作并做好管护。 |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了公众参与。 |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