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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安庆市宜秀区生态环境分局拟批准《安庆市安康鞋材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双鞋面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安庆市北部新城政务新区大楼西二楼
邮编:246052
项目名称:年产800万双鞋面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中山大道安踏工业园内7-2号厂房
建设单位:安庆市安康鞋材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安徽旭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中山大道安踏工业园内,租赁安庆市安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7-2号厂房,,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年产运动鞋鞋面800万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废气主要为1号鞋材生产线和2号鞋材生产线涂胶、晒版、雕刻、喷砂、调墨、涂水性台版胶、印刷、擦拭、烘干、热压、高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雕刻过程使用切削油产生的切削油废气和危废库产生的废气。
1号鞋材生产线的涂胶、晒版、调墨、印刷、涂水性台版胶、擦拭、烘干、热压、高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TA001)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号鞋材生产线的涂胶、晒版、调墨、印刷、涂水性台版胶、擦拭、烘干、热压、高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TA002)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雕刻废气、切削油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经喷砂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设备(TA003)进行收集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危废库产生的废气与1号鞋材生产线共用一套废气处理设施与排气筒,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后,再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表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3中限值及安徽省地方标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表3中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9-2024)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项目需设置50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制版废水、洗版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收集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安庆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安庆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废水排污口需按规范设置。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类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
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隔声作用,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噪声通过距离衰减及屏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废铝屑、废切削油、废切削油桶、废白玉钢砂子、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油性油墨桶、废溶剂桶、废水性油墨桶、废水性立体金油桶、废清洗剂包装桶、废水性台板胶包装桶、废感光胶桶、废菲林片、废网版、废模板、沉渣、沉淀池污泥、废抹布、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等。
边角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废铝屑、废切削油、废切削油桶、废白玉钢砂子、废油性油墨桶、废溶剂桶、废水性油墨桶、废水性立体金油桶、废清洗剂包装桶、废水性台板胶包装桶、废感光胶桶、废菲林片、废网版、废模板、沉渣、沉淀池污泥、废抹布、废活性炭袋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于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