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整治建筑物施工监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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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6
发布于
上海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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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整治建筑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 已由 交通运输部 水运市场函[2025]57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建设资金来自 国拨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整治建筑物工程(含横沙码头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长江口南槽水域。为适应长江口南槽航道货运需求持续增长、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分流需求、上海小洋山北作业区和罗泾港区新增的集装箱江海联运等需求,推进长江口航道体系建设,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经过前期充分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南槽二期工程”)。

南槽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标准为:满足5000吨级船舶全潮通航、1万吨级船舶满载乘潮双向通航(同向多线),兼顾2万吨级船舶乘潮通航,兼顾大型空载船舶下行乘潮通航。南槽航道总长约86km,南槽二期工程航道遵循南槽现状航道通航格局布置,中部为人工航道,两侧为自然水深航道,南槽二期工程航道设计尺度为8.0m(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下同)×400m(口内段),即在现有一期人工航道口内段(6.0m深×600m宽)的基础上,将中间400m宽建设至8.0m(两侧剩余各100m宽度范围内仍按一期航道6.0m水深运行维护)。口外段衔接利用现有一期航道口外段,利用自然水深通航,宽度保持现状1000m。

南槽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建筑物工程(九段沙护滩导流堤总长约24.0km、设计顶高程+2.0m,上海吴淞高程基准);疏浚工程(需要疏浚区段长度约36km、宽度400m、疏浚底标高-8.0m,理论最低潮面);航标及监控工程、清障工程及配套工程(横沙生产码头改造工程和工作船)等。

2.2 标段划分和招标范围

工程内容与已完成的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整治建筑物施工招标范围一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整治建筑物工程(及附属灯桩基础、监测和环保措施等)、横沙码头改造工程、清障工程、航标工程和临时工程等的施工监理。

本次招标共设3个标段。各标段具体工程内容与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整治建筑物施工标段划分一致,具体工程内容为:

I标:12+000~17+700段桶式基础半圆体堤(5.7km)、横沙码头改造工程、清障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附属灯桩基础、监测和环保措施等。

II标:17+700~23+300段半圆体混合堤(5.6km)、清障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附属灯桩基础、监测和环保措施等。

III标:0+000~12+000段袋装砂斜坡堤及超前护堤(12km)、23+300~24+000段空心方块斜坡堤及超前护堤(0.7km)、清障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附属灯桩基础、监测、环保措施、用砂专题论证等。

监理内容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等。

2.3 服务期限

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发时间为准

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二期工程建设期4.5年(含试运行期1年),其中整治建筑工程施工期2.5年;疏浚工程在整治建筑物工程开工约2年初步发挥整治功能后开工,疏浚工程施工期1.5年;试运行期1年。

整治建筑物工程计划工期实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南槽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暂按 1643 日历天计。

(1)施工期:30个月。

(2)缺陷责任期: 12个月(具体开始日期为交工验收日期,结束日期为国家竣工验收日期)。

2.4投标最高限价:

I标为1143万元、II标为1048万元、III标为1395万元。

3.投标人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2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同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员工,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

3.3 各投标人可选择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3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个标。交通运输部公告的2024年度全国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0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0 个标。

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交通运输部公告的2024年度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只能将其推荐为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该中标候选人将参加其他标段的排序,但不再被重复推荐为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按照I标、II标、III标顺序进行评标,已评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仅参与后续标段分数排序,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按分数依次递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下同)(网址: https://www.shggzy.com/进行认证、注册登记并办理CA云签章。具体办理方式及操作流程详见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交易指南-操作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60117 0000分至2026 0122 0000分登录“市交易平台”参与项目并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规定从客户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须在线上完成联合体组建,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

提交线上招标文件下载申请后请在上述时间段内每日9时~11时,13时~16时发送邮件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 zying@sois.sh.cn递交以下资料,经招标代理审核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

1) 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一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一份);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扫描件加盖公章一份)

4) 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一份)。

逾期或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与投标担保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6 2 609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两种方式均需提交):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认证证书登录 “市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完成模拟解密。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市交易平台”将拒收。

(2)现场递交: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和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送达地址及开标地点:。另需递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 7 套。(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电子版为准)

5.2 投标人递交时间以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的,“市交易平台”和招标人将拒收。

5.3 开标阶段,投标人需线上对投标文件完成解密(携带认证证书和电脑)。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shggzy.com),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务网(cjhy.mot.gov.cn)、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官方网站(www.cjkhd.com.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招标代理: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21   地 址:上海市江宁路13067号富丽大厦26

邮 编: 200003            邮 编: 200060

联 系 人: 严超            联 系 人: 张颖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212*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yanc@cjkhd.com      电子邮件: zying@sois.sh.cn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闵行支行

                  账 号: 3*开通会员可解锁*85315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类似工程解释:内河一级航道或潮汐河口航道或沿海航道整治建筑物工程、或沿海防波堤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及以上)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解释: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相关专业。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

注: /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2

注: /

附录8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如有)

注: /

1、如招标人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则将相关要求填入附录6,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如招标人拟在合同谈判期间与中标人确定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则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填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节附件七“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中,且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

2、如招标人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则将相关要求填入附录7,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如招标人拟在合同谈判期间与中标人确定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则将“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填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节附件八“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中,且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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