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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雪 法度之衡
某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猪肉、牛肉、禽肉、蔬菜、水果,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预包装)。”设置为资格要求。
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载明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采购清单载明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猪肉、牛肉、禽肉、蔬菜、水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之规定,该项目采购标的均属于食用农产品,既不属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范畴,亦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故投标人销售前述食用农产品无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亦无需办理预包装类相关备案。
该项目招标文件将前述食品经营许可或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设置为特定资格要求,明显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采购需求无关,亦与采购合同的履行无任何关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违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为资格要求:
1.餐饮服务项目: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养老院、监狱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食堂承包、托管运营、餐饮配送等服务。 2.加工食品采购项目:采购方便面、八宝粥、粮油、调味品、干杂等加工食品作为福利物资、慰问品、救灾物资、食堂食材等采购项目。此外,若采购标的仅为预包装食品(如瓶装水、包装零食、罐装食品等),可将“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预包装)。”设置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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