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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861,000.00元。服务期内,经营本项目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中超出项目预算外的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支付;除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外,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表1运营经费一览表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万元) |
1 |
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颐康中心) |
1个 |
76.25 |
2 |
村居颐康服务站 |
10个 |
|
3 |
村居颐康服务站分点 |
1个 |
|
4 |
街道居家养老管理服务 |
1项 |
6.75 |
5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1项 |
1.6 |
6 |
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
1项 |
1.5 |
表2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资助对象类型 |
服务人数(约) |
资助金额(人/元/月) |
A类 |
0 |
600 |
B类 |
4 |
400 |
C类 |
0 |
200 |
特困 |
1 |
1500 |
注:1.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均对应《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第二十六条的资助对象类型,其中A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B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C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二类资助对象;
2.全自理、全护理(失能)为散居特困人员,根据《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护理标准资助对象;
3.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实际人数和服务记录进行结算。
表3助餐配餐服务资助经费补贴
补贴类型 |
补助(元/餐) |
备注 |
运营补贴(自建厨房) |
3 |
工作日午餐和晚餐 |
运营补贴(社区长者饭堂) |
1.5 |
|
送餐补贴(重度残疾) |
4 |
|
送餐补贴(照护需求等级轻度失能) |
2 |
注:1.助餐配餐服务资助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以及《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4〕5号)相关标准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包括就餐补贴、运营补贴和送餐补贴。
2.助餐配餐定价12元/餐,供应午餐,可根据实际情况供应早餐和晚餐;
3.如市补助、区补助有变动,按最新要求落实。
4.助餐配餐服务资助费用根据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上实际人数和服务记录进行结算,助餐配餐服务提供多种不同价额的套餐,长者根据选择的套餐高于补贴金额需补差价。
表4奖补经费一览表
等级 |
颐康中心奖补经费(元/年) |
颐康站奖补经费(元/年) |
优秀 |
300000 |
30000 |
良好 |
200000 |
20000 |
合格 |
100000 |
10000 |
注:1.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
2.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黄埔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埔民〔2023〕32号)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该奖补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黄埔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奖励资金。实际服务奖励按黄埔区相关文件落实执行。
采购包1(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道。 |
付款方式 |
(1)1期:支付比例50%,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及街道居家养老管理服务费的50%; (2)2期:支付比例50%,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后,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并且全部投入运营,符合采购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的,支付剩余运营经费和街道居家养老管理服务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未达采购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比例运营经费,并终止本项目。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由采购人按月支付本项目服务经费。 注:如相关政策文件对运营经费的支付方式有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采购人每次办理支付费用前,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服务期内接受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的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由区民政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该不合格设施运营成本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
2.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1 |
价格要求 |
本项目价格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
|
★ |
2 |
报价要求 |
本项目为固定金额报价:供应商需按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861,000.00元)进行报价,但凡与最高限价金额不一致,其响应无效。 |
3 |
其他 要求 |
(1)服务对象资助经费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按照具体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服务情况,按本项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2)项目购买服务资助: 服务对象属于《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资助费用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成交供应商与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广州市为老服务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按期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3)服务奖励 成交供应商运营街道(镇)级、社区(村)级服务设施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服务奖励由采购人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规定给付。 (4)成交供应商运营街道级颐康中心、村居颐康服务站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或超出10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 |
|
★ |
4 |
其他要求 |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5 |
其他要求 |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 |
6 |
其他要求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次的预算属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投标人须无条件认可本次项目的价格定价,一旦中标,须无条件的按照本次项目的定价执行合同,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该成交供应商承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7 |
其他要求 |
供应商具备同类项目经验;充分理解本项目,掌握对同类服务类型项目工作内容,制定符合本项目需要的服务方案、人员培训方案、项目经费预算保障方案、规章制度、应急方案、增值服务等,全力配合采购人的工作推进。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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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
项 |
1 |
861,000.00 |
861,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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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内容: (1)基本服务: 结合九佛街老年人口实际情况,结合穗埔民〔2023〕32号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黄埔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颐康中心须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病床、日间托管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 (2)重点服务: ①助餐配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和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②医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社区护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 ③家政养老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在院和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④家庭养老床位:为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提供与机构养老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3)服务支撑: ①智慧养老: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远程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 ②统筹指导: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培训。 ③供需对接:设置“养老服务顾问”,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4)服务范围和对象: 为九佛街辖区范围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综合养老服务。 (5)服务形式: 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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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设施: 运营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服务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片区服务点为依托,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 服务设施一览表
参考广州市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指引、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街实际拟定服务指标,详见下表。 1.颐康中心的指标量
注:1.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2.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2.单个村居颐康服务站的指标量
注:1.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2.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3.关键指标要求
注:1.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2.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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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内容: (1)建设标准: ①颐康中心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建筑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范; ②颐康中心的服务设施总体要求: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升级改造时,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③颐康中心在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场地要求、装修设计要求、消防要求、设备配置要求、功能区配置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穗埔民〔2023〕32号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黄埔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内容: ①颐康中心的建设应根据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增强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休息区域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做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②颐康中心的建设应根据选址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长者饭堂、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除卫生间、淋浴间、办公室外,其他功能区(室)宜一区(室)多用,即可换用、兼用。并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疫情防控等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除全托外的日间照料、餐饮服务等功能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 ③根据颐康中心选址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少于13张全托床位,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日间照料床位数占比不低于10%。(设置后暂无全托需求的,可利用全托床位开展日托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床位面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1-2018)的相关规定,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6.00㎡;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设有隐私帘等保护个人隐私的分隔措施; ④颐康中心每天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村居颐康服务站开展养老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开放时间根据辖内长者需求,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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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营管理要求: 总体要求:颐康中心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为有需要的长者重点是失能、失智长者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覆盖长者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1)颐康中心开展运营服务前,成交供应商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以依法登记的有效法人资格对外挂牌运营、刻制印章、开具票据,在运营期限内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各项活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对外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2)颐康中心命名为“黄埔区九佛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区统一标识; (3)颐康中心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应使用或接入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平台数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或资助的依据; (4)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投诉流程等公开上墙,接受各级民政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5)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6)成交供应商须有效管理颐康中心综合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并与入住老人和服务老人签订相关的入住协议或服务协议,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7)成交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8)成交供应商须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预防传染病的工作机制,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9)严格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10)以享受政府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覆盖率须达到100%; (11)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设立专户,项目的各项开支收入(含享受的各类补贴等)都必须入帐,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由采购人不定期抽查; (12)成交供应商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在统一的核算帐上进行专项核算; (13)不管任何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供应商正式履行合同前,成交供应商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应与接替的供应商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14)服务期间,如市、区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运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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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绩效评估: (1)采购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进行抽查与评估; (2)成交供应商运营满须提交服务自评报告至采购人处,并由采购人递交给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依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行)》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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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要求: (1)为满足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机构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7人的专职服务人员团队。 ①为街镇级服务设施配备专职的项目负责人1名。 ②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配备不少于5名服务人员。其中康复师1名,护士或者医师1名,社工2名,养老护理员1名,全部岗位都需要持相关岗位证书上岗。 ③为1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各配备不少1人专职服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响应供应商须承诺在服务期内务必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保证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标准。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服务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 (2)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3)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4)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5)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6)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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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试行)》(穗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办〔2018〕6号)的要求执行,由街道(镇)政府与服务机构商定并进行公示。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则以最新文件指导为参考,街道实际运营情况为依据,按实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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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密要求: (1)服务机构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服务机构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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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管条款: (1)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成交供应商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3)成交供应商应能按时完成项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 (4)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并应当通过区民政部门组织的验收; (5)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各级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如有最新政策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6)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制定项目预算表并报送甲方审核,接受财政、审计、民政、街(镇)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成交供应商未经街道书面同意,不得停止或者暂停本项目,不得出现减少服务内容、变更服务场地、缩减服务场地面积或者将场地用于其他用途等行为; (8)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若因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原因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需经过街道书面审核同意后签署服务委托协议,成交供应商对第三方开展的服务负责; (9)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老年人入住服务设施或拒绝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0)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制订项目运营服务计划书并提交街道方审核; (11)成交供应商应当定期向街道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配合街道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评估; (1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三防、消防、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建立服务风险应对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有序; (13)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包括人员上下班途中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街道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成交供应商员工被街道安排参加防疫、救灾等有关应急工作,街道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4)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安全设施给予工作人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并须加强对员工的监管,若成交供应商员工有任何不当行为,引致街道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物质或名誉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5)成交供应商开展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街道级颐康中心、村居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有关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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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终止和退出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运营期届满或成交供应商提前终止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黄埔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政府,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①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成交供应商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②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④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⑤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⑦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⑧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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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公益性; (2)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3)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成交供应商须及时调整本项目工作人员工作; (5)成交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6)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7)项目实行普惠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否则成交供应商退出运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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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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