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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河村村全体村民:
为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村民自治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新一届基层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我村结合上级指导意见,拟对《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规民约》和《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民自治章程》进行修订,为更好地归纳梳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现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村民可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班时间前将相关意见以纸质形式反馈到村委会四楼,您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村修订村规民约的重要参考。期待您的建议,感谢您的参与!
河村村民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规民约
(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推进本村民主自治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现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全村范围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实行村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村党组织对所有重大事项的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本村既要提升物质文明又要提升精神文明,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五条 本村规民约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酝酿,提请村民会议通过后,既是本村实施社会管理服务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村风民俗
第六条 本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大力弘扬勤俭节约、敬老爱幼等优良传统美德,反对天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不良风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积极倡导文明办丧,净化乡村风气,助力移风易俗。村民严格遵守殡葬法规政策的规定,禁止违规土葬;村委会加强巡查,发现散葬乱葬、修建豪华墓地、旧坟违规翻新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政策宣传和劝止。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或重复违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倡导新时代社会主义文明风尚,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行为;倡导树立正确发展观,村民间相互信任、团结协作;倡导树立诚信价值观,需知人而无信,百事皆虚。
第八条 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培养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节约能源,珍惜每一度电,不浪费每一滴水,遵守“限塑”规定,力行“光盘”行动。
第九条 传承本村优秀传统文化,每年中秋前与春节前为本村敬老活动日,村委会应认真组织节日传统庆典活动,全体村民应积极参加节日庆典,营造祥和文明的节日氛围。
第十条 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本村适龄儿童享有国家法定义务教育权利,并鼓励青少年勤学上进,凡考入国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实行毕业后一次性奖励,凭毕业证到村委会领取奖励,具体奖励如下:本科毕业生5000元,研究毕业生10000元,博士毕业生20000元。
村委会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对村内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积极申请或自筹资金对村内幼儿园设施设备维护。入托幼儿园的幼儿每年都享受一次免费的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倡导尊老敬老风尚,凡本村股东村民55岁(含)以上老人,享受每月300元生活慰问金(水果金);本村妇女股东每年三八妇女节每人发放200元慰问金;另外每年中秋前与春节前为本村敬老活动日,对在村任职(正职)满12年、(其他职务)满15年的退休干部每人发放2000元节日慰问金。
第十二条 弘扬慈善美德,本村在每年中秋、春节重大节日组织对民政服务对象、困难党员、优抚对象等进行慰问,如相关部门发放慰问金,我村发放同等金额的慰问金。
第三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委会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其领导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村委会成员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清正廉洁、严以律己、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大公无私、敬业爱岗,全心全意服务村民群众。
村委会成员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或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或盲目私自决策,或触及履职负面清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自觉承担责任,主动引咎辞职。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农村积极社会事务民主决策,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制定落实,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维护村民监督权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或拒不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或盲目私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自觉承担责任,主动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村民议事厅,议事厅设置功能分区,配备音像设备,按照“一事一议、分层议事”的原则充分利用议事厅开展议事协商活动。村民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参与议事协商活动,为村内重大决策事项、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推进“五社联动”,发挥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慈善资源的作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第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区、街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政府任务的完成。
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政府任务,由区、街或有关部门委托村委会负责完成。全体村民和村内各组织应自觉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委会负责本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报名、筹资、收缴、统计、核对、解释政策、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公示报销人员名单等工作。本社股东村民每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保险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应金额)由村集体承担,非股东村民全额自费参保。已在学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或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股东村民。我社将按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发放相应金额。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下属委员会。村公共卫生委员会接受上级政府和上级公共卫生健康部门工作指导,主任由村党组织书记、主任兼任,委员会成员由村“两委”组织与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党员居民骨干等酝酿协商确定,一般配5至9名,办公场所设在村委会内。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掌握本辖区内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情况并及时上报,跟进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帮办代办社会救助申请,做好调查评议、公示监督、资金追缴、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着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履行相关职责。村民发现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及时向村委会、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村委会有权对上述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委会及时向公安机关及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章 人居环境整治
第二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和履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义务,生产、生活垃圾不乱扔不积存,积极响应垃圾分类,用袋、桶等用具分类装好,放到指定地点集中清运;不向河湖塘沟池井等水体乱排乱倒生活污水和乱扔垃圾,保护水体清洁干净。
房前屋后冷巷不乱堆放杂物和生产工具,不乱倒污水,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并及时维修破损管道设施;自觉维护房舍墙面整洁,及时清除小广告、“牛皮癣”;不乱摆卖、不乱扔垃圾;不乱拉乱接电线、电话线和网络通讯线;不乱挂乱贴广告和招牌,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停水或停电并收取50-200元的处理费;不乱搭雨棚车棚等外飘设施;及时自觉清理拆除危旧建筑和残垣断壁,进行有效的示警排危;空置地盘不乱堆乱放,鼓励因地制宜打造为“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小生态板块;不进行违法建设。
本村垃圾清洁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厂企按0.6元/㎡收取,居民按0.8元/㎡收取,其中村民自住房屋可享受村民福利,返还0.4元/㎡,已签合同的厂企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本村村民应养成讲卫生、爱整洁的良好生活习惯,自觉落实人居环境“门前三包”要求,即房前屋后、自家庭院、承包土地(包括自留地、承租的湖塘沟池井等水体)由权属人或使用者负责管护,出租屋由屋主督促承租者负责周边环境管护。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对保洁不到位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第二次采取措施责令其立即整改,停水或停电并缴纳垃圾处理费1000元,如拒不执行,将从股份分红中扣除,凡进行调解后,不执行调解决定,日后到村委办理相关业务证明,村委将不予办理。属于液晶电视配件及布碎等工业垃圾的,任何人不得在本村辖区偷倒或乱堆放,违者村委会有权要求其缴纳垃圾处理费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开展环境绿化和植树活动,美化村容村貌,提倡村民义务植树,严禁乱砍滥伐和非法侵占山林行为;保护鸟类,不准在本村辖区内捕杀鸟类;村内不准办排放有毒气体、严重噪音和污染超出国家标准的厂企。
第二十七条 爱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不使用“电、炸、毒”、“蛇笼”、“大口笼”、“蚊帐网”和“蚬拖”等破坏性违法手段进行捕捞,自觉遵守休(禁)渔期规定,积极劝阻和举报上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房户施工时泥水不乱排放,渣土不乱丢弃,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要及时清洗,保证道路平整、干净;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建房户要负责及时清理,恢复道路原貌,减少对周边村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的干扰,确保文明安全施工。
建房户在道路旁装卸建筑材料杂物时,要注意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如有损坏要承担修复费用。动工建设时须有村干部现场监督,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违者按现行价赔偿,化粪池等地下设施必须在本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排水管接驳公共下水道要符合施工规范,并由村委会监督。擅自占用公共地方安装设施、梯级、道路商铺占道经营或生活粪便、餐厅油榨等未经处理直排村集体管网的,村集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村集体采取措施整改,整改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且村集体有权对其作停水停电处理。建设期间堆放建材余泥时,要用其他材料保护,不得破坏周边绿化,违者按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主体,应在镇街的监督指引下,履行日常运维管理责任。村民要自觉维护房前屋后的管渠及化粪池,自行将新、改、扩建房屋污水接入管网,规范村民排水行为,制止污水乱排乱倒。
第三十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事主立即改正、赔偿和修复,拒不改正或重复违反的,缴纳处理费1000元,违反行政或刑事相关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公共配套、农田水利及生产生活环境等设备设施,对耕地实施保护,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开展种植,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绿化、供电、通讯、排水、消防等公共设施。在镇街的指导下,村委会每年投入适当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及绿化设施等项目管养。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水费收取,因我村属二次供水,村内水管网维修、维护、人工、水损等,在东乡水厂水价基础上加收,居民1元/度、工业0.8元/度、特殊行业2元/度。如水改工程完成后,交由水务接管,直接对水务收费标准收取。村委会负责对农田水利、生产生活排污管道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努力做到将垃圾分类,不乱倒垃圾、乱堆粪土、乱泼污水、乱放柴草,将垃圾倒入指定的位置或者区域。发现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的,责令其个人负责赔偿和修复,如是蓄意破坏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应配合村委会做好禽畜散养工作,畜禽散养户要对禽畜一律实行圈养,严禁畜禽在村内随意活动;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增加土壤自我修复功能;养殖粪污处理要及时清扫外运,做到对地表水污染零容忍。对违反规定的,村委会将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村委会将强行拆除养殖棚,恢复土地原貌。
第三十三条 村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乱扔烟头”。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村民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处。口香糖和烟头(熄灭后)应处理好投放到垃圾箱内。村委会应提升村民对公共场所“乱扔乱吐”陋习现实危害的认识,适时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村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及村内车辆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村内良好交通秩序。本村实行围蔽交通和停车管理,管理如下:
(一)禁止违规围蔽在编公路设卡收费,依照规定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民主程序履行发包停车收费项目。
(二)本村村民和祖籍是本村的人员的车辆有需要的可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委会录入资料按村民待遇标准收取相应停车费。
(三)外来车辆根据自身需要可办理月保或实行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河村车辆停放费用标准》收取相应停车费。
(四)车辆按照村规划好的位置停放,不可以用任何物品霸占规划好的停车位,先到先停,有序停放。
停车人遵照缴费收费规定,确实缴费,不得逃费,逃费车辆除缴清所欠费用并缴付400-1000元处理费。
(五)严禁在道路乱停乱放车辆,阻碍村内交通,如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要负全部责任。违规停放的,村委会有权进行锁车并收取200元处理费,如不接受处理,可选择现场教育并抄写河村村规民约五次。
(六)停车场所有收益纳入专项分配,如发现有霸占车位(私自落地锁、用摩托车或单车等物品放在停车位上)情况,屡教不改,不服从处理的股东村民,取消车场收益分配,其他人员取消该车辆月保。
(七)牌坊口关卡实行自动开启,如遇到突发情况无录入资料的车辆要出入时可联系村车管组起杆出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力更新、勤俭办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集体财务状况,保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维护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本村实行“村(社)财务镇街代管”制度,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村、队两级的财务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本街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代管,村集体不单独设立会计、出纳,仅保留报账员,股份社、村委会及其他村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账户统一由结算中心代管,并对接区财务监控平台。
结算中心财务人员实行交叉任职、按期轮岗和回避制度。结算中心会计、出纳如属本村户籍,或与本村班子成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负责本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集体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使用存折,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白头单”入账,严禁坐支、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凡开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报销。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规范公布,公布表需经理事长、监事长及会计员签名。
第三十九条 股份社的银行账户必须在本镇街银行网点开 设,每个股份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 用结算账户,股份社和村委会账户总数(包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4 个。实行财务工作委托代管后,股份社(含生产队)、村委会及其他村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账户都由结算中心代管,对接区财务监控平台。
第六章 社会治安管理及人民调解
第四十条 全体村民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扫黑除恶”浓厚的宣传氛围,切实提升本村社会治安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若发现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全体村民不得成立和参加各类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如有发现报公安机关处理。打击制假贩假,及时举报本村制假窝点;对知情不报并提供庇护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民应配合和支持“扫黄打非”,增强拒绝黄色低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盗版音像制品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禁止在村内传播、发布、销售、制作涉黄涉非内容,禁止在村内开设涉黄场所。村委会加强村内监管,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村民举报与涉黄涉非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按规定落实奖励。凡村民参与涉黄涉非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本村股份固化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村民参与禁毒斗争,将禁毒作为应尽的义务,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发现贩毒、吸毒线索和窝点要大胆举报,使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凡村民举报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按规定落实奖励。凡村民参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本村股份固化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村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警惕和提防赌博游戏机、网络赌博等新型赌博形式,支持配合打击生产、存储、销售赌博游戏机和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村委会应当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违法犯罪。凡村民举报与赌博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按规定落实奖励。凡村民参与赌博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本村股份固化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村委会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第四十六条 村委会开展社会治安群防共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辖内戒毒人员、辖内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村委会落实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处理监护人争议事项,切实担负起履行好监护督促的职责,必要时依法担任临时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传谣、拨弄是非,自觉维护本村社会秩序。
第四十九条 村民股东自违法犯罪被判刑之日起,按照本村股份固化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条 村委会应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向当地政府及司法所报送排查情况,如发生突发重大事件,即时报送情况。坚持合理、自愿、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正确调解纠纷。
第五十一条 严禁非法集会,严禁通过拉横幅、举标语、堵塞道路等偏激方式聚众维权。反对越级上访、屡诉屡访、缠诉缠访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屋主应到来穗中心或本村来穗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五十三条 出租房屋需符合安全标准,出租屋主要指定人员担任楼栋长,履行楼栋长责任,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出租屋主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一定规模以上出租房屋,要安装使用智能门禁(视频)系统。
第五十四条 出租屋主向承租人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其遵守;协助采集并向来穗中心或本村来穗服务站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告知非本市户籍承租人三个工作日内到本村来穗服务站办理居住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个人出租房屋,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第五十六条 不得向无照经营、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行为的人出租房屋。
第五十七条 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在出租屋内进行生产加工,不得私自容留不明身份人员在本村居住,为不法分子提供庇护场所,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查处。
第五十八条 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超期未检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已报废的燃气瓶,不得在浴室或厕所内违规安装和使用非平衡式热水器,出租屋内不准停放电动车,出租屋主应做好监管。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该书面报告房屋所在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八章 国土规划管理和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十条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 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六十一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巷道、耕地、鱼塘、荒地依法确认为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乱搭乱建、挖土葬坟等。村委会有义务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本村辖内范围进行土地测量以及村级权属界线的核定。
第六十二条 经审批的村庄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本村村民应遵守执行。全体村民应全力支持配合实施本村的村庄规划,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三条 村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节约用地,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在村管理辖区内,任何人或组织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建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和村集体股份社提出建设申请,并报上级部门审批,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村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应严格遵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用地四至要明确,权属要清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建房。
任何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六条 村民建房分报建、核实、产权登记三阶段。每一阶段均应按区、街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送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分工或配备专人对村民建房、核实、产权登记的流程、提交材料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十七条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区的配套文件的建设标准要求执行。
凡是村范围内的建设或房屋装修,开工前必须向村委会申报备案,屋主负责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2000元,包工头负责缴纳卫生保证金5000元,建筑垃圾堆放在村指定的地方,限期3天内清走,否则不予通水通电;建筑材料堆放在村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超过3天,如遇上级部门大检查应立即清走,否则村委会有权清走,所有费用由屋主负责。建设完工后,村委会对房屋周边环境及下水道进行检查,待验收合格并扣除相关清运费后,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霸占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霸占村集体土地后拒不归还的,一经核实,立即通报村民代表会议,取消该户股份分红及一切福利待遇和分配(含征地款),并上报上级部门给予拆除。
第六十八条 水(电)报装应严格按照区、街农村建房水(电)报装审批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村民一律不得私自安装供水(电)设备,一经发现,村委会应及时上报职能部门,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十九条 深化城市更新工作,分类分步推进更新改造,争取实现村容村貌年年有变化、五年大变化、十年焕然一新。
第七十条加强爱老敬老设施建设。本村应设置1个或多个颐康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娱乐等功能,视条件增设全托、临托等功能。结合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机会,安排颐康服务站不少于1处。在更新项目统筹连片改造的情况下,配合镇街设置镇街综合养老服务(颐康中心)。
第七十一条 村委会积极开展改造意愿表决、基础数据调查、招商引企、方案编制、集体物业清租解约、拆迁补偿安置、用地报批、信访维稳等各项工作。村干部带头示范、团结动员和带领群众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工作,扎扎实实干出改造成效。全体村民应服从村集体决策,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有阻挠拆迁、谋求不当利益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我村若旧改应制定具体约束和处置条款,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二条租赁本村物业土地的村民或其他外来人员,租赁合同到期拒不交回物业的,其租户及其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五年内一概不能参与村内所有物业或土地竞投。
第七十三条 村社组织及其他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村社建筑、行政村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无理理由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关于本村已纳入市规划的通信基站,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做好基站的投诉处理工作,会同基站权属单位做好市民的解释工作。
第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辖区内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七十五条 村委会设立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和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村民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村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第七十七条 村委会加强对村肉菜市场、辖区内小食店、商店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档主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保食品卫生合格,诚信经营抵制劣质产品。落实每月开展不定时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七十八条 村委会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的安全演练,增强村民安全意识,提升安全事故防范技能。
第七十九条 村民要共同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未经批准,禁止撩地边、烧秸秆、烧荒、沤肥、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积极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不准带火进入森林防火区,不准在森林防火区内玩火、吸烟、野炊。对儿童和特殊人群,由其家属、亲戚落实好专人看管监护,避免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十条 严格落实家庭住宅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线套管;定期更换电气线路;注意用电设备安全;严管电动自行车;确保用火安全;拆除易燃材料;紧急逃生通道畅通;推行消防安全楼长制。
各村应在出租屋、三小、三合一等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烟感报警器和简单喷啉等装置,配足灭火器、防毒面具,高楼层应设置逃生软梯等消防器材;应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足消防器材,配齐人员实力,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能及时出动处置;建立电动车集中充电棚,从源头加强管控,严防电动自行车入楼入户,降低电动车室内充电的火灾风险。
全体村民要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主动接受上门培训服务。熟悉掌握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燃放烟花爆竹、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安全常识和灭火逃生基本技能;主动参观体验消防体验点,积极参加消防公益活动。
第十章 公章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本村公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社(含其他村属经济实体)印章,严格实行审批与保管分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股份社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八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社(含其他村属经济实体)的公章应分开保管,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公章保管员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分别研究提名,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定。股份社(含其他村属经济实体)公章保管员由村班子联席会议与监委会共同研究提名,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确定。
第八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或未填写具体信息的文书上加盖公章。
第八十四条 公章必须有专门的保险柜存放。公章不得外借,公章保管员外出时由相应组织负责人指定人员临时保管,并监督做好交接手续。
公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交还公章,不得私自转交他人。有关组织应及时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新的保管员,并完成公章保管的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严格实行公章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
凡以本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股份社(含其他村属经济实体)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让、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合同,需经相关组织负责人审批外,保管员应审查有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相关民主程序及街批复,各项手续和程序齐备方可盖章。
未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对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向街管理部门反映。
第八十六条 因公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八十七条 广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全体村民自觉维护村内历史文化传统和历史文化建筑风貌。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保持和延续村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同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既要合理利用也要传承发展,将历史文化与乡村发展相融合,在建设过程中造成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及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村委会落实文物保护属地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需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八十九条 村委会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接受区文物办专职文保员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合相关工作。村民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工作。
第九十条 村民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报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十一条 村民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配合完成限期治理。
第九十二条 文物产权属村民个人或村民集体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村民或村民集体不得转让、抵押文物给外国人。文物修缮、保养、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必须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文物修缮和保养可向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补贴。村民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
第九十三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政府鼓励对文物进行活化利用,活化利用应遵守《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征兵及优抚工作
第九十四条 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征兵工作规定,号召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应征,树立参军服兵役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的意识。宣传发动本村青年参加民兵组织和各种活动。
第九十五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适龄青年公民,符合征兵条件的都有义务依据兵役法服兵役。
第九十六条 应征青年拒绝、逃避征集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按上级征兵工作规定给予处理,并停发当年股份分红。
应征入伍的青年在征兵工作期间,凡参加入伍体检、政审等相关入伍前期工作,每人每天发放200元误工补助。
第九十七条 新兵入伍后,村给予150元/月补助及一次性补助10000元地盘钱,服役期满后凭退伍证到村委会领取。在服兵役期间,本村按照政策规定协助办理其享受的优抚金及村民福利待遇。军人退伍后,从退伍当月起享受100元/月的退伍补助。
第九十八条 按上级统筹政策标准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优抚政策,优先安置退伍军人就业。
第九十九条 凡当年入伍的青年和烈属每年年终发放慰问金1000元,入伍青年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奖励的,如相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我村发放同等金额以作奖励。
第十三章 落实优化生育政策
第一百条 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民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享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和熟悉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依法管理的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村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村委会报告,并提交相关婚姻登记证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备案。
在预约结婚登记后至怀孕3个月期间,男女双方应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券;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计划怀孕时,应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券;已经怀孕的夫妻双方,应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免费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券。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村村民生育子女的,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
(一)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二)登记人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三)村民在生育子女后,应在一个月内持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向村委会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村民自报婴儿死亡的,应向村委会提供合法证明,由村委会核实并登记备案。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经发现核实属谎报的,应向村委会缴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缴纳。
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者应向村委会缴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缴纳。
第一百零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违者应向村委会缴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缴纳。
第一百零六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受到处理而未能自觉兑现的,村委会可采取在股份分配款中暂扣减等相应的措施确保兑现,具体措施按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例缴纳。
第一百零七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由村委会统一收取。月收年结,全部用于本村的计划生育事业。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按照《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一百零九条 依法生育的村民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重点病种免费产前筛查诊断,本村予以每对夫妇(股东村民)奖励金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加强本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凡在本村生活、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配合本村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施行取环手术的本村股东村民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参加妇女“两癌”筛查工作的给予发放50元/次误工补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村委会对国家、省、市有关优化生育政策法规、配套措施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可以利用公共活动室、村民活动室等,为辖内育儿家庭组织的亲子活动提供场地;不定期组织专家面向村民开展出生缺陷防控、高危妊娠、孕产妇心理健康保障、婴幼儿科学喂养、新型婚育文化等知识宣讲活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出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村委会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每季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不同程度暂扣其股份分红1000元至2000元或取消由村给予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修订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本村规民约的修改权属于村民会议,解释权属于本村委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两委”可以根据本村规民约有关规定制订单项的工作细则,但是不得与本村规民约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街道办事处有权检查本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全体村民必须遵照执行。
村规民约
爱国家 跟党走 讲规矩 守法律
集体事 勇承担 乐创业 富村庄
幸福村 共相建 治环境 美村容
讲文明 重科教 破迷信 戒赌博
讲道德 懂礼貌 助弱势 送温暖
邻里情 赛金宝 遇矛盾 肯谦让
守信用 律己严 老吾老 幼吾幼
家风美 民风淳 护稳定 保平安
破旧俗 崇新风 遵公德 扬正气
守条约 谨践行
河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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