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项目降水工程,图纸的降水工程量1440昼夜,施工实际发生1000昼夜,审计直接按实际1000昼夜计入,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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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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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项目降水工程,图纸的降水工程量1440昼夜,施工实际发生1000昼夜,审计直接按实际1000昼夜计入,这合理吗?

原创 市政造价蓝天 市政造价经验交流8091

大家好,我是市政造价蓝天,本篇谈一个是市政降水项目,这是一个很常见的争议问题,清单量远大于实际发生量。也是施工方可能遇到的大坑。因为设计图纸的降水工程量就很大。招标清单直接照抄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表,所以中标后合同清单量也很大。但实际降水发生不了那样大的一个量。并且占的合同份额还很高。

举个案例:某市政项目降水工程,图纸的降水工程量1440昼夜,施工实际发生1000昼夜,审计直接按实际1000昼夜计入,这有效吗?可能实际差额数字还要大,仅举个数字说明一下。

这个问题需要从合同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计价原则,工程计价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为依据。合同约定工程计量按图纸及规范计量工程量,必须按合同执行!

施工现场实际发生量本身不能自动转化为计价规则,除非提议建设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合同条款据实结算。这才能计价原则和合同约定完全匹配。资料才能相符和闭环。

如果审计只是单方面按实际发生扣减,合同不做修改,那相当于审计的计价程序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相矛盾的。并且很可能技术上做的资料降水也是按图纸降水量1440昼夜做的,监理工程师都签字盖章了。审计直接按实际1000昼夜计入和技术资料也是矛盾的和合同上的计价规则也是矛盾的。

审计要按实际核减的话,其实一系列相关资料都要改,要修改施工合同条款,要修改技术资料,这样才能使资料闭环一致。

所以审计发现这个问题,要预先汇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结算会议,协商处理解决方法,形成会议纪要。参建单位在书面的会议纪要签字盖章。以达到都知晓这个情况,并一致同意达成的处理意见。审计拿上这个经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才能按处理办法计入。

审计一定不要单方面行为就核减了降水工程量,结果建设单位不知晓,设计单位不知晓,监理单位不知晓。遇到影响结算结果的大额造价的核减一定要多通报。如果不通报的话或许这个问题暂时包住了,但是二审三审又暴露出来了。有些问题的暴露只是时间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即便降水工程量与原设计不符,也必须通过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转化为可计量的依据,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按实际施工状况调整工程量或单价,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执行。

审计单方降水工程量,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单位无权单方突破合同约定,不能以"实际施工状况"替代合同计价规则。

如果审计实行据实结算的原则,既要核减也要核增的,应站在一个公平合理的角度,施工现场多干的工程量也要核增的。这样才能达到平衡。但一般审计处理都是只核减不核增的。打破了平衡。其实由于定额的缺陷存在,施工的一些必须发生的某些施工工艺的工程量是计量不上的。这都得施工方垫资了。

最后介绍一本正版工具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应用指南,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由著名造价专家尹贻林、钟泉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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