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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招标咨询
点击关注,获得更多分享!【导读】本期介绍五个案例,主要关于采购程序、环境产品认证、产品经营资质、服务类价格分比例、信用记录查询、投诉资格认定等问题,现与大家分享。
0 1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可以不经过磋商环节吗?
一、案情回放
某一小学校改造项目,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磋商环节,采购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废标。
投诉事项2:磋商程序违法导致评审结果基础不合法,评审公正性无法保障。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采购需求的项目,磋商小组经与供应商磋商,最终确定采购需求和报价。这类项目,磋商是必经程序。但与一般的采购项目不同,本项目为工程类,工程项目采购人通过提供工程量清单,已经明确了采购需求,没有再与供应商进行采购需求磋商内容了,因此也只有第一次和最终报价环节。竞争性磋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磋商中确定采购需求,而不是强行走过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磋商程序严格遵循法定要求,评审过程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合规。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报价相差31万,而综合分仅差0.8分,是综合评分法下价格分、商务及技术分加权计算后的正常结果,属于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形成的客观分值差异,评审结果具有合法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相关规定也明确只公开总得分,投诉人认为评审不公仅为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磋商环节可以不要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必须有磋商这个程序,如果跳过了磋商环节,就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问题分析:
1、竞争性磋商为什么要设置磋商环节呢?
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给予所有参与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二是促进公平竞争,让采购人、磋商小组了解供应商综合实力、对采购需求方案理解情况;三是确定需求完整性。通过磋商,确定采购需求的完整性,是否进行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依据;四是实现合理报价。在需求完整、明确的情况下,通过磋商,供应商进一步了解采购人的要求,以便作出合理的报价,达到双方都能接受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或虚高报价。
2、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磋商环节需求磋商的内容如下:
1)技术细节磋商
(1)技术方案合理性: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讨论,确保技术方案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
(2)技术实施细节:针对技术方案中的关键环节和实施难点,磋商小组会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技术方案的顺利实施。
2)商务条款磋商
(1)价格与报价: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需根据采购需求和市场情况,提供合理的报价。磋商小组会就价格问题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力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水平。
(2)付款方式与期限:双方会就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商务条款进行磋商,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3)售后服务与保障:磋商小组会关注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包括服务响应时间、技术支持、系统维护等方面,确保采购项目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
3)合同草案条款磋商
(1)合同内容与条款:磋商小组会与供应商就合同草案中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磋商,包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确保合同内容与采购需求一致。
(2)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双方会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进行磋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3、上述案例观点
案例中认为工程量清单已明确,无须经过磋商环节,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即使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明确,也要经过磋商环节,这是法规赋予的要求。一个工程项目除了工程量清单外,还必须明确施工组织方案、材料进场要求、施工现场管理等。只有工程量清单,说明采购需求是不完整的。如是在评审过程中,减少了磋商环节,供应商有要求、有想法也无法与磋商小组沟通,采购人也无法知晓。
有关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0 2乒乓球桌生产企业需要经营许可资质吗?
一、案情回放
投诉事项:某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制造商信息。1. 乒乓球桌生产企业制造商A公司,该企业不具备乒乓球桌的合法生产资质,无法合法生产本项目所需乒乓球桌产品。2. 礼堂排椅、弓形办公椅、图书桌等办公家具生产企业为A公司,该企业没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投诉请求:1.依法撤销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的一标段中标结果;
2.如认定一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成立,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认定如下:
1. 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时超出经营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乒乓球桌属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以生产乒乓球桌,不需要取得特殊的生产资质,现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 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家具类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中也未列明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因此中标人未提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影响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2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0 3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备对结果投诉的资格吗?
一、案情回放
市街路节点及三馆美化亮化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E公司不具备防水开关电源的3C强制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2:F公司电线电缆3C强制认证证书已经失效。
投诉事项3:某某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我公司质疑。
投诉请求:1、取消A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2、依法对某某政府采购中心未在法定日期内回复质疑函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经核查,投诉人未通过该项目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并未参与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质疑的资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时进行书面答复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我局。
0 4政务信息系统价格评分大于10%可以吗?
一、案情回放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政务云技术服务租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 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有误,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中将价格评分权重设定为25分,远超政务信息系统服务类项目法定价格分值权重标准,虽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但在87号令施行后,财政部又出台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务信息系统服务项目”的价格比重分值设定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违反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的规定。
2.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仅标注“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规定。
3. 招标文件仅约定“签订合同后服务期三年”,未明确政务云平台交付、上线、运行的时间节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因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废标,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 5供应商信用记录可以在规定的网站以外查询吗?
一、案情回放
投诉事项: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活动中,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缺少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并否决其投标,该评审行为及相关质疑答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撤销。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被投诉人以“缺少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为由对投诉人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投标的决定,应属无效。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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