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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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1.3.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1.3.2 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1.3.3 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1.4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从事生产,产品、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对于不涉及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后5日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1.5 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5.1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1.5.2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1.5.3 生产剧毒化学品、过氧化氢的;

1.5.4 涉及硝化工艺的;

1.5.5 跨设区的市的;

1.5.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厅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6 省应急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应急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剧毒化学品、过氧化氢的以及涉及硝化工艺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1.7 市应急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应急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1.7.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1.7.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1.7.3 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和接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1.8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有评价应明确结论,最终结论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1.9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1.5、1.6、1.7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1.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1.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2.1.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2.1.4 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营业执照 (复制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2.2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2.1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2.2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2.3 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2.2.4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3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

2.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2.5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2.6 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7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具体见附件1一类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3.2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1.5、1.6、1.7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2.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3.2.2 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2.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3.3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2.3条第一款和2.4、2.5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2.4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3.4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3.6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具体见附件1二类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3.7 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情形及审查要求中三类变更情形的,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变更资料和评审意见存档备查,建设期间实施的还应纳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范围。

4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4.2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书面报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4.3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4.4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2 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验收工作组中应至少有3名该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机关专家库中的专家,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工作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5.2.1 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或设计变更情况的书面确认意见;

5.2.2 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2.3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5.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5.2.5 经专家审查过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2.6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制件)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5.2.7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2.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5.2.9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5.2.10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2.11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5.2.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5.2.13 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5.2.14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关。

5.3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5.3.1 安全审查实施机关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3.2 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同时告知许可实施机关,由许可实施机关按许可程序决定是否现场核查。

5.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5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5.6 本实施细则2.7、3.6、3.7条适用于已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6 简易程序

6.1 对于在原厂址建设,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改、扩建项目,应当申请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2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前,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见附件2,由省应急厅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就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书面征求实施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向建设单位出具简易程序适用的书面意见。

6.3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整改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评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7 安全审查规定

7.1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以满足各期装置(设施)的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项目分期方式和内容应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并有充分合理的分期理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以分期建设的名义擅自将中间产品变更为产品,或将关联装置、设施变更为独立运行的装置、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或施工图总体设计单位编制。

7.2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坚持科学、客观、求实、公正的原则,依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7.3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各阶段,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聘请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审查工作。所聘专家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特点,涵盖总图布置、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电气仪表和安全管理等专业,且不得与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建设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阶段的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协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应阶段的工作。

7.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包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其他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实施部门应当协调内部机构,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分别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7.5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的建设单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设单位。

7.6 实施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人员和专家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8 监督检查

8.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依据《办法》第六、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通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8.2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8.3 实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通报,确认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确认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的,自撤销安全审查意见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

8.5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台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8.6 各市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应急厅。

省应急厅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

9 附则

9.1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9.1.1 建设项目。是指在限定的投资、时间和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等目标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项目,即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养护、维护工程。

9.1.2 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项目。

9.1.3 改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齐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现有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

9.1.4 扩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项目;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项目。

9.1.5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埋地、地面和架空等)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9.1.6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建设项目,是指一个建设项目的装置(设施)布置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如穿越多个市、县(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9.2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原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9.3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情形及审查要求

建设项目拟对已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按照一类(即最高等级变更)、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在建项目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变相增加产品产能或更换产品。涉及到需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开展。

有关变更要求覆盖建设项目及企业在役装置全生命周期,包括在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在役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

1 一类变更

1.1 在建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

1.1.1 在建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与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1.1.2 在建项目在厂界范围内主要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的(主要指调整功能布局后影响外部防护距离、多米诺效应、重大事故后果的情况)。

1.1.3 在建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中间产物、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指整个生产线发生重大调整,如:前处理工序、反应工序及后处理工序均发生变化,增加了或者改变了各工序关键设备等)、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

1.1.4 在建项目或在役装置实施变更改造后,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的。

1.1.5 在建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1.2 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建设,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2 二类变更

2.1 除一类变更情形外,在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

2.1.1 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布局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厂区内部建构筑物、主要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外部环境的)。

2.1.2 生产装置的设备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生产装置或者生产车间内的主要设备布局调整,如:一个车间的设备分几个车间布置、多个车间设备合并在一个车间及调整上下游车间设备布局等情况)或其火灾爆炸危险等级上升的。

2.1.3 涉及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毒性气体及剧毒品生产装置的辅助工艺单元(洗涤、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蒸馏、精馏等)及溶剂回收单元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指辅助单元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仪表控制单元发生变化,溶剂回收单元工艺改变或者回收规模发展变化等。如:改变物料的流向或操作顺序等,可能会影响到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方式和风险程度;采用新的溶剂回收工艺等)。

2.1.4 国家、省有关要求实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本质安全提升改造。

2.1.5 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1.6 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或总容积增加的。

2.1.7 火炬、安全泄放系统的变更、“煤改气”的变更。

2.1.8 降低供电负荷等级的。

2.1.9 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2 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主动停止在建项目建设,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后,方可恢复建设或改造。

3 三类变更

3.1 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在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

3.1.1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等)品种或者使用量变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使用量变化)。

3.1.2 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改变设备材质、结构优化、增减安全附件等),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

3.1.3 不涉及反应单元的其他工序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发生变化,但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

3.1.4 工艺操作参数以及与安全相关的报警联锁设定值、主要逻辑关系变化超过原设计范围,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3.1.5 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3.1.6 主要建筑单体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发生变化的;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

3.1.7 废弃物处理单元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增加处理过程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除外),以及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指供电负荷、消防用水及循环水、蒸汽供应、仪表供气等发生变化,如:供电负荷等级和方式、循环用水量、仪表用气量及供气方式等发生变化等),但安全性没有降低的。

3.1.8 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者储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等级提升或火灾爆炸危险等级提升的。

3.1.9 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3.2 属于三类变更的,企业应完善变更手续,采取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4 四类变更

不属于以上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企业应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2: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危险程度、工艺路线复杂程度、安全设施设计情况和安全条件审查情况,确定以下三种类型的建设项目可以适用安全审查简易程序:一是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二是依照本实施细则2.7条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以及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三是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且设计单位不变的改、扩建项目。其中,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种类如下:

一、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改、扩建项目1000万元及以下)且采用物理混合分离等方法(不含化学反应)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1.农药加工;

2.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气雾剂生产;

3.成品油(汽油、柴油等)、燃料油调配,溶剂油加工;

4.水处理剂、助焊剂、稀释剂、清洗剂(包括除油剂、除锈剂等)、显影液、启动液、磷化液等助剂生产;

5.化学试剂和高纯物生产;

6.轻烃回收,尾气回收,溶剂回收;

7.低浓度烧碱蒸发制片碱;

8.铝粉浆的生产(不含铝粉);

9.硫磺块(粉)的生产(不含不溶性硫磺);

10.酒精生产(不含食用酒精);

11.气体分离(包括空气分离,PSA气体提纯等)。

二、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改、扩建项目500万元及以下)且化学反应条件较为温和、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12.无机盐生产;

13.无机颜料生产;

14.硫磺回收;

15.醋酸盐生产;

16.草酸生产;

17.多聚甲醛生产;

18.在役装置(设施)基本不变,通过调整工艺路线或者工艺参数新增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的。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19.加油站;

20.装置储罐(组),同一罐组内增加或者改造储罐;

21.总容量小于10000m3的石油库;

22.不包含甲、乙、丙类物质,或者折合甲、乙类液体总容量小于10000m3(液化烃总容量小于1000m3),或者甲、乙类气体总容量小于50000m3(标准状态体积)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23.总面积小于9000m2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

【折算方法:5m3丙类液体折算1m3甲、乙类液体;同时储存液体、液化气体、气体或者包含仓库(堆场)时,每类物质的储存量与其最大规定量的比值之和应当小于1。】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