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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信息平台
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南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服务、公路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海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对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审批、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招标投标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
(二)具体负责对经市县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审批、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三)处理收到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招标投标相关事项。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应纳入“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时)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招标人均应对进行存档备查。其中,对中标候选人的相
关文件资料应永久保存,非中标候选人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应不少于15 年。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和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后续履约行为。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执行清廉项目告知制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比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业主)是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不得将招标工作委托给代建等其他单位实施。
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5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依法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任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评标完成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立项或工可)或者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代建、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五)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七)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八)编制招标文件;
(九)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公开资格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十)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十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中标结果公告;
(十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前款程序第(九)项至第(十七)项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海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招标文件应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合理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的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发布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标段划分参照以下原则:
代建标段划分: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标段段落相同。如2个以上区域位置近、投资规模小、时间相近且均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可划为1个代建标段,但各项目须单独管理。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以上代建标段实施代建。
勘察设计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一般按50公里划为1个标段;其他等级公路宜整体划分为1个标段。如2个以上区域位置近、投资规模小、时间相近的项目可划为1个标段。
施工标段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土建工程一般按合同金额4~10亿元划为1个标段,路面工程一般按20~30公里划为1个标段;二级及以下公路施工标段按合同金额一般不超过4亿元为1个标段。
施工监理标段划分: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标段段落相同。同一施工标段不得分属2个以上监理标段实施监理,除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标段外,其他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标段。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对评标过程中难以查证的信息,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并载入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需要求投标人增加相应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审核把关。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前,建设单位(业主)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开展价格评审,并对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确保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目标完成项目建设。
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
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如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时,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可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机器管交通工程”平台的使用情况及数据录入要求、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施工工人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生态环保管理、违法转分包处罚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必须严格履约,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机器管交通工程”中完成录入进行报备,更换后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承诺标准。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非因死亡、重大疾病等原因更换的、报监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不一致、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未按规定完成系统录入更新、或更换后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除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依据海南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评标办法中信用评分由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30%和70%权重加权计算。
投标企业没有海南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如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有评价结果,则计算信用评分时其海南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评价结果确定;如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无评价结果,则计算信用评分时其交通运输部和海南省信用等级按注册地省级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A级;如该企业尚无交通运输部与注册地省级评价结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均按A级认定;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认定。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其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在合同履行阶段提高检查频率、列为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对象等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最高比其他单位增加1个数量的投标和中标标段,减免50%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和奖励。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设置减免25%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因行贿被处以刑罚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禁止其参与投标。
第三十五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上传环节实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实名认证机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上传投标文件时通过人脸识别进行人证比对,比对通过后方能上传投标文件。
公路工程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投标报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自觉承担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社会责任和廉洁责任,不得存在清廉项目法律责任告知书列明的行为。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行为合规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围标串标、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违反承诺者,一经查实,自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四十三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项目有关制度,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开标分两个步骤进行,可采用线下开标或线上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是指招投标活动的开标环节以电子化、远程化方式开展,投标人和相关主体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通过交易平台在线完成解密投标文件、查看开标记录、提出异议等操作的开标模式。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开启,不见面开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三)招标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设定解密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投标人代表远程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按规定进行补救和解密处理;
(六)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的内容;
(七)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八)招标人发起开标异议指令,设定异议提出时限(不少于5分钟),在线即时答复异议;
(九)异议处理完毕,投标人在线确认开标结果;
(十)视频展示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十一)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程序如下:
(一)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二)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三)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需要抽取计算评标基准价随机系数的,在拆封第二信封前,由投标人代表视频抽取。采用不见面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对于视频抽取系数如存在异议,可通过自行前往现场参与开标监督验证,如未现场监督,视为对视频抽取系数无异议。
(五)读取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六)招标人发起开标异议指令,设定异议提出时限(不少于5分钟),在线即时答复异议;
(七)异议处理完毕,投标人在线确认开标结果;
(八)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如有)。除算术计算错误或第一信封否决被纠正的情况外,评标基准价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也不因招标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未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代表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纸质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形式的,开标程序参照双信封第一信封开标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可以不派招标人代表。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等专家,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般应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打招呼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行政监督部门既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包括:专家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3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招标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五)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招标人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应当注明依据、出处和摘录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与招标文件规定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第五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并设置不超过总分5%的信用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评分,并设置不超过总分1%的信用评分,按两者得分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其中履约信誉中设置不超过总分10%的信用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财务能力、业绩、履约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其中履约信誉中设置不超过总分5%的信用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机器管招投标”施工项目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应设置2个以上随机系数。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系数。
第五十二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方法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评分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还应当包括评标价,且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五十三条 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和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充分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标人未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如派招标人代表,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并遵守回避原则。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或要求招标人协助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海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为准。除等外公路和养护工程外的公路施工招标、二级及以上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核查企业业绩及主要人员等信息(附属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不属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录入范围的除外)。三级及以下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以及其它类型公路招标待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完善后启用。启用前,仍以纸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三条 评标步骤如下:
(一)民主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听取招标人关于招标项目概况的介绍和协助评标工作内容(如有)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或由其委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信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核实;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第一信封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六)评标委员会签署有关评标工作用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供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以便招标人组织第二信封开标会议;
(七)第二信封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标报告;
(九)招标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形式检查仅限于:评标报告正文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报告正文和附表等内容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是否有修改人签名;投标报价修正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是否一致;投标文件各项评分因素得分是否符合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项外)评分一般不低于该因素满分值60%的要求,低于 60%评分的评标专家是否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7人以上时各项评分因素是否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形式检查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十)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评标工作报告及附表、附件等进行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
第六十四条 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评标的:
(一)投标人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
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统一规则全文加密,不得篡改软硬件信息。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和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三)“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如有)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如有一条及以上信息存在雷同,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与纪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IP地址相同、不同投标文件的投标联系人相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以及其他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将投标文件推送给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被认定存在围标串标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环节,将该投标文件记录并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与纪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标委员会须对系统自动评标否决投标人的情形、以及系统自动推选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等内容进行复核;如发现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系统评标出现重大偏差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复核后及时纠正,按正确的排序结果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确认无误后结束评标。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的评标结果。
(五)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及标后履约阶段应依托“机器管招标投”平台与“机器管交通工程”平台等系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并推送至“监督一张网”进行整改处置,形成工作闭环。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审查无异常或复核问题已纠正的,招标人应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奖项和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有关信息(业绩、主要人员)可由招标人根据需要予以公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确定。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起3日内,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应载明中标人名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体负责行政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资格审查报告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合法有效的支付形式。
第七十二条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合同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内容的,招标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及其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及时将谈判报告报具体负责行政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异议及投诉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
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具体负责行政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本细则中的异议。
第七十七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投标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
(三)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七十八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的证据材料;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第七十九条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符合性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照片、异议书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本细则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
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八十二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具有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作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投
诉。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做出答复并将异议记入开标会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项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外出实地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八十七条 异议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做好异议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九十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十一条 投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九十二条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
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十四条 投诉人一般应由本人直接投诉,确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文件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九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现场进行符合性形式检查,符合性形式审查包括:投诉书内容齐备情况,确认本人现场递交投诉书和委托递交投诉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投诉书签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
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有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涉及投标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配合协助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九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一百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一百〇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〇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一百〇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一百〇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第一百〇五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一百〇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一百〇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〇八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〇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投诉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予以公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理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违反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擅自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或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违规设置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转嫁风险、不按规定履行异议答复义务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并可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标人
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评审信息、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或擅离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
(一)对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信用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从业等措施。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评标。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依法在资格审查阶段加强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除依法依规不需归集公示的情形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信用·海南”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方可用作实施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或“机器管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细则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琼交规字〔2022〕506 号)同时废止。
丨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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