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玩坏的“兼投不兼中”,公开招标变“单三”来源采购
原创 阿超好菜 阿超好菜
一、引言:一个被玩坏的规则
在医疗设备集采中,“兼投不兼中”本是一项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将大包拆分为多个标段,允许供应商同时投多个标段,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这一规则既有利于保障供货进度、促进市场多元竞争,又能分摊过度依赖单一供应链的采购风险。 然而,部分省份在集采实践中,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创造性改编”,使其彻底变了味——公开招标变成了实质上的“单三”来源采购:将项目分为三个包,三家供应商互相陪标、瓜分份额,把本该充分竞争的公开招标,变成了心照不宣的“分蛋糕”游戏。
二、“兼投不兼中”的初心
在医疗设备集采中,设置“兼投不兼中”的规则,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保障供货进度。省级医疗设备集采往往涉及较大体量,若由单一供应商中标全部标段,一旦该供应商产能不足或出现履约问题,整个采购项目都将陷入停滞。通过“兼投不兼中”分散中标主体,可以有效降低单一供应商履约风险对整体项目的影响。 第二,促进市场公平与多元竞争。医疗设备市场参与者众多,既有行业巨头,也有细分领域的中小企业。“兼投不兼中”允许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避免了“赢家通吃”的局面,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供应商提供了公平参与的机会。 第三,分摊采购风险。过度依赖单一供应链,在设备质量、交货周期、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存在隐患。通过将采购份额分散给多家供应商,可以有效分摊风险,增强采购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部怎么说?“兼投不兼中”有规矩
财政部早已就“兼投不兼中”的合规操作给出了明确指引。 相关阅读:“限中”“限投”合规吗?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官方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多标段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 但关键在于——怎么“兼投不兼中”才合规? 财政部明确强调了一个核心底线: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在实行“兼投不兼中”规则时,采购人必须确保每个采购包在排除前序已中标供应商之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仍不少于3家。 换句话说,前序包中已中标的供应商,不应再以任何形式计为后续标段的合格投标人——否则,后续标段形成有效竞争的投标人数量就会被“稀释”,最终可能不足3家,使整个评标失去合法性基础。 这个逻辑很清晰:已中标的供应商必须退出后续评标,以确保每个包都有至少3家“新鲜”的有效投标人。
四、湖南的“创新”:公然挑战财政部规则
然而,部分省份在集采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出现了严重偏差。以今年4月开标的湖南省县域医共体(脱贫地区县级医院) 128 排CT 设备更新项目为例,其招标文件赫然规定: 这一规定,公然违反了财政部确立的合规底线。 按照财政部的明确要求,前序包中已中标的供应商,应在后续包的符合性审查中作否决处理,根本不应进入综合打分和排序阶段。而湖南的规定却允许已中标供应商“仍参与排序”,只是在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时“排在其他有效投标人之后”。这种操作,本质上是想用形式上的“三家投标”掩盖实质上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窘境。 128排CT集采,西门子和飞利浦不掺和,GE和联影价格高,万东和宽腾没产品,最终,安科、东软、赛诺威盛集采128排三巨头没有任何悬念地瓜分了40台CT。
五、新疆的效仿:改了,但没完全改
无独有偶,8月31日即将开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采购项目,将20台128排CT分为2个包,实施兼投不兼中,招标文件要求如下: 与湖南同样的,前序标段中标只取消后续标段的中标资格,而不取消评标资格。“时间紧,任务重”不应成为违规操作的理由。(新疆的磁共振包也是一样,懒得喷)
六、结语:规则不能成为摆设
“兼投不兼中”本身是一项好制度,但好制度需要用对、用好。财政部已经给出了清晰的合规边界——已中标供应商必须退出后续竞争,以确保每个包都有足额的合格投标人。 然而,部分省份在集采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创造性解释”,实质上架空了这一底线要求,让公开招标变成了“单三”来源采购的遮羞布。 在这种模式下: 陪标成为常态。既然已中标的供应商还能“继续参与排序”,那三家供应商完全可以事先约定:A中包1,B中包2,C中包3。每个包表面上都有三家投标,但实际上只有一家是“真投”,另外两家只是“陪跑”。 竞争形同虚设。公开招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充分竞争、优中选优。但当“兼投不兼中”被滥用为“分蛋糕”工具时,价格竞争、质量竞争都被消解,中标结果在开标前就已基本确定。 制度公信力被侵蚀。当公开招标的程序被架空,变成“走形式”时,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都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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