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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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合肥市水务局 办公室吐槽

各县(市)水务局、区农林水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合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合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批复,经研究,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通知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审批权限

(一) 市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为:

1. 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大官塘水库、蔡塘水库、张桥水库、三十头水库、柏堰湾水库、王嘴水库、十五里河河口闸站;

2. 滁河干渠市管段(将军岭节制闸—龚河湾渠下涵)、大蜀山分干渠(含南岗支渠);

3. 南淝河(董铺水库坝下—施口段)、十五里河(天鹅湖坝下—十五里河闸站段);

(二) 巢湖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 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安巢经开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巢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 跨县(市、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其中左、右岸分属不同县(市、区)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及水工程县(市、区)界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由所在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协商不一致,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并作出决定。

(五) 涉及引江济淮工程、跨市河道以及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按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六) 其他涉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包河区、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高速、铁路、输变电线路或管道等线性工程

根据《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统一报送审批。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市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可参照水利部文件统一报送审批。

本规定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批权限,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合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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