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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法院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检设备的
询价公告
一、项目名称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项目
二、部署地点
本院大门值班安检室
三、采购方式
询价
四、预算金额
人民币18.80万元(大于预算金额为无效报价)
五、采购需求及设备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自询价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六、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工商个体户。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七、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符合报价条件与要求,最低价中标,询价结果将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公告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个工作日
九、报价须知
1、对项目规格及参数要求等需到现场进一步了解的,请统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10:00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602室集中,相关经办人将统一解答释疑。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2、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8:00前将报价文件一式两份密封后送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605室,过时无效。
3、报价人在报价前须认真研读本询价公告的全部内容。提交报价单即视为应约,视为对报价单中的所有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报价人要对自身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报价人应独立报价,如有串通等违规行为的,报价无效。报价人须就项目服务内容作唯一完整报价,报价金额包含项目所有费用,包含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劳务、管理、利润、税金、售后服务费用、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4、报价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1)报价单,含设备检测或其他性能证明文件。
(2)报价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3)报价文件需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5、报价人如恶意报价,造成承建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并致相关工作延误或损失的,应承担报价金额30%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部门
督察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检机、安检门设备技术参数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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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行装科
编辑:黄士淦
校对:刘璐
审核:黄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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