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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今天 今天聊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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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项目公开招标,女性项目经理额外加分合规吗?
一,问题提出
某政采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
项目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别平等,给予女性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项目经理为女性的业绩另加一分,项目组成员女性占比大于等于50%的另加一分。
对此产生不同意见,那么,政采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女性项目经理额外加分合规吗?
二,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三,分析探讨
1、法律层面: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不合规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含投标报价、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3)《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政府采购评审应当恪守人员能力评价中立原则,不能将性别特征转化为评标得分高低的依据。
2、实操层面:易引发质疑投诉,存在合规风险
(1)质疑投诉风险:
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存在歧视性条款、违反公平竞争”为由提出质疑,财政部门核查后,通常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甚至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2)采购效率影响:
因加分规则不合规导致项目暂停、重招,会延长采购周期、增加行政成本,影响项目落地进度。
3、实操建议
(1)鼓励女性企业参与:
通过培训、信息咨询、融资支持等措施提升女性主导企业的竞争力;
(2)设置能力导向的评审标准:
以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经验等客观能力指标作为评分依据;
(3)开展性别平等宣传: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承诺无性别歧视,营造公平环境。
四,实务案例
湖北省某市某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曾设置“宿舍人员、幼儿保育员、物业清洁人员性别为女且身高165cm以上”的条款,被网友质疑为“选美”而非采购。
最终,湖北省某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表明:将性别作为加分或资格条件,若与项目实际履行无关,即构成违规差别待遇。
五,总结归纳
政采项目公开招标中,设置女性项目经理额外加分不合规。
该规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差别待遇、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缺乏法律与政策依据,属于典型的歧视性评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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