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林头镇工矿区生态修复东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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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含山县林头镇工矿区生态修复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参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含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含政〔2021〕19号)《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含山县林头镇工矿区生态修复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

含山县林头镇工矿区生态修复东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区域转型升级,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规划安排,对工矿区有序进行征收,本次对本区域特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实施征收,用于老工业基地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三、征收范围

本项目需对含山县林头镇工矿区生态修复东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属性设施实施征收补偿,总面积约65000平方米,总户数约1190户。具体涉及:

(一)凤泉社区,涉及户家约760户,面积约34000平方米;公房21处,面积约10100平方米;

(二)龙宝社区东苑宾馆东南片,涉及户家113户,面积约5100平方米;

(三)东关社区原县东关水泥厂宿舍区,涉及户家44户,面积约3000平方米;

(四)东关社区陶瓷厂部分生活区,涉及户家249户,面积约1280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土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实地勘界红线图结果为准。

四、征收机构

本项目征收主体:含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项目征收实施主体:林头镇人民政府;

项目征收投资主体: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

五、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本项目征迁分二期进行,一期为林头镇凤泉社区、龙宝社区东苑宾馆东南片、东关社区原县东关水泥厂宿舍区;征收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二期为林头镇东关社区陶瓷厂部分生活区,征收期限以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二期征收公告为准。

六、征收方式

本次对林头镇凤泉社区共计18栋居民楼实行模拟征收,当单栋楼签约率达到100%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模拟协议生效正式启动房屋征收。龙宝社区、东关社区、凤泉社区剩余区域也实行模拟征收,当签约率达到90%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模拟协议生效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同时,所有被征收房屋需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交房和拆除。

(一)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集中、就近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

(二)企业房屋

征收生产、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项目实施主体与企业签订征收协议后,由县相关部门对征收企业土地依法处置。

1.被征收企业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材料。

2.补偿款到位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依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拆除,或办理被征收企业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如下任意一种方法计算安置补偿款。

1)被征收房屋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值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时周边同类型房屋市场价评估确定。本次征收区域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评估基准价需报县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本征收方案中明确公布。

2)也可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安置面积,其中60平方米以内按合法建筑面积1.2倍计算安置面积,60平方米以外按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并参照多层安置房产权调换结算标准结算安置房价款。双方结算价差后,再由征收人按照回购的方法确定货币补偿款。本次征收区域所涉东关片区房屋的回购价为24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票政策按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办法的通知》(含政办〔2025〕10号)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倍计算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两者合计为应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

(3)安置地点

县政府负责安置房规划配套、统筹资金安排,县政府组织实施,本次拆迁安置具体为:含城安置地点位于西苑小区、板桥花园、观霞嘉园、东门河畔等小区,林头镇安置地点位于东关社区裕东二期安置小区。户型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不同面积户型。供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标准计算和选择。安置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4)安置房结算方式

①选择多层安置房的,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0.2倍部分,按照1200元/㎡结算;超出1.2倍的部分,在10平方米内按照1600元/㎡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按照当地回购价东关片区2400元/㎡结算(楼层共五层的电梯安置房按照多层安置房政策进行结算)

②选择电梯安置房的,1至5层供应价格按多层安置房价格执行,6层以上(含6层)安置价格如下: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1200元/㎡结算;超出的0.2倍部分按照1400元/㎡结算;超出1.2倍的部分,在10平方米内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按照当地回购价东关片区2400元/㎡结算。

小户型安置房结算方法同上。

(5)安置房二次结算

①安置房实际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大于或者小于协议安置面积按实际面积重新进行二次结算。相差部分面积按照当地回购价结算。

②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则在计算房租时应扣除货币补偿(含回购)部分面积租金。

③顶层安置房跃层部分(房产部门实际测绘核准面积)不计入应安置面积,其结算价格由项目征收投资主体研究确定。

(6)安置房的选择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同面积按批次同时抽签选房。

(7)安置房一律采用实名制安置。

(二)企业房屋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设备搬迁及相关设施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等。

1.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和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附属物补偿或由项目组现场据实登记后,参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2.土地补偿

土地面积以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尚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征地协议等相关材料结合现场勘测确定。土地补偿根据不同用地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的,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属于国有出让土地(工业或仓储)性质的,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用地不同情况评估确定。

(3)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已报批用地指标的,原则上按征地补偿+报批费用确定补偿价款;仍属农用地性质的按省政府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和投入的费用确定补偿价款。

3.设备搬迁及相关设施补偿

(1)由项目组现场据实登记,参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含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含政(2021)19号)标准给予补偿。

(2)对特殊行业、特殊设备,根据拆除的破坏程度,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可移动的生产设备予以补偿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或评估价的5%,已搬迁或已停止生产的企业不予支付该项补偿。因需要破坏性拆除导致不可恢复的设备,按设备购置价或评估价的20%-30%标准给予补偿。

4.评估及复核

(一)出让土地参照含山县当期工业用地挂牌成交价进行评估。

(二)建筑物、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评估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申请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马鞍山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付款方式

企业完成签约并搬迁后,责任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补偿款。补偿款可由双方协商分阶段支付。

八、搬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含回购),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偿。

九、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预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实际过渡的月数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出部分,按照9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实际过渡的月数是指从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实际发生的月数。

(四)经营性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十、奖励标准

(一)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按期拆除奖。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楼层奖。选择多层安置房顶层的,应安置面积或由于户型搭配超过面积部分在每档次的基础上各优惠200元/㎡,同时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可以增购20平方米安置面积,增购面积按照1800元/㎡计算,再超按照2400元/㎡计算。

(四)选择电梯安置房奖。对选择电梯安置房的,非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5%的减免优惠,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8%的减免优惠。

各奖励时间节点由林头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征管中心备案,经公示后作为协议补偿审查的依据。

十一、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面积结合生产状况,按20-60元/㎡的标准计算4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征收时,已停产半年以上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偿。

十二、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通报县城管部门予以查处。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款支付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应及时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被征收人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征收人拆除。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其征收补偿安置费直接转为购房款。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余部分在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拆除后支付;补偿款不足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待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结算交清。

十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三)方案之外的未尽事宜,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征收工作经费列入项目征收包干经费中合规使用,参照《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含政〔2024〕82号)执行,由项目征收投资主体拨付。

十五、本方案由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含山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

附表

含山县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修正系数

()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价格

结构

等级

框架结构

1200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板、基础、现 浇整体装配,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粉 刷、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多层

砖混结构

1

960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2

90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厨设施齐全。

三层以下(含三层)

930

一层平顶

砖木结构

1

860

240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 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硬木楼 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楼梯,标准门 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檐口高度4m以上

2

820

檐口高度2.2m-4m

简易结构

1

350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水泥地面,不规则门窗,水、电设施齐全。

檐口高度2.2m以上

2

300

()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二、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水池

普通

50元/个

陶瓷、不锈钢

100元/个

单灶

500元/个

双灶

800元/个

生产性用灶

1000元/个

灶台

200元/m²

抽油烟机

50元/个

拆装费

电话

100元/台

移迁费

有线电视

60元/个

移迁费

网络设施(宽带)

100元/户

移迁费

空调

壁挂式

150元/台

移机费

柜式

200元/台

浴缸

200元/个

坐便器

200元/个

蹲便器

80元/个

热水器

电能

100元/个

拆装费

燃气

100元/个

太阳能

150元/个

卷闸门

80元/m²

铁制防盗门

100元/m²

不锈钢防盗门

150元/m²

成品防盗门

400元/扇

铝合金窗

65元/m²

双层补偿,单层不补

PVC窗

60元/m²

栏杆

50元/m²

不包括作为

建筑面积部

分的围护

铁制

120元/m²

不锈钢

130元/m²

雨篷

40元/个

彩钢瓦

铁制架

150元/m²

木制架

100元/m²

室外晾衣架

100元/m²

水井

砖砌

2000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

1米增加200元

压水井

1200元/口

地坪

室外砖石地坪

10元/m²

室外水泥地坪

20元/m²

室外砼地坪

50元/m²

花台

20元/m²

化粪池(窖)

80元/m²

粪缸

30-50元/个

不锈钢水塔

100元/个

拆装费

蓄水池/养鱼池

100元/m²

门楼

砖混

560元/m²

砖木

500元/座

围墙

土砌

30元/m²

石砌

60元/m²

砖砌

80元/m²

毛石护坡

50元/立方米

坟墓

土坟

600元/穴

水泥坟

900元/穴

猪圈

300元/m²

厕所

200元/个

附属房

阁楼(檐高

2.2米以

下)

砖混

300元/m²

砖木

200元/m²

简易

100元/m²

电杆

水泥

300元/根

100元/根

隔热层

架空

50元/m²

简易

20元/m²

三相四线

1300元/户

水电开户

860元/户

燃气开户

2000元/户

凭交费票据或相关证明

窨井

300元/m²

下水道

50元/m

雨水管

12元/m

女儿墙

40元/m²

说明: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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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含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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