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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陕西翰联建设 翰联建设项目管理
新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
管理办法》对比分析(二)
政 策 解 读导语:*开通会员可解锁*,国铁集团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 253号。本期继续将把新发布的办法和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 253号)对比分析,供大家参考。
五、变更设计分类第九条旧办法:
第七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新办法:
第九条
变更设计划分原则。
(一)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二)Ⅰ类变更设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1)国家、行业、国铁集团规范标准和规定调整,未达到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
(2)环水保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环水保条件变化引起增减工程的。
(3)为保证运营安全而增加或补强工程的。
(4)地方政府等工程相关方提出增减工程经建设单位研究同意的,或按规定报国铁集团研究同意的。
2.其他Ⅰ类变更设计。
(1)站前和站房等工程以工点划分(工点划分参考表详见附件2);同一工点由于同一原因或多个原因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由于不同原因引起的变更(不可分割的除外)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
(2)四电、房建(不含站房)工程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3)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不可分割的涉及多专业工程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三)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六、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旧办法:
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
新办法:
第十一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需进行Ⅰ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其中需说明原设计情况、变更设计原因、工程范围、工程数量及工程费用增减估算。
因国家、行业、国铁集团规范标准和规定调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后统一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七、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旧办法:
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新办法:
第十二条会审变更设计建议。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研究会审(需开展现场勘察及核实的必须在会审前完成,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必要时,建设单位可邀请运营单位参加变更设计建议会审。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对于复杂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细化变更设计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八、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三条旧办法:
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新办法:
第十三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变更设计依据、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范围、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对照,施工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变更设计概(预)算对照,变更设计责任及责任单位,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
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变更设计涉及大临设施变化的,应同步进行设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编制完成,特殊情况下编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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