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明确!这种情况单一来源采购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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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8
发布于
北京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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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明确!这种情况单一来源采购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政采大数据中心

做政府采购的同行们,日常总会卡在采购方式转换、审批流程的细节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明明走了公开招标 / 竞争性谈判,最后只剩一家供应商,后续能不能转单一来源?要不要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给出了答案!

一、先看大家高频纠结的两大采购难题

本次咨询人抛出了政府采购实操里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两个场景问题:

场景 1:未达公开招标限额、走了公开招标后只剩 1 家投标人

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 43 条,已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转单一来源的规则做了约束;那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但没触达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如果前期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最后投标人仅剩下一家,后续采购能不能转单一来源?如果可以,要不要财政部门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场景 2:竞争性谈判/ 磋商后只剩 1 家响应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模式开展采购,最后有效响应供应商只剩一家时,后续采购能否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要求和法条依据又该怎么找?

二、财政部国库司权威答复:核心结论划重点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官方回复中给出了答案:

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自行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投标或者响应供应商只有 1 家,后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我们把结论拆解适配两个场景:

针对场景 1:项目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哪怕前期选用了公开招标模式,最终只剩 1 家投标人,后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无需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可结合项目需求结合不同政府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条件,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以上财办库【2015】111号原文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查看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506/t20150618_5438011.shtml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针对场景 2:同样只要项目未达公开招标数额门槛,竞争性谈判/磋商结束后只剩 1 家响应供应商,后续转单一来源也不用走财政审批流程,采购方式选择权下放给采购人。

三、答复解决了行业哪些痛点?

1. 厘清了限额标准的分界逻辑

很多从业者会混淆「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想要转为单一来源,要严格遵循 87 号令等规定履行审批流程;

仅满足政府采购限额起步门槛、没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方式的灵活调整权限更多,采购人只需按照政府采购法不同采购方式适用条件,自行选择,不用层层上报财政审批,大幅提升采购效率。

2. 破除 “只要剩一家就必须审批” 的误区

不少采购人担心,只要招标、谈判、磋商后只剩一家供应商,后续走单一来源就必须报批,导致流程卡顿、项目延期。官方答复明确:限额以下项目不受这个约束,只要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条件,无需报批。

3.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策逻辑是把适配小额采购的权限交还采购人,要求采购人立足项目实际需求选择采购方式,同时也要做好内控留存,保障采购流程的合规性、透明度,不能滥用自主选择权。

先卡数额红线:第一步先核对项目预算是否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有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才能适用本次答复的免审批规则;一旦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转单一来源仍要严格走法定报批程序。

(1)留存决策依据:自主选择转单一来源时,要在内部留存好项目需求特点、前期采购过程资料、只剩唯一供应商的情况说明等档案,做好单一来源论证材料,以备后续监督核查。

(2)守住采购底线:自主调整采购方式不代表可以随意操作,依旧要遵循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基本原则。

(3) 政府采购合规的关键,就是分清不同额度对应的规则边界,把政策细则吃透,既能提速项目推进,又能守住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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