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暖管道应急抢修属于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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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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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问:某统计服务采购项目中,技术评分项中有一项需要与海关总署数据比对,投标人各自调研的数据与之偏离越小分值越高。为避免投标人根据海关总署数据调整各自的调研数据,采购人在评标当天在评标现场公布海关总署数据,合规吗?

答:采购人做法并不违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提问所述情形,只要与采购需求相关,不违背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评审专家未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不实,实际并非中小企业,该受何处罚?答:无需受处罚。在评标时,评标专家只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不对制造商或服务商是否真的属于中小企业进行查证,评标委员会不会要求,也不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供应商如认为有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质疑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供应商首轮报价是否可以超过最高限价?

答:不可以。供应商任一一轮报价均不应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因此,竞争性磋商项目中,第一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期满后,财政部门仍未得出结论。这时采购人能否与中标人正常签订合同?

答:可以签订,但需自行承担法律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最长不得超过30日。30日期限届满,无论投诉是否处理完毕,采购人均可恢复采购活动,包括签订合同。但需注意,采购人应评估风险:若评估认为采购过程、结果无违法或影响公平公正情形,可签订合同;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评审错误、中标无效等情形,则建议继续暂停,等待财政部门处理决定。虽法律允许签约,但若后续投诉事项成立,合同已履行,将无法撤销合同,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追责。实务中,若决定签订合同,建议保留完整决策记录,以备后续追责或诉讼时举证;避免“明知违法仍签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违法,承担更重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智能体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供暖管道应急抢修属于工程类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

答:属于工程类项目。虽然“应急抢修”为带有服务性质的描述,但其本质是对既有供暖管道系统的维修、更换或结构性修复,属于对“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修缮行为,符合“工程”的法定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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