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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小编 招标采购哪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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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这家公众号的读者经常遇到实操中的“灵魂拷问”:供应商不够三家怎么办?结合您提供的问答和搜索结果,这篇文章正好可以帮读者厘清“2家供应商能否继续磋商”这个高频易错点,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这个例外情形的适用边界。 一个认知误区可能导致整个采购项目被质疑投诉,甚至评审结果无效 最近,不少采购从业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困惑: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后,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且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今天,我们就来彻底理清这个问题,避免大家在实操中踩雷。01
核心答案:为什么2家供应商必须终止? 针对留言所述情形,相关部门的答复非常明确: 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为什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个“3家”的红线,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底线要求。02
唯一例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殊待遇”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适用范围: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03
真实案例剖析:学校采购踩雷记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职业学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3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A供应商没有完全响应商务条款要求,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这时只剩2家供应商。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服务项目磋商过程还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加上面临开学使用等客观因素,磋商小组最终对剩余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评审,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 结果如何? 成交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A的质疑,认为磋商小组对两家供应商的评审结果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要求认定该结果无效。 经查,质疑成立! 为什么?因为 学校的服务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 国家机关 ,而各级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并未被纳入其中。04
血的教训: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 另一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来自商丘市中心医院: 商丘市中心医院耳鼻喉设备配置项目第2标包(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后,在审核评审报告阶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发现 二次报价供应商不足3名 ,磋商小组却在未满足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发现问题后,采购人立即向市财政局汇报。商丘市财政局最终出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认定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即使评审已经完成,如果发现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评审结果依然无效,一切从头再来!05
其他采购方式的两家供应商处理对照 除了竞争性磋商,其他采购方式遇到2家供应商时如何处理? 公开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 :原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没有“特殊照顾”,应当终止采购活动。06
实操指南:遇到2家供应商怎么办? 基于以上分析和案例,给大家提供遇到2家供应商时的实操建议: 第一步:确认项目类型 是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主体是不是国家机关?采购内容是否在指导性目录内?如果不是,必须终止。 第二步:确认所处阶段 《补充通知》中的“采购过程中”是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往后的评审阶段, 不包括购买文件与提交响应文件阶段 。 第三步:正确决策 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只有2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继续;其他情况, 立即终止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步:终止后的正确处理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07
写在最后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供应商数量这个看似简单的“技术问题”,实则关系到整个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大家在实践中少走弯路,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采购失败。 请记住: 竞争性磋商,一般情况需3家,两家继续是例外;政府购买服务可通融,其他项目必须停!1、“微腐败”中的“大窟窿”:巡查组正在严查的“年度返利”与“捐赠资助”,如何平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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