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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310号3404室人大办公室;邮编:201599
(二)电子邮件:jsqzjzrd@126.com
朱泾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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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开发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开发区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系统推动开发区提质升级、规范发展,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产业培育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开放创新赋能等方面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发展工作,持续深化开发区改革创新、优化产业布局,不断激发开发区发展动能。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改革、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安排,集成提升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创新举措、成熟机制,解决现有不足和问题,充分释放开发区活力,有必要制定开发区条例,为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开发区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开放、服务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晰适用范围,落实目录管理要求
一是将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市级高新区、工业园区等纳入适用范围。二是落实国家目录管理要求,对未列入目录的产业园区、产业地块,禁止擅自以开发区名义招商,并规范名称使用管理。(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二)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治理现代化
一是压实政府职责,明确市政府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完善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问题。二是厘清部门分工,明确市发展改革、商务、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职责。三是明确开发区设立、升级、撤销、更名、调整四至范围等法定程序。四是优化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协作运营模式,细化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运营机构职责。(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三)加强规划建设,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开发区发展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二是夯实产业用地供给保障,建立健全用地保障机制,明确工业用地和产业用地规划占比。三是规范土地使用管理,落实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机制,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效能。四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完善配套物流设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聚焦创新赋能,推动产业迭代与开放发展
一是明确产业发展导向,规定开发区坚持以制造业为主体,统筹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引导错位布局、特色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二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搭建创新平台、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打造重点产业示范应用试验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三是推动数智化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创建高标准数字园区,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四是提升对外开放能级,支持开发区按照国家规定复制自贸区创新成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健全企业出海服务体系,助力更高水平开放发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完善企业服务供给,强化支撑保障
一是加强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招商引资与企业服务一体化,建设一站式服务场所,并鼓励打造数字化服务平台。二是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引进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集成化专业服务。三是聚焦资金、公共算力、公用事业服务、人才等方面,加大对开发区的支持与赋能。(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关于规范和优化开发区管理和运营模式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开发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意见建议;
3.关于提升开发区企业服务能力的意见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开发区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保障开发区建设管理运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开发区提质升级赋能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管理体制以及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开放、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国家和本市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党的领导)
本市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分类明确开发区党建责任,把党建工作融入开发区管理服务工作全链条全周期。
第四条(发展原则)
开发区工作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集约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自立自强、数智绿色转型、协调平衡发展。
第五条(功能定位)
本市推进开发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充分发挥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承载地。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并出台具体措施,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开发区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开发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商务、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发区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国资、统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应急、地方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教育、网信、数据以及区发展改革、商务、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设立、升级和调整)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布局、产业集聚、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相关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设立市级开发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备案。
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市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商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市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开发区撤销、更名、调整四至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开发区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协作运营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市场化运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十条(管理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和管理需要,加强开发区管理机构建设,优化管理事权,强化管理统筹。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开发区发展相关规划;
(二)制定、实施本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三)统筹产业布局,明确产业定位,培育经营主体,构建产业生态;
(四)开展招商引资,并为企业和相关机构等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开发区数量较少、类型单一、开发建设任务较轻,或者不具备成立管理机构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承担开发区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管理权限下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事项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对不适宜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前款授权和委托的事项,制定并动态调整开发区权责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
开发区运营机构受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开发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要求,聚焦主导产业,提升综合与集成服务能力,加强与所在区的工作协同。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组建或者引入高能级开发区运营机构,实现品牌化集约化运营。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资开发区运营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三条(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运营机构举债的约束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和分类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调整、升级的基本依据和各区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统计工作)
市统计、发展改革以及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工作机制,完善统计管理模式,明确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规范管理)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开发区实施公告目录管理。未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产业园区、产业地块,不享受支持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政策,不得以开发区名义招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产业地块等相关名称的管理。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挂牌或者使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相关名称。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发展相关规划编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依法编制并发布开发区发展的相关规划。
市、区相关部门编制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交通等相关规划时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询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九条(空间规划和空间资源优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产业布局、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公共安全等因素,组织编制和完善开发区相关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建立开发区空间资源动态优化调整机制,结合开发区评价结果,推进开发区空间资源优化和集约利用。
第二十条(用地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对开发区的主导产业用地给予支持,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保障。
产业基地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产业社区规划产业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储备,加大对低效产业用地收储的支持;支持开发区低效用地盘活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十一条(土地存量盘活)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机制,开展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并根据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闲置、低效用地开展分类处理,促进开发区内低效产业用地开发再利用。
第二十二条(土地规范使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履约跟踪和服务保障。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应当依法用于工业功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开发区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开发区相关城市更新活动,坚持产业导向,优化完善开发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提升公共服务设施能级和区域环境品质。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开发区道路、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支持在开发区内布局新型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物流设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完善配套物流设施,优化物流仓储布局。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产业导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坚持以制造业为主体,统筹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
开发区应当优化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强化先导产业战略引领,培育壮大新兴支柱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聚焦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十八条(主导产业)
本市建立完善重点产业市区协同工作机制,引导开发区因地制宜确定主导产业,合理控制主导产业数量,避免同质化竞争。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开发区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和新一代电子信息、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时尚消费品等新兴支柱产业,形成主导产业集群,促进资源要素集聚,持续深化产业分工协作,打造制造业区域品牌,促进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企业引育)
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梯度引育机制,引进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度,优化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
第三十条(数智化转型)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数智化转型,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产业发展。支持开发区创建高标准数字园区,鼓励建设面向主导产业的高质量数据集,提高数字化服务能力。
本市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数智化转型和网络化协同,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打造智慧产业链、供应链。
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开发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二条(绿色低碳发展)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广绿色建筑、分布式能源,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建设绿色园区和零碳园区。
鼓励企业选择绿色低碳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建设绿色工厂和零碳工厂。
第三十三条(融合化发展)
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围绕主导产业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企业加强集成研发设计、智能运营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模式创新,发展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柔性制造、质量检测、设备运维等行业,推动制造服务一体化。
第三十四条(区域协作)
本市支持开发区通过产业联动、测试配套、安全协同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合作;鼓励开发区融入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打造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五章 创新开放
第三十五条(自主创新)
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原始创新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环境。
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推动形成企业为主体、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各方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支持开发区聚焦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等创新平台,提升共性技术供给、供需对接能力,构建自主创新的产业生态体系。
第三十六条(技术布局)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投入,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突破,加快实现产业自主安全可控。
鼓励企业聚焦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领域,加强前瞻布局,抢占未来、前沿领域发展先机和创新制高点。
第三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
开发区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应当打造重点产业示范应用试验场,支持技术方、场景方和应用方共同开发场景。
鼓励大型企业深度开放产品和技术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和技术需求清单,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先试、首用力度。
鼓励开发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对外开放)
本市加强开发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联动发展,支持开发区按照国家规定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创新成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外向型经济提质升级。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跨境服务平台,指导企业依法高效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第三十九条(企业出海)
鼓励开发区依托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出海提供投资促进、风险防范、争议解决等便利。
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在重点国别和地区提供海外综合服务,助力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服务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体制创新、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一体化,健全开发区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建设一站式服务场所,推行综合窗口集成服务,健全项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
鼓励开发区打造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空间地图展示、空间分析、经济运行监测、开发区画像等综合分析功能。
第四十一条(专业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企业服务工作指引,推动开发区服务规范化、体系化。
本市支持开发区引进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融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集成化专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资金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资金,推动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等。
鼓励开发区运营机构设立产业基金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开发区内相关资产持有人利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创新工具开展资本运作。
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四十三条(公共算力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数据等部门,推动智能算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利用,加快多元异构算力资源高效协同配置,为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算力支持。
第四十四条(电力电信燃气服务)
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开发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平等接入和开发区内企业用户自主选择信息通信网络业务的权利。
开发区运营机构和其他主体在转供电力、电信、燃气等公共服务时,不得违规加价。
第四十五条(人才服务与培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开发区人才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在户籍、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
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建项目安全研判,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协同发展)
鼓励开发区间加强合作,通过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利益分享等方式实现科技、人才、资本等要素流动。推动产业导向相近的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开发区协同联动。
第四十八条(行业组织)
开发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打造产业生态、开展标准制定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开发区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开发区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容错机制)
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探索性改革,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金融贸易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镇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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